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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击毙”的合法性应接受司法监督
□梁江涛
发布日期:2007-9-17   查看次数:137 【字号 】【打印】【关闭

      龙华警方率先在海南公开宣布“抢劫拒捕,当场击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抢劫拒捕,当场击毙”的宣传条幅,给抢劫犯罪分子极大的震慑。(9月10日新华网)

      “抢劫拒捕,当场击毙”是否属于依法作出的强制性、果断性措施,笔者认为,应由监督机关在及时跟进的评估鉴定后予以宣布,而不是由它的实施者——公安机关自执一辞。

      其一,拒捕的定性对于当场击毙的合法性至关重要。检察机关应在事后的评估中深入细致地分析现场情形,确定拒捕者的行为是否足以受到当场击毙。比如,拒捕者是否抢劫到手重要财物;是否劫持被抢劫人或其他人质;是否劫持交通工具企图逃跑;是否持有枪支或其他足以威胁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生命安全的凶器或危险品等等。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明知公安机关现场处置和警告无效后仍采取进一步严重犯罪行为的认定。

      其二,现场情形对其他处置方式是否具完全的排他性。也就是说,当场击毙是唯一的选择。检察机关应注重评估在当时的紧急态势之下,公安机关的应急反应是否恰当,当场击毙是否为必须举措。比如,能否采取围捕之法或谈判专家的心理攻势将犯罪嫌疑人制服等。通过科学的评估来证明警察对于武器的使用是否依法和慎重,是否存在滥用武器、处置过当的情形。

      其三,充分分析双重后果,确定当场击毙行为的适当性。一是通过现场影像资料,分析不开枪当场击毙的后果,从而得出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措施的现实价值。二是分析当场击毙的后果,除了虑及对犯罪嫌疑人和当事人带来的影响,还要看对于现场目击者造成的社会影响。

      总之,笔者认为,对于当场击毙的合法性,监督机关的评估与鉴定显得尤为关键。因此,公安机关应提供充足的现场证据,以便检察机关或其他受委托的技术鉴定机关利用复原现场资料进行鉴定,最终确认“抢劫拒捕,当场击毙”是否合法,而不是像公安机关大街上拉条横幅那么简单,毕竟,公民的生命权不是儿戏。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9-17 A16版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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