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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内卖淫 房主应否担责
□本报记者 袁婷 实习生 杨璇
发布日期:2006-11-13   查看次数:2626 【字号 】【打印】【关闭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的居民李某一直以为,出租房屋是一种投资,但他的投资回报却是被刑事拘留。
    李某在清河的平房区内有一大两小三间平房,一直作为出租房。今年7月中旬,李某将自己的三间平房出租给几名外地年轻女子。
    民警在一次例行的巡逻中发现几名女子站街拉客,这几名女子正是租住在李某房屋的,警方告知李某,要求他不得再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卖淫嫖娼人员。
    但几周之后,这几名女子再次找到李某,表示要以每月800元的价格租住李某的平房。李某感觉这个价格高出当地的房价,投资回报比较高,所以最后还是租给这几名女子。
    10月18日下午,清河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再次在李某的出租房里抓获两对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这一次李某由于涉嫌容留卖淫,被警方刑事拘留。
    在这次北京警方行动中,和李某一样因为出租房屋内存在违法活动而被处罚的屋主还有好几人。
    10月20日,北京警方召开除恶治乱查处违法出租房主公开处理大会,首次公开处理6名违法出租房主。

房主出租房屋背负报警监督义务

    和李某一样,家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的张某以及杨某等6名房主,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目前其中几名房主已送交检察院批捕。据了解,这是北京警方首次公开处理出租房主,并对其刑事处罚。
    此次公开处理大会中处理了3名昌平区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的房主,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宣传科一位甘姓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在出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非常严峻。除了卖淫嫖娼之外还有盗窃、私刻公章等犯罪团伙,都藏匿在出租房内,极大地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以前警方对此处理常常只罚二三百元了事,这次北京市公安局加大了打击力度,对房主也是一种震撼,起到了监督的作用。
    李某想不明白,自己出租房屋为什么会被刑事处罚?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的工作人员的解释是,这几名房主不但知情不报,甚至还为卖淫者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已经触犯了刑法,所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李杏园进一步指出,这几名房主触犯了刑法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的“容留了他人卖淫”,因此要承担刑事责任。
    除了刑法规范,公安部发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其中要求出租房屋之前,房主要对房客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派出所备案,发现出租房内有违法活动要及时报警。

刑法教授否认处罚房主是连坐

    北京警方强调,警方一旦发现房客在出租房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时,均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房主令其立即收回房屋,并要求房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昌平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在得知辖区内房主张某将房屋出租给组织卖淫的人员后,“我们每一个环节都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的,目前这3名房东已经送交检察院批捕”。昌平分局的工作人员说。
    有人认为警方现在的做法是历史上的“连坐”。
    “这决不是历史上的‘连坐’概念。”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刘金友解释说,“连坐是以族亲、乡邻等为基本单位的,并且也不完全以行政上下级的关系为必要条件。而房主与房客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关系,是一种纯私人的租赁关系,因此他们的关系中并不存在‘连坐’的因素。” 
    刘教授认为,本案中的6名房主是因为触犯了《刑法》中“禁止容留他人卖淫”的规定而被刑事处罚的,而房客则是因为卖淫嫖娼被另外立案处理,应当将二者的犯罪事实区分开来,更不能认为是房客的犯罪行为“株连”了房主。网上有关“连坐”的评论并不正确。
    让李某想不明白的另一个问题是,现在很多房主与房客住处距离都远,那么房主如何履行这个监督义务?
    民商法博士李杏园说,如果房主得知房客已经被警方处罚过,那么,他打算再次将房屋出租时,一定要事先对房客进行了解,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派出所备案,方可出租。房主一旦发现房客仍有可能从事违法活动,那么可以拒绝将房屋出租,并且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出租房屋获益,必须履行治安义务

    李杏园博士也提到房客隐私权的保护,如果房主在房屋租赁期间频繁到出租屋内查看,不仅给房主和房客的生活带来不便,另外房客一旦将房屋承租下来,房间就是自己的私密空间,房主频繁查看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房客的隐私权。若想知道房客在出租屋内是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房主可以定期察看、与房客交流,此外也可以通过向邻居询问等方式进行了解。
    李某和张某等人不理解,自己出租房屋是为了获利,监管出租房本该是政府部门的事情。李某的困惑也代表了一部分网民的观点,政府部门与房主,究竟谁应对出租房进行监督呢?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应松年教授认为,房主一旦与房客签订了租房协议,就与之建立了租赁关系,因此房主有义务保障出租屋内活动的合法性,这种监督的权利不是公权力,而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治理和监督社会治安要由政府和公民共同完成,首先是政府部门要与百姓建立密切的联系,经常深入走访,熟悉掌握辖区内的人员居住情况;其次公民也要承担起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作为出租房的房主,更要有责任心,一旦发现出租房内有违法活动,首先要进行制止,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此次北京警方的行动虽然引起褒贬不一的评价,但于鸿源副局长说:此次公开处理违法出租房主,正是要向全市所有房主发出明确信息:既然想从房屋出租中获得收益,就必须履行治安义务,发现可疑情况须立即与公安机关联系。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11-13 A06版 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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