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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履职才能保护洞庭湖
□阮占江
发布日期:2006-11-20   查看次数:1504 【字号 】【打印】【关闭

    “衔远山,吞长江,浩浩荡荡,浑无际涯,朝晖夕阴,气象万千……”这是千古名篇《岳阳楼记》中范仲淹对洞水湖天的一番脍炙人口的描述。千百年来,八百里洞庭一直以其磅礴大势、碧波万顷、沙鸥翱翔的情境而深入人心。然而,11月10日《经济参考报》一组关于洞庭湖的报道,读起来不仅让人触目惊心,也让人忧心如焚。

    报道说,有着“长江之肾”美称的洞庭湖,如今正面临着湖泊湿地萎缩、鸟飞鱼尽、生态退化等严重危机。尤其是在沿湖大大小小上百家造纸厂的“围攻”之下,美丽的洞庭湖正经受着一场严峻的生态考验。

    作为目前长江中下游地区仅存的两个自然通江湖泊之一,洞庭湖在调节长江洪水径流、保护物种基因或生物多样性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按照法律设计的理想状态,要想有效保护洞庭湖,最为直接和有效的力量,无疑应该在于当地政府部门。这也是环保法、《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部门的明确要求。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为了追求政绩,洞庭湖地区的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对诸多污染严重企业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名,行地方保护之实,出台各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对辖区内企业和工业园区设立“零检查区”“挂牌保护”单位等,干扰正常环境执法;洞庭湖区竟然存在着几十家乃至上百家部门纠缠在一起、以“吃资源”为生的利益主体,有利大家争,无利没人管,“涉水不涉水,都来插一腿”。这些利益主体将国家资源视为本部门的“私产”,随意发包,竭泽而渔。

    毫无疑问,无论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还是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的需要,要想从根本上扭转和终止上述各种消极局面,最为理想的状态,无疑就是需要政府尽快实现自身职能归位和正位,更多担负其应有的保护责任和义务。但我们也应看到的是,和很多地方面临的环保执法困局一样,由于其中实际上牵涉着地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复杂矛盾,存在着一种虽已为人诟病但一直还在实行的畸形政绩考核标准,因此单纯寄希望于地方政府主动实现职能回归、寄希望于地方环保部门能够严格执法,更多时候恐怕只能是一种近乎于天方夜谭的神话。而无数实践早已证明,要想更为有效地保护像洞庭湖这样的公共领地,避免出现所谓的“公地悲剧”,恐怕还得更多地引进外部力量。

    从目前情况看,洞庭湖之所以出现今天这种严重的生态危机,地方政府的违法作为和不作为无疑是其中最为直接和根本的因素。而就迫切需要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以外部更为强硬、直接的力量,来纠正其中的错误,促使地方政府实现职能的回归和到位。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11-20 A15版 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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