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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严肃查处海伦市法院的造假行为

  为完成法院规定的结案数,黑龙江省海伦市法院基层法庭在没有正式受案的情况下,自交诉讼费,凑人名,自按手印,伪造案卷凑数。海伦法院开始“做卷”的当年,就被绥化市中级法院授予“全市人民满意的法院”称号。(6月12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应当严肃查处海伦市法院的造假行为

□杨

  把最近发生的两则新闻放在一起解读,意味深长。

  一则是关于法院伪造案卷的事情,另一则是陕西洋县高二学生高考替考事件。两者的共同点都是由单位出面有组织地进行造假。法院造案,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考虑到保证编制的需要;学校要学生替考,因为“高考过线率高”,以后招聘新生比较好招。

  司法工作是一种中立的居中裁决的工作,司法工作的灵魂在于公正,公正产生权威,法官做到公正,首先要有良好的品行操守,要遵循道德和法律。我们难以相信,一个敢于伪造案卷的法官,他会作出什么样的公正裁决,因为他伪造案卷的行为,已经丧失了他的公信力;同样,对于学校也是如此,“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如果学校和老师们一方面嘴上教学生要有诚实的品德,自己在行动上却违背规则,伪造各种手续,组织学生替考,那么教育的目的就荡然无存,培养的学生很难想象能成为一个有独立人格、遵纪守法的公民,更不用说为社会作出什么贡献了。

  这些年来,我们的社会造假成风,诚信流失特别严重。假米、假酒、假药以及贷款不还、企业三角债、法院判决难执行,诸如此类,都与我们国人缺乏诚信意识,也与我们社会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诚信体系有关。近年来,有关部门在努力构建一个诚信体系,力图重建诚信社会,如检察机关的行贿人黑名单、银行系统的欠款人黑名单、法院的执行黑名单。然而,在我看来,所有的重构诚信的努力,都必须倡导人特别是那些国家机关和学校以身作则,如果法院一方面在设立执行黑名单,要求被执行人讲诚信,另一方面自己做着违背诚信的事情;如果学校一方面教育学生要讲诚信,另一方面却造假组织学生替考,我们的诚信体系能建立起来吗?我们的诚信意识能培养出来吗?

  所以,我呼吁,为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为了教育回归本位,更为了我们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与诚信意识的形成,对于有组织的造假行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应当严肃查处,决不能姑息!

法院“做卷”的得与失

□王刚桥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海伦法院爱上“做卷”,当然有其缘故:在开始“做卷”的当年,海伦法院就被绥化中院授予“全市人民满意的法院”称号。我们熟知的“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竟然在秉持公平与正义的法官身上也得到了印证,可见这数字的魔力已经超越了行政与司法的界限,渗入到国家管理的方方面面。

  数字“做”多了,确实需要技术,诸如何时须“注水”,何时须“缩水”就是一门高深的学问。“注”多少、“缩”多少也颇费思量。所以,各地之间、各部门之间、同行业各企业之间在上报统计数字之前总要左顾右盼一番。否则,“缩水”多了吃亏,“注水”多了出格,那可就有违“做数”的本意了。

  在海伦法院,要说“做卷”的目的单单是为了“数字出官”,可还真冤枉了我们海伦法院的法官们。报道中披露该法院“做卷”的一个动机是:“案件数上来了,才能增编,保证人员,不然上面得撤编、合编。”这句话反过来解读就成了,如果不“做卷”,法院不但不需要增编,还得撤编、合编。也就是说,依现状,法院根本不需要这么多人。

  也难怪,在我们这个法官制度恢复重建不过20余年的国度里,法官的素质尤其是专业素养,很难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官相比,但法官的数量(不论是总额,还是人均)却都在很短的时间内跃居为全球之冠。

  尽管法官的总数仍缺乏一个权威可信的数据,但据笔者检索到的资料,有“20万”一说,亦有“25万”一说,这两个数字,不管哪个更接近真实,都足以笑傲天下。笔者曾在某地司法机关工作了9年,切身体会是,由于非专业的司法官员所占比重过大,法律这门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在司法机关内部也很难得到认同。司法人事政策的制定不得不向大批非专业的司法人员倾斜,或者至少在博弈的过程中,不得不体现这批非职业化的司法人员的诉求。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的司法现状,所谓司法独立不彰,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很大程度上是被一批多余的司法人员所拖累的。以个人的观察,在中国多数的基层司法机关,其人员都存在可精简的空间。然而事实却恰恰相反,大部分的基层司法机关却仍然在为增编补员而努力。

法院造假缘于司法行政化体制之弊

□傅达林

  “政绩不够,数字来凑;官出数字,数字出官”。这句广为流行的顺口溜折射出的是一种病态的政绩观,向来受到人们的口诛笔伐。但可悲的是,时至今日它不仅没有从官僚生态场上隐退,反而被“灵活”运用到了司法审判领域。

