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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耍花招赖账人法院碰壁

 

  为了赖账,债务人在打借条时使出了一个小花招,故意在借条上把债权人的名字写错一个字,并以借条中名字错误为由拒不还款。那么,这笔账真能赖掉吗?2006年6月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用判决向这类投机取巧者说“不”。依法判决“赖账人”王某父子俩共同偿还出借人张宗祥借款20万元及利息。

  2005年4月份,郑州市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张宗祥爽快地答应了。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上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

  2006年4月份,到还款期后,张宗祥就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拖着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

  受理此案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庭前进行了多次调解,王氏父子均未对张宗祥提交的借条及他的身份表示异议。

  2006年5月3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时,王氏父子均没有到庭,而是委托了两个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庭审质证过程中,王氏父子的委托代理人对张宗祥出示的借条提出异议,称王氏父子没有借过张宗祥的钱。

  原来,张宗祥向法庭出示的借条,写明出借人的名字是“张宗样”而非“张宗祥”。“祥”变成了“样”,王氏父子的委托代理人据此否认王氏父子向张宗祥借钱的事实,对张宗祥所持借条来源的合法性表示怀疑。原告张宗祥解释称,二被告借的就是自己的钱,双方原先都是朋友关系,钱是亲自送到他家的,只是打借条时没注意被告把“祥”写成“样”了。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法庭庭前的身份审查中王氏父子对张宗祥的原告身份未表示异议,对借款的事实也表示认可。但在开庭审理中二被告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对借条的质证意见与二被告在庭前调解阶段的行为相矛盾,故对王氏父子委托代理人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张宗祥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令王氏父子偿还张宗祥借款 20万元及利息。宣判后,当事双方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借条是凭证打条收条应谨慎

  承办法官说,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使用过借条。但是,朋友们是否知道,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经济损失。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以下是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总结的常见借条陷阱类型:

一、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二、利用歧义

  案例: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借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借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三、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 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出具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四、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 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五、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 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借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万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六、两用借条

  案例 :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七、写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 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道: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说,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它属于书面证据,在法律上书面证据的法律效力要高于言词证据,是很重要的法律凭证。借条本身属于一个民间的传统形式,没有统一的格式,但是应该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来写,最起码包括:借款人、向何人借款、日期、还可以写上归还时间。当然还可以约定其他的内容。除上述之外,借条至少要有借款人的签字(最好按手印,不按也可以)。当然也可以不写归还时间,因为如果写上了归还时间的话,你想要对方还款就必须是归还日期起两年内起诉(如果对方不还钱的话),如果不写就是你要求对方还款的第二天起算两年内,这个比较容易灵活掌握。一般来说,完整的借条,是由题头、内容(包括贷款人、金额、利息、期限和担保等)、借款人签名和时间组成的。

张光辉张胜利丁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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