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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光远:金融机构反洗钱任务最重
□本报记者 陶卫华 崔世海
发布日期:2006-11-6   查看次数:1125 【字号 】【打印】【关闭

    反洗钱工作关系到经济运行的安全和国家声誉。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是资金流动的载体和媒介,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进行现金交易、账户往来、离岸业务、贷款等将非法所得合法化,客观上使银行成了整个“洗钱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新出台的《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有未按反洗钱法规定的行为,导致洗钱后果发生的,将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提请表决前的修改

    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4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在《反洗钱法》最后提请表决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过一次修改。
    10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主要修改意见。
原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金融机构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一款规定的处罚偏轻,应适当加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规定的罚款上限由“二百万元”修改为“五百万元”,并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已经作了规定,第三十二条可以不再重复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在10月3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虽然洗钱活动除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以外,还通过如房地产交易、贵金属交易、珠宝交易等领域,但最终还得经过金融机构,因此,金融机构是我国反洗钱的主要阵地。
    在整个洗钱过程当中,要把大额的脏钱通过各种手段,最后给它洗干净,实际上一般来讲是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所以在反洗钱问题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任务是最重的,也是最主要的方面。在其他方面可能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现在也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它需要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执业范围、不同的执业特点来做出相关的规定。这些方面,实事求是地说,我们还缺少经验。正因为如此,这次在通过的法律中做了两条规定,一条讲“特定非金融机构也有这样的义务”,另一条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和它如何进行反洗钱,规定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定。
为此,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俞光远。俞教授全面介绍了立法的出台前后历程,并指出,新出台的《反洗钱法》相当明确地规定了相关机构的反洗钱法律责任,而其中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任务是最重的,也是最主要的方面。

《反洗钱法》涉及部门相当多

    记者:《反洗钱法》将在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个时间比你们预计的进程如何?
    俞光远:这个法律涉及很多方面很多部门,除了我们预算工委组织起草外,还有18个部门参加,几乎没有哪个法有这么多部门参加的,所以《反洗钱法》涉及的部门是最多的,协调难度也最大。既要尊重19个部门的不同想法、思路、意见,协调各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又要考虑到各方面合法合理权益的保护。
    所以这部法律制定过程中协调的难度比较大协调的时间比较长,但是比别的法还是快,我们正式开始是2004年3月23日成立起草组,到研究起草框架结构,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反复修改,2006年4月提交常委会初次审议,到现在第三次审议,10月31日通过,两年多时间就出台,别的法都没这么快的。
    记者:《反洗钱法》两年多的的立法进程中,都有怎样的修正改进和完善?
    俞光远:这个法是国内外非常关心瞩目、也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很多国际公约我们都签署加入了,如反恐融资公约、贩毒公约、打击黑社会公约等,里面很重要的内容都涉及防范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我们要把国际组织的要求,转化为国内立法,在国内立法中体现出来,具体体现在《反洗钱法》的很多基本原则、标准、范围、义务主体和反洗钱的监督管理、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反洗钱的调查等内容,都要和国际接轨。
    同时我们也要根据国内的基本情况,做法上要考虑我们的国情和管理水平。立法期间我们征求了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司法部门、最高检、最高法,也征集了全国各地常委会、财经委、预算工委等,把这些意见综合起来,合理的意见尽量吸收完善。