  中国习惯于用数字来评价工作,用数字来考核官员,将数字视为官员的政治资本,对数字产生“趋之若鹜”的狂热心理,从而造成各种假数据、假报表的现象发生。如果说这种行政领域的“数字出官”产生于特定的官僚体制,其危害的是官场生态的清明,那么司法领域也玩“数字出官”,就不仅危害到司法系统自身的生态文明,更会造成整个社会公正系统的失守。

  现代社会,法院是恪守中立的“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种社会公正系统中的功能和地位决定了法院必须恪守“不告不理”的被动角色,而不能像行政系统那样主动追求司法业绩。海伦法院下达结案任务深刻折射出法院社会地位的错位和正义功能的丧失。在追求单位前途或是个人前途的狂热中,法院背弃了其中立、被动、消极的宗旨,而沦为一个政绩观至上的行政官僚机构。对于一个夹带部门利益的司法机关,我们又如何期求它成为正义的主持者、为社会带来最后的公正呢?

  分析法院“做卷”的缘由,有人认为上面目标考核指标过高是“病根”,其实不然。在我看来,司法领域也搞“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员”,归根结底缘于我国司法官员选任制度的泛行政化,缘于司法职业管理的泛行政化。在一个不是遵从司法职业特点的自治型管理模式,而是一个时刻讲究“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化管理体制下,司法领导职务以及整个司法机关“凭实绩论英雄”,必将导致少数基层法院“政绩不够数字来凑”,成了“掺水”高手。报道中一些庭长的话再明白不过:“领导下的命令,你不做不达标,年度考核评模晋级没你的事,谁敢不完成?那就是死命令,有意见你敢说吗?不做收拾你。”可见,如若不从法院行政化弊端的体制源头上入手,则司法领域的“数字出官”实难彻底根除。

法院“做卷”最终要走向“司法经济”

□李克杰

  因为作假而被记功,获得“人民满意法院”称号,让人震惊的同时,又有几分滑稽可笑。

  司法的最大特点是中立性,通俗地说就是法院只能坐等诉讼上门,而不能主动出击到处揽案。因此,法官审理案件的多少从根本上说并不是他们自己说了算的事情。事实上,一个地区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多少,是受经济发展水平影响的。经济发展水平高,经济交往频繁,纠纷和诉讼就会相对多些。因此,给法庭下达强制性结案指标,并以结案数量为依据考核法庭和法官,是违背司法规律的。同理,完全以结案数量为依据决定编制,也是不科学的短期行为,不符合司法活动的内在要求。

  从本质上讲,以结案数量衡量法官的工作成绩,背后存在着明显的治理悖论。因为从总体要求看,我们的目标是建设和谐社会,这一目标要求各种争议和纠纷越少越好,社会矛盾越少越好,越是能够自我调解或和解越好。而我们对法院和法官的具体考核则是恰恰相反的。他们需要办理更多的案件,才能有成绩和荣誉。而案件越多,则意味着争议和纠纷越多,社会矛盾越多,从某种程度上表明社会和谐度不够。可以肯定地说,办案多与“人民满意”并无必然联系,以结案数决定成绩的考核方法是简单化和不负责任的表现。“做卷”也能做出“人民满意的法院”称号,则是对这一行政化考核方法的极大讽刺。

  看来,黑龙江省海伦市法院基层法庭多年来的“做卷”行为,与司法业绩考核方式方法简单化、单一化不无关系。上级法院只看结案数量,不问办案过程、群众反映,更不问案件真假,只要完成计划指标,只要上交诉讼费,就万事大吉。这种做法与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要求相距甚远,并可能最终走向“司法经济”的泥沼。

辽宁省委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联合调查组将彻查“沈阳嫖娼疑案”

□特约撰稿盛学友发自沈阳

  《民主与法制时报》4月24日和6月5日以《“沈阳嫖娼疑案”的台前幕后》、《近百名人大代表呼吁重审“沈阳嫖娼疑案”》为题,连续报道了辽宁省沈阳市一位副厅级干部刘立被当地派出所认定为嫖娼的事件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全国各地媒体和各大网站纷纷转载,网友评论如潮。日前,在看到有关文字材料后,辽宁省委主要负责人十分重视,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此案。

  辽宁省纪委、省检察院、刘立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等重新组成联合调查组,决定彻底调查这起“嫖娼疑案”。6月15日,联合调查组正式启动调查程序。

  与此同时,“沈阳嫖娼疑案”终于进入了法律程序——6月7日,沈阳市公安局正式受理了李丽对和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处罚和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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