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川市兴庆公安分局胜利街派出所在宣传栏上将28名卖淫女的照片当街曝光。在“卖淫嫖娼人员曝光板”上,张贴着卖淫女的正、侧面相片。虽然在眼部进行了简单处理,但面目轮廓依然清晰。对此,社会反应不一。多数市民认为不应当;一位律师甚至认为派出所的做法有侵害隐私之嫌。(9月5日《新消息报》)
曝光卖淫女照片没有什么不妥
□许 晖
我认为,曝光卖淫女照片没有什么不妥。首先,派出所当街曝光卖淫女的照片,并没有侵犯卖淫女的隐私权。公民的隐私权受保护,但这里的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私人信息,并与公共利益无关。隐私权的前提是合法——只有合法的个人信息才受法律保护,这是任何权利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果行为不合法,那么与此行为有关的信息,就不再是隐私。
其次,卖淫不是私事,而是一种社会行为。同时,卖淫的事实也不是个人信息,不是个人隐私,而是涉及很多人的公共信息。更重要的是,卖淫的行为违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女已经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的话,她们的行为、身份等个人信息就不再是“隐私”,也不再受法律保护。
既然“卖淫女被查处”是公共信息,那么公安机关应该如何处理这些信息呢?根据今年4月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之外,所有政务信息都必须公开。也就是说,查处卖淫女等信息,包括卖淫被查获和处罚的信息,是必须公开的;如果不公开,就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
卖淫女“曝光”应立刻叫停
□王 威 卖淫嫖娼是一种丑陋的社会现象,但在我国,卖淫嫖娼行为是作为“非罪化”处理的,一般来说,卖淫女、嫖客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当然嫖宿幼女或者介绍、容留、组织卖淫者涉嫌犯罪),仅仅是属于“违法”的范畴而已。早在1988年6月1日“两高”、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就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这就是说,即使是一名真正意义上的“罪犯”,也不应该“示众”。
另外,联合国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规定:无论对于已决犯还是未决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羁押场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将嫌疑人照片置于众目睽睽之下“示众”,任由市民“嬉笑怒骂”,显然是与司法文明背道而驰。
由于历史的原因,将违法犯罪分子本人或者照片“游街示众”的做法曾一度盛行。笔者欣喜地看到,记者随机采访了10位市民,只有1人认为对卖淫女应当曝光,3人认为这样不妥,6人认为不应当,这也是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公众法治观念的巨大进步。我国已进入一个“依法治国”的新时期,任何机关、任何公民都必须以法律作为规范自己行为的尺度,当街曝光卖淫女照片的错误做法是该尽快依法予以纠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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