反洗钱立法中协调的难度较大

    记者:从起草至今,《反洗钱法》一直是民众和媒体关注的一个焦点,得到较高的期待和关注。回顾整个立法进程,您感觉成功在什么地方?难度又在什么地方?
    俞光远:立法过程是不断协调完善、不断征求意见的过程,有非常成功的地方,也有需要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是许多不同部门提出许多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在各个部门来看是有一定道理,但从全局来看并不一定有道理。小道理要服从大道理。从国家总体来讲,由于层次不一样,要求就不一样。这就需要做大量的协调工作,由于涉及到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合法权益,所以协调的难度相当大。
    由于种种原因。协调的结果,有的方面可能愈益完善,有的方面可能不如人意,可能原来一些好的设想和目的没有达到,可能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有待以后修改完善。
    记者:分歧比较大的问题具体是指哪些?
    俞光远:比如反洗钱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上,反洗钱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义务的规定上,还有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规定上等。
    立法本质上对各个部门权益的法定化。法律条文的制定起草并不难,最难的是协调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因为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牵扯到它的权益,一般来看,各部门都希望权限大一些,义务小一些。难就难在这里,协调完了才能出来一部反洗钱法,不仅方方面面基本满意、都能接受,而且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记者:最后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在《反洗钱法》中有一个怎样的体现?
    俞光远:反洗钱是从金融领域开始,是由金融机构的特殊地位、特殊职能决定了的。利用金融领域洗钱比较隐蔽、方便、快捷。除了少量通过地下钱庄,大量都要通过银行资金转移、变现、转化转让,又要掩盖隐瞒,这些又都跟账目有关系。所以《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责任要求更加全面、更加严格。

赋予金融机关必要的反洗钱权限和手段

    记者:实际上客户识别、存款实名等制度有助于银行抗击信用风险,但事实上一些专家指出目前这几个基本制度实施得并不好。
    俞光远:如果仅考虑金融机构自己的利益,就是这种情况。存款实名制、现金管理条例实际上实施得很不理想,没有真正落实。如果落实的话,第一点,识别客户身份,如果实名制,要求它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都必须真实有效。现在哪个银行给你审查?一个单位有几十个账户,个人也有好几十个账户,名目繁多不说,而且不用自己的名字,匿名的,买人家名字的,原来金融机构基本上不太过问。
    当然另外一方面有一些条件。我们还不完全具备,比如说可以向工商、公安有关部门去核实客户有关信息。这次《反洗钱法》专门规定,金融机关有需要可以向公安、工商、税务部门核实客户信息(主要是企业),我们逐步扩大金融机关的手段、权限。如果它再不去履行识别客户义务,法律责任就大了。
    记者: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内容之前就分别在《证券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金融业务管理规定中有所体现,现在《反洗钱法》将这些制度法律化后,执行效力会有所改变吗?
    俞光远:《反洗钱法》本身效力更高,从反洗钱义务主体讲,反洗钱义务更加完善,包括识别客户,都有一些严格的要求和规定。除了你所说的这三个最基本的制度,还增加了金融机构内部监控制度。而且法律里明确规定,如果你不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会有效促进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反洗钱义务。

最理想的是国务院
设立一个反洗钱机构

    记者:金融业反洗钱被业界认为是一个系统性难题,反洗钱法的金融机构内部监控等制度的实施,力度将有多大?
    俞光远:反洗钱工作包括多方面,除了金融机构外,还有主管部门的监管,有关金融监督机构包括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的监管,将来再包括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如税务、工商、商务、司法等部门,都会加强有关方面自己领域内的监督管理。《反洗钱法》从力度、范围、内容大大加强拓宽,从原来银行业的金融机构,扩展到整个金融机构,又扩展到很多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扩展到各有关部门,这样真正实施起来效力显然不一样。
    另外,加强反洗钱的协调机制,尤其是反洗钱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安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反洗钱本身是一个非常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洗钱活动可以在各种领域用各种方式进行洗钱,你方方面面都要加强监控协调配合,形成严密网络,加强反洗钱综合的效力,再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犯罪分子将无处可逃。
    记者:中国人民银行洗钱局为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列出来,以后有没有可能级别上升,成为统一的反洗钱主管部门?
    俞光远:我们原来的设想不是这样。最理想的是国务院设立一个反洗钱机构,领导国家的反洗钱工作,国外都是这样的。现在变成人民银行洗钱局领辖,不是很理想。我们主要是考虑金融机构还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还有多少机构?你只有跳出银行的圈子才能管理国家的反洗钱工作,跳不出这个圈子,效力就不好说了。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11-06 A08版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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