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安部和中国公安大学主办的完善侦查研讨会8月21日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会议上说,最近几年发现的若干重大错案,几乎都与刑讯逼供有密切关系。该如何避免刑讯逼供、保障人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认为,应加大对侦查机关的压力,在侦查阶段,引入律师在场才能讯问的机制。(新华网)
破解侦查过程封闭性弊端
□冯昌亮
“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开始直到侦查终结,每次讯问时辩护律师均有权在场,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要求辩护律师在场。
律师在场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当前我国司法制度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有立案监督、批捕时的监督等权力,但由于侦、控、审三方主体更多强调协调一致,共同作战,导致司法实践中,警、检关系极其密切。我国刑事诉讼中尚存在着重口供、依赖口供现象,而为了得到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个别侦查人员往往采取刑讯逼供或骗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律师在场可以最大限度改变以往倚重口供的情形,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到各种非法因素干扰时出现自证其罪的情况,同样也可以监督侦查、起诉机关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涉案的其他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防止非法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起码的人权。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张天奎
在美国,确立米兰达规则案件的裁决书中,联邦最高法院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被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警告”。
在美国,只要犯罪嫌疑人坚持要求律师在场的,没有律师在场就不能讯问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先前放弃律师帮助权,在讯问过程中又明确主张律师到场的,讯问必须立即中止,直到律师到场后才能够继续讯问。律师在场权被看作是嫌疑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除非他自愿、知情和理智地放弃这一权利。如果违背律师在场权的规定,将会被视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严重侵犯,从而导致指控的无效。自1964年以来,联邦最高法院还增补了一项规则,即律师不在场时的认罪供述,由于侵犯了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宪法权利,不得采用。
目前不宜强调“律师在场权”
□丁利才
“律师在场权”虽是一项代表着法治进步的制度,但现阶段在国内推行的条件还不成熟。一是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根本不想请律师;二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警察的刑侦设备等硬件条件比较落后,某些县、市地域广阔、交通不发达,造成了律师很难及时到达审问地点,而警方需要在第一时间了解案情。例如多人结伙作案中只抓到其中一人,这时就必须立刻就地对其讯问,以便得到线索,急时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而律师又都集中在较大的县市,在这种条件下律师很难及时到达偏远的地区参加讯问;三是司法资源有限。这个制度的成本太高,现有的司法资源有限,不足以支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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