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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引领中国迈向权利时代

 

  由法制日报社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 2005 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日前揭晓,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等 10 起案件从 30 起候选案例中脱颖而出最终入选。
  在 30 件候选案例和 10 件入选案例中,案件性质涉及反腐败、民告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等。这些案例可大致分为两大类:张扬权利,限制权力;突出的是一个主题:更充分地落实和保障公民权利。这实际上也是所有法治国家所追求的共同主题。“我们把那些能够在较大范围和一定深度影响立法、司法改革和人们法治观念的诉讼称为‘影响性诉讼'。”这一活动的主要策划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和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律师在解释“影响性诉讼”这一名词时如此解说。
   “影响性诉讼”虽说是个新名词,“影响性诉讼评选”也是个新事物,但在漫长的法律史上,能称之为“影响性诉讼”的个案绝非鲜见,无论是通过戏剧故事在民间广为传诵、带有鲜明的礼法合一特征的中国古代名案,还是记载于西方法律典籍中的经典个案,那些对于当时甚至是后世的立法、司法和人们的思想产生过重要影响的诉讼案件,里程碑式地耸立在法律发展史的各个重要阶段,至今仍闪耀着人类文明和智慧的光芒。诉讼个案的重要性在判例法国家尤显突出,个案判例不仅是法律实施的结果,也是法律原则的提炼与总结。可以说,正是一个又一个具体的个案,一起又一起“影响性诉讼”,在不断推进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法律和法治的进步与完善,不断地推进着人类一步步地实现公平、正义和自由的理想。
   “法律的生命在于诉讼。”诉讼是法律的活用,法律通过在个案中的实施得以实现,通过法律之治在个案以及社会中实现公平和正义,不仅是法治的道德基础也是法治的价值基础,而对公平、正义、自由的追求,则是人类恒久不变的理想与目标。
   无论是前些年的孙志刚案推动了立法者将广受诟病的收容制度废除,还是去年的佘祥林冤案引发全社会对于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的关注,进而引发对于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反思和理念的革新;在当今中国,司法领域中的诉讼个案之所以能生发出如此巨大的社会影响决非偶然。如果没有社会经济文化的突破性发展,没有思想和观念的历史性解放;如果没有整个社会法治观念的飞跃提升,没有公民权利意识的空前觉醒,民众对于法治与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关注、期许和主张,不会如此高涨;司法诉讼所能释放的强有力的社会影响也就绝难想象。对这一社会现象的解读让我们欣悦地发现:一个又一个具体的个案,正引领着进步中的中国一步一步地迈向权利和自由的时代。
   我们不由想起英国 19 世纪著名诗人阿尔弗雷德·丁尼生盛赞英国法律传统的那句有名的诗句:“伴随着一个又一个判例,自由在慢慢扩展……”我们同样有理由以这样的诗句来赞誉进步中的中国和中国法治。

陈红梁

  探索创新助推南通地税稽查
   2005 年,是江苏省南通市地税稽查局积极探索新的强化稽查管理制度的一年 , 他们在稽查管理工作中勇于探索创新 , 不断推进税务稽查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 , 积极构建科学严格、有效的执法型税务稽查体系。
   去年 10 月,南通地税局建立了稽查案源库,使查前预警制度化。他们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纳税额等指标将 2083 户企业纳入该库 , 有效地避免了选案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 确保了选案的准确率 , 提高了稽查选案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建库以来,对电力行业、房地产行业、 2000 万元以上销售额的重点纳税人等进行了查前预警,共发出自查表 380 余份 , 自查入库税款 1702.1 万元、基金 33 万元,预警效果明显。查前预警制度化充分发挥了审理工作对实施环节的监督作用,明晰了各级审理职责权限 , 有效地确保了查处案件的处理及时、定性准确,同时提升了审理工作的效率 , 加强了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提高了税务稽查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威慑力和执行力。
   针对实施环节稽查办案质量低下的问题,南通地税局拟定了《关于规范税务检查工作的补充意见》 , 建立健全制度 , 规范稽查管理,实行了局长、科长巡查制。局长不定期下户跟踪巡查,对科长的巡查实施过程实行动态控制。 2005 年共安排检查 265 户,制作各类文书送达回证 584 份、执行报告 297 份、强制执行材料 9 份 , 强制执行到位税款 150 万元。为了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 ,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全局认真组织开展了对房地产、电力、金融、钢铁制造等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截至到 11 月底 , 共对 38 户电力企业、 4 户烟草企业、 7 户银行企业、 38 户房地产企业和 2 户摩托车生产及销售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 , 查补税款 56.52 万元 , 加收滞纳金 3.3 万元 , 罚款 26.42 万元 , 合计 88.24 万元。为了有效巩固专项检查结果,全局精心计划 , 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整治期间,对本市餐饮业 25 户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征管分局以重新调整定额。此举对投机取巧、偷逃国家税收的违法企业起到了相当的震慑作用。
   考虑到稽查审理工作的特殊性 , 南通地税稽查局在认真处理好征管、稽查与执行的关系上加大力度。为健全涉税案件执行工作规范 , 拟定了《税务稽查执行管理办法》,依据《征管法》赋予的税收保护和强制执行权力,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 , 依托本市开通的税银一体化实时划缴系统 , 成功地缴纳了 3 户纳税人的欠缴税款。
   2005 年已经过去,南通地税稽查局在做年终总结时发现 ,2005 年仅市区 265 户纳税人中 , 就查补地方各税 3886.77 万元 (2004 年同期 1121.52 万元 ), 同比上升 346.56% ;罚款 1367.91 万元 (2004 年同期 413.64 万元 ), 同比上升 330.70%; 加收滞纳金 558.24 万元 (2004 年同期 150.79 万元 ), 同比上升 370.21% 。这些傲人的数据 , 充分体现了南通地税稽查局超强的执行力。

