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李培岩到大酒店索要拖欠了两年的工资,被酒店副总经理等5人殴打后死亡。家属向警方报案要求追查凶手,警方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拒绝立案。
此事后经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批示,5名凶手在事发半年后被抓获。5名凶手最终分别被法院判处11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亲属2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安徽省阜阳市阜阳国际大酒店农民工讨薪遭殴打致死一案,经过3次开庭审理,9月7日下午由阜阳市颍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酒店副总经理杨军、保安部经理郭海峰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判处工程部主管饶桂涛有期徒刑8年,保安崔华涛、王来章各领有期徒刑6年。5名被告人共同承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余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阜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讨薪一去不复归
李培岩家住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任营村东李庄自然村,是个建筑方面的好手。
2002年下半年,李培岩带着20多个乡亲,承接了阜阳国际大酒店的建筑维修工程。由于酒店方把工价压得太低,还时常找理由克扣、拖欠,2004年夏天,李培岩在自己垫付了民工们的工资后,遣散了建筑队。为了继续谋生,在大酒店工钱没有结清的情况下,他暂时离开酒店到常州打工。
不久,家里一处房子也坏了,需要重新翻盖,加上两个女儿还在上学,急等用钱,他想到了让酒店在年前把拖欠的工资给结了。
2006年1月5日晚上,李培岩从常州坐火车回到阜阳,次日见到了阜阳国际大酒店的副总经理杨军。
为了不让家人惦记,在与酒店接触过后,6日晚上,李培岩在连襟张永玉家给妻子打电话报了平安,并告诉家人酒店让他第二天去结清工资。
让李培岩全家没有料到的是,这个报平安的电话竟成了李培岩与家人的最后一次通话。
据张永玉介绍,1月7日一大早,李培岩就出门了,说是到国际大酒店去要钱,怕去晚了找不到人。临走时,李培岩告诉连襟:“中午咱们兄弟俩在一起坐坐。”
中午12点左右,连襟张永玉一直等着“兄弟俩一起坐坐”,但没有等着李培岩的消息。这时,他接到妻子电话,说姐夫李培岩被人打坏了。
张永玉立即打的赶到酒店,但没有找到李培岩。这时妻子也骑着自行车气喘吁吁地赶来了,说李培岩已被拉到阜阳市人民医院了。两口子又急忙赶到医院,他们看到的李培岩已经静静地趟在太平间里。这一天,是农历的腊八节。
2006年1月8日,农历腊月初九早晨,李的老父亲及妻子、儿女等亲人在太平间里见到了李培岩,他的眼睛没有合上,一脸痛苦的样子,头上还有血迹,脖子上也有掐痕。
李培岩的家人不能接受活人讨薪讨成尸体的现实,大儿子李亮亮抱着父亲的尸体大放悲声,他向父亲的遗体发誓:“爸爸,我们一定要调查出您的死因!为您讨还公道,让您在九泉之下安息。”
案发半年未立案
发现李培岩浑身伤痕暴死后,亲属立即向颍州公安分局报案。据李亮亮说,2006年1月9日,由阜阳市公安局法医、妇幼保健院医生共同对李培岩的尸体进行尸检。尸检发现李培岩右颞肌有6×6cm2的淤血,右肾包膜淤血,喉部水肿。当时他听到一位法医脱口讲了一句“打得太狠了”。
“但是接下来的事情却让我越来越失望,甚至是绝望。”李亮亮说。在过年的前两天,鉴定结论下来了,说李培岩患心血管疾病,因受到外力作用和强烈的精神刺激,心脏负荷突然增加而致猝死,排除了受外来暴力殴打致死的因素。结论为“心性猝死”。
对于这个鉴定结果,李培岩的亲人们表示怀疑。“我父亲身体一向很好,就连伤风感冒都很少,现在却说是有心脏病,令人怀疑!”李亮亮说。
他向颍州公安分局表明了家人的疑问,要求他们立案查处,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回应。后来一位副局长甚至训斥李亮亮:“你看到别人打他了吗?他身上的伤是自己弄的,脖子是他发病时自己掐的!”
