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刘志江的案子第一次开庭,虽然没有当庭宣判,他依然对最后的结果充满信心。
刘志江,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灰山港村人,南华大学城市学院03级学生。今年1月9日,他发现自己的小额存款被收取管理费与银行交涉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中国农业银行以及桃江县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退还扣掉的费用。
在同一天,衡阳一位储户也因同样的原因将建设银行推上被告席。
98元存款一年后剩72.98元
“开户时98元钱,一年后只剩下了72元。打印存折后我太吃惊了。”
刘志江说,他于2005年2月22日在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灰山港营业所开户办理了存折和银行卡,交了5元农行卡工本费,存入98元人民币。
2006年12月29日,他打印存折明细账单时发现存折内只剩下72.98元。
“我没有取钱,存折却显示6次扣钱记录,除了两次利息税外,其他4次中,一次是扣了10元的年费,1次是‘移植合’9.27元,还有两次是账户费每次3元。”刘志江对此十分不解。
他向记者回忆了事发后向银行交涉的过程。
他问该行一位女工作人员:“我一直没有从存折内取钱,也未办理其他业务,为何只剩72.98了?”工作人员解释:“从2006年6月24日开始,我们银行每个季度向存款低于300元的储户收取3元的管理费。”
至于其他的钱是如何扣除的,工作人员说:“扣年费10元,其他的都显示在上面。”
刘认为当初在开户办理存折的时候,和银行签的格式合同上并没有说明要交这些费用,银行是在擅自扣除客户的存款。
对此,工作人员回复说:“收钱当然有依据,是经过人民银行同意了的。”
刘志江心里不是滋味:只收取300元以下储户的账户管理费,这不是“嫌贫爱富”,明摆着歧视低收入人群吗!
他要求银行退还被扣款项,遭到拒绝。要求银行开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发票时,工作人员说:“没有发票,从来没见过有要发票的。”
两储户同时起诉银行
“这种行为是对小额储户的歧视,给我造成了一定的心理伤害。在没有达成新的协议之前擅自扣除我存款的行为,银行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和财产权。而且银行也没有限制储户必须存款多少的权力。”3月19日,戴着一副眼镜、外表斯文的刘志江向记者表达了对银行行为的不满,“他们利用优势地位以300元划线,并以管理费方式变相剥夺我们小额储户的理财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1月9日下午,刘志江将起诉中国农业银行以及桃江县支行的诉状递交到桃江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收取银行卡年费和小额存款管理费行为违法,并返还他存折上扣掉的人民币。
在刘志江向法院递交诉状当日,衡阳储户罗先生也向衡阳市雁峰区法院起诉中国建设银行以及该行衡阳雁峰支行,要求银行返还被扣的小额存款管理费。
据罗先生称,他于2003年9月14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衡阳雁峰支行办理活期水费存折,存款100元人民币。到2006年12月21日,水费分文未交,存款余额却只剩下84.17元。
中国建设银行衡阳雁峰支行对此的解释是:从2005年9月21日起对每个低于300元的小额储户每个季度收取3元钱的管理费。
罗先生在诉状中说银行“嫌贫爱富”,是对小额储户明显的歧视。在诉状中他还提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第3号令《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
四大银行不该一刀切
向农业银行收取小额存款账户管理费发起挑战的大学生刘志江认为,中国像他一样的小额存款储户在农村所占比例很大,即使在城市,大量的农民工以及低收入城市人群照样很多,这些穷人一样有利用银行管理自己财务的权利。而银行这样做,无疑在剥夺这部分人的权利。
目前,四大国有银行都对小额存款收取管理费,而服务于县城以及乡镇百姓的只有四大银行。“难道这些地方的低收入者就不能成为储户吗?如果不能,那我们怎么办?”部分低收入人群向四大行提出质问。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银行收取小额存款账户管理费是为了压缩储户手中的休眠卡。在清理休眠卡过程中,四大行不应该实行一刀切。
对于小额存款收取管理费,银行给予公众两个理由:一是国际惯例,二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必须要考虑赢利问题。
中国工商银行高层给出的说法是,工行共有1亿的个人客户和40万的公司客户,而100元以下的账户有2018万户,银行管理100元账户的成本与管理一个100万元账户的成本基本一样,而100万元客户至少可给银行带来3%的存贷利差,对于100元以下的账户银行是赔本赚吆喝。
专家评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易宪容博士认为:银行卡收年费、小额账户收管理费,这些收费行为都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来操作的,是客观必然的商业化行为,银行必然要通过收取一定费用把成本分摊出去,这是银行商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想多享受服务就得付费。不过,银行在收费的同时也须提供相应的物有所值的服务,银行在降低经营成本、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必须在完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出努力,使收费与其提供的服务质量相吻合。
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罗万里则认为:储户和银行是对等的储蓄合同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均应在合同中注明,而银行在储户开户的合同上并没有注明,这种收费行为应视为违法。
罗万里认为:如果银行要收费,必须通过听证等合法的程序,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因为我国的银行是比较特殊的行业,这个行业带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并不是市场上竞争很充分的企业。因此,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具有公共金融服务性质。如果这么一个机构可以随意拒绝小额存款,或者对小额存款收管理费,那么就是对为数不小的小额存款储户的不公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徐卉博士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性格式合同,储户没有任何谈判的可能性,是一种不平等行为。
她认为,如果是一个竞争很充分的行业,消费者有很多的可选择余地,那么他们愿意怎么收费就怎么收费,大不了消费者可以不选择他们。但目前储户对于银行可选择的余地很小,因此,针对小额账户,尤其是农村地区,怎样合理收费,四大银行应该重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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