鞠昌龙 顾娟

江苏省监狱劳教系统开展专项整改
用规范执法促进执法公正

  去年,江苏省监狱劳教系统轰轰烈烈地开展了一场“规范执法行为 , 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 , 全省 1.5 万名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积极投身到了这项活动的热潮中。
   专项整改的前提是找准问题,最终目的是解决问题。活动一开始 , 江苏省监狱劳教单位 , 通过召开罪犯、劳教人员家属 , 以及警风监督员座谈会、问卷调查、亲属帮教等途径 ,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 全系统将“少数民警执法意识淡薄、执法指导思想发生偏差”等五个方面的问题作为整改活动的突破口 , 使整改工作突出了重点 , 抓住了要害 , 针对性强 , 收效显著。据统计,全系统共查出问题 291 项, 242 项得到整改,另有 49 项列入计划,逐步整改到位。
   各监所单位普遍与派驻检察机关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 自觉接受监督 , 确保规范后的制度与自身实际相结合 , 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吻合 , 与上级新出台的规定相配合。
  监狱系统推行了特别审核制度:成立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审批小组。对原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等五类犯罪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特别审核程序 , 进行严格把关。劳教系统通过广泛收集对劳教工作的意见建议 , 有针对性地制订了《关于规范劳教人员放假准假的通知》《关于延长劳教人员劳动教养期限实行聆询的试行办法》等制度 , 较好地保障了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
   俗话说 , 打铁还需自身硬。队伍素质的优劣直接决定执法质量的高低。
   整改活动中 , 监狱劳教机关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 , 大力开展业务知识竞赛、个案分析、模拟演练等紧贴民警工作实际的岗位大练兵活动。监狱局与武警总队联合组织开展了处置突发事件大型模拟演练 ; 劳教局举办全系统劳教业务知识竞赛和“我心中的劳教事业”主题演讲比赛。监狱劳教各基层单位都能结合自身特点 , 通过开展越野跑、警体技能训练、实弹射击、以师带徒等丰富多彩的练兵活动 , 有效增强了民警学业务、强技能、做贡献的进取意识 , 民警执法素养和工作能力有了明显增强。
   为促进民警熟练掌握业务知识 , 江苏省司法厅在全系统举办师资培训班 , 并采取“短、平、快”等措施 , 广泛开展“管教工作遇到的若干问题怎么办”的征集、解答、学习、运用活动 , 努力解决少数民警不会管、不敢管、不善管的问题 , 全面提高民警的实战能力。
   江苏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王荣生说,专项整改活动既是一项紧迫任务 , 又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将坚持以人民满意为目标 , 把 2006 年确定为“公正文明执法年” , 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改活动 , 使公正、文明执法成为广大民警的终身追求 , 着力构建长效机制 , 为实现江苏监狱劳教工作在全国领先的目标而不懈努力 !

顾 娟

《个人信息保护法》启动立法程序
  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程序,在专家建议稿中,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等,都在保护范围之内。不论是名片店私自留底名片、单位乱扔应聘者的简历,还是医院管理不善导致病人病历泄露等,都属违法。

 

最高法院将出台再审案件司法解释
   去年 1 月至 11 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一审案件 583915 件,其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大要案 19045 件,判处罪犯 728067 人,依法宣告无罪 1792 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称,最高法院将尽快制订再审程序的司法解释,以解决百姓申诉难的问题。

商业贿赂犯罪成检察机关打击重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要求检察机关坚决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此外,六类案件成为工作重点: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谋取私利的犯罪案件,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以及金融、工程承包、土地管理、矿产开发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惩处滥用职权者贵州有法可依
  贵州省从今年起开始实施《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主观过错造成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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