3月1日,颍州公安分局下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和一份信访答复意见书,认为“李培岩在国际大酒店突然死亡构不成刑事案件”。
李亮亮和母亲坚持要为亲人讨一个公道。几天后,李亮亮和母亲来到北京上访。但刚到北京,就被在那里截访的人带了回来。辖区派出所和他们商量,赔他们7万元,被李亮亮和母亲拒绝了。
他们又去阜阳市公安局信访科反映情况,信访科不予受理。到阜阳市公安局法制科要求复查,被告知不允许复查。
3月14日,李亮亮与母亲、奶奶、妹妹、姑姑跪在市政府门口,希望市领导能重视,颍州公安分局用警车强行把他们带走了。在公安分局二楼,有关人员问他们愿不愿意接受7万元的赔偿,并称不愿意的话就拘留他们。李亮亮和母亲没有答应。颍州公安分局真的以他们“曾于一个月前在阜阳国际大酒店烧纸”为由,对李亮亮母子及李亮亮的姑姑分别处以拘留。
从拘留所出来后,李亮亮和母亲商量,让两个正在读书的妹妹辍学外出打工,自己和母亲为父亲奔走申冤。
3月27日,李亮亮再次来到阜阳市公安局问他们是否受理立案复查,得到的答复还是不受理。
后来,他们转道合肥。安徽省公安厅一位副厅长接待了李亮亮,并答应由省公安厅进行重新鉴定。
4月19日,安徽省公安厅3位法医对李培岩的尸体进行复核鉴定。鉴定结果是,李培岩因外伤、情绪激动等原因诱发其原有心脏病而死亡。这份鉴定结果让李亮亮看到了为父亲昭雪的希望。2006年5月8日,颍州公安分局立案,5月29日成立专案组,但此后又没了下文。
还死者家属一个公道
李亮亮还在四处奔波,经济状况日渐窘迫,此时他连5元钱一天的住宿费也拿不出来了。为了省钱,他有时一天只吃一个馒头或一袋方便面,但仍维持不了开销,最后硬是从外地步行乞讨回家。
2006年7月11日,李亮亮再次来到北京找到公安部。第二天下午,公安部领导明确告诉李亮亮,若颍州公安分局抓不到人,就由阜阳市公安局抓,阜阳市公安局抓不到由安徽省公安厅抓,此案由公安部、安徽省公安厅两级督办。
8月2日,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批示,督促阜阳市公安局立即彻查此案,一定要还死者家属一个公道。此后的形势发生了逆转。
8月5日,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将阜阳国际大酒店副总经理杨军、保安部经理郭海峰等5人刑事拘留,8月31日被依法逮捕。12月11日,阜阳市颍州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阜阳市颍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2006年12月25日,阜阳市颍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5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全部矢口否认曾对受害人殴打的事实。庭审进入举证阶段,公诉人拿出省公安厅对李培岩的尸检报告,当事双方均提出质疑。
5名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则认为,省公安厅的尸检报告,在尸表检验方面与阜阳市公安局有较大出入,受伤面积和大小有很大不同,故申请重新鉴定。被告的民事代理律师也对尸检报告提出诸多质疑,要求重新鉴定。
李亮亮也当庭提出要求对其父亲的死因重新鉴定。李亮亮认为,自己父亲所受到的伤害,远比尸检报告所说的严重,甚至是直接致死的原因。
李亮亮向颍州区检察院提出了更改起诉书中部分用语的申请。他认为,原起诉书中介绍李培岩死亡时间上有误,不应当定为“送医院后死亡”,而是要根据法医鉴定结论上所记录的“120医生到场抢救时发现李培岩已死亡”。随后,颍州区检察院采纳了李亮亮的建议。法院宣布该案将择日再审。
5被告被判有罪
今年7月17日上午,颍州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该案。现场旁听人员近300人,整个庭审进行8个小时。据原告方称,因对被害人重新鉴定,及阜阳市国际大酒店尚欠被害人工资款1.2万余元,提出变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要求5名被告人及阜阳国际大酒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庭审中,5名被告人均辩称李培岩的死与他们无关,他们都没有对李培岩实施过殴打,李身上的伤痕是先前带到酒店的,李死以前的事他们一点也不知道,只知道李是死在酒店门前。至于各自所作出的供述,是在公安机关被迫作出的。作为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申请出庭作证的3名证人中,有两名当庭推翻了此前的证言。其中,证人马某还表示他被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后,遭到了威逼,从而导致其患上严重的精神疾病。案发当日,他本人不在现场,什么也没有看到。
对于5名被告人的当庭翻供,公诉人表示,该起案件的事实非常清楚,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各被告人对李培岩实施了殴打的行为。但鉴于两名证人的翻供,建议法庭休庭,待查清后再开庭。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8月13日,阜阳颍州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从9时30分延续到18时,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几名被告辩称,没有殴打过李培岩,他们到达现场时李培岩已昏倒在地,是他们拨打“120”把被害人拉到医院的。保安部经理郭海峰辩解称,案发当日他休息,不在现场;几名被告的辩护人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各被告人无罪。
9月7日下午,颍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酒店副总经理杨军、保安部经理郭海峰被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判处工程部主管饶桂涛有期徒刑8年,判处保安崔华涛、王来章各有期徒刑6年。5名被告人共同承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余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阜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月7日上午,被害人李培岩到阜阳国际大酒店讨要2004年在该酒店搞建筑时酒店欠的工程款,经工程部主管饶桂涛与李培岩结算后,李培岩认为实际应得款与酒店结算付给金额有差别,遂找到酒店副总经理杨军理论,杨军指示饶桂涛进行核算,双方发生争执。杨军给保安部经理郭海峰打电话,让其带几个保安过来,郭海峰带着保安王来章、崔华涛赶到。王来章和崔华涛拉着李向职工厕所方向去,李挣扎要打杨军,杨军一拳打在李的腰部。随后,郭海峰、饶桂涛、王来章、崔华涛对李实施殴打,李培岩被打倒昏迷在地,杨军遂拨打“120”,“120”赶到现场时发现李培岩已死亡。经安徽省公安厅鉴定,李培岩系因外伤、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原有的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亡原因为在心血管疾病基础上,因纠纷中遭受外伤和情绪激动等,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针对5名被告人的无罪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内容基本一致,相互印证,且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其辩解不予采纳。被告郭海峰提供的案发当日其在家休息的证言及书证材料,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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