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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遗憾:长城香山之旅“缺斤少两”

  金秋十月进入了旅游旺季,旅行社为了抓住商机,各显神通招徕游客。上海某旅行社在许多报纸上刊登了“北京长城香山直达软卧往飞返六日游”的广告,上海市民张女士夫妇被这则广告内容所吸引,于 2005 年 10 月 22 日前往该旅行社代理点签订了《上海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于 10 月 28 日至 11 月 2 日期间,参与该旅行社的北京长城香山( 6 天 5 夜)的旅游活动,每人金额为 1560 元。 10 月 28 日 18 时许,张女士夫妇高高兴兴登上列车,开始了北京长城香山之旅。不料,在整个旅行途中,旅行社对其承诺的旅游项目“缺斤少两”,给张女士夫妇的北京之行留下了不少遗憾。于是,张女士于近日拨通了本报的新闻热线。

  游客:我没有看到香山红叶
   据张女士夫妇反映, 10 月 29 日到达北京的第一天晚上,导游将他们一行游客带到了南三环外一个胡同内的某宾馆,游客们进入房间休息片刻后,准备洗澡时发现,洗浴龙头处于马桶与洗面池之间,洗浴的地方非常狭窄。如果要洗澡的话,只能站立到马桶上。之后,张女士打开热水龙头,电热水器中流出的热水非常细小,而且电热水器的容量又不大,不够一个人洗澡的用水量,当时北京傍晚时分的气温已在 10 摄氏度以下,房间里又没有暖气,因此根本无法洗澡。张女士夫妇和其他游客当即找到导游,交涉无果后,只得打长途电话给上海的旅行社,经过多次电话交涉,旅行社最终同意第二天更换居住的宾馆。
   从第二天起进入了正式的旅游项目。这个旅行团共有 38 名旅客,多为老年人,一行人兴致勃勃准备按照合同上约定的景点进行游玩。不料,颐和园(长廊北侧、排云殿、万寿山因维修全部关闭)、天坛、故宫、卢沟桥等景点也都在维修,只能看到这些景点内的部分景点。如在参观宛平的中国抗日战争纪念馆时,因卢沟桥在维修,只能看到一排排的脚手架,游客连卢沟桥的影子也未看到。
   此次旅游名为长城香山之旅,自然这两个景点应是此次旅游途中的重要景点。在游香山的那天,上午 9 时半许到达香山脚下,导游带领游客进入香山的正门。之后,导游带游客来到眼镜湖边,让游客拍照留影,并告知游客在此活动半小时后去停车场集中,然后出香山去另一个景点。张女士等游客当即提出上香山要看红叶,导游推说看红叶的人太多,我们的时间非常紧,连排队的时间也不够,而且你们岁数都大了,爬不动香山的。
   令众游客更为不满的是,在随后的时间里,导游带他们赶往各个购物商店,安排的时间却十分充裕,而且购物商店的商品价格要比外面的商店高。
   说起这次“长城香山”之旅,张女士觉得非常遗憾,她出游前几经挑选,特别挑选了这家名声在外的旅行社。而且该旅行社宣传资料上的内容也令她心动。“游览地势崛峻、峰峦叠翠、泉沛林茂的香山。”不料,该旅行社(也许是个别导游的行为)还是捣起了浆糊——“缺斤少两”。而此时,正值香山满山红叶之时,张女士是第一次游香山,却没有看到闻名于世的香山红叶。
   此外,旅行社的用餐安排也引起了游客的不满。游客与导游多次交涉后,在旅程的后半段,伙食的品种和质量才略有提高。行程结束前,在导游送游客去机场的大巴上,他“一言不慎”泄漏了天机。大家这时才明白,伙食质量提高的真正原因:旅程结束后,旅行社会让每名游客给导游打分,导游希望大家手下留情。

  旅监所:“缺斤少两”要赔偿
   接到张女士的投诉后,记者于 2005 年 12 月 31 日下午,来到了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旅游质量监督所。所长助理竺宜宏先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竺先生看了张女士提供的合同后认为,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该旅行社未履行合同上的约定,未安排游客游香山,香山景点的门票应退一赔一,导游服务费也应退一赔一,导游服务费的标准为:国内旅游的导游服务费一般为 5 — 10 元 / 天。
   针对张女士提出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未事先告知景点在维修的信息,致使游客无法游览,旅行社有欺诈的嫌疑时,竺先生认为,旅行社是经营企业,旅游项目是其推销的商品,其对推销的商品的各种信息应该是非常清楚的,事先未告知游客,致使游客不能游览景点,其行为不构成欺诈,而只是工作上的失误,但旅行社应该对游客进行相应的赔偿。
   竺先生表示,在一个景点中,合同中约定由旅行社购买的景点大门票,而大门票中的小门票范围内的景点在维修,致使游客不能游览的,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为这是自费项目,是游客可去可不去的,不是合同中约定的游览项目,旅行社就不存在违约责任。如果是大门票范围内的主要景点正在维修,致使游客不能游览的,那么旅行社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竺先生还表示,游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的,可以在旅游后的 3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在旅游质量监督所主持下,游客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游客可以去法院起诉。

  旅行社:调查后给答复
   2006 年 1 月 4 日上午 9 时 30 分,记者来到这家旅行社质量管理部采访,负责国内旅游投诉的同志不在,一位赵先生接待了记者。
   赵先生表示,因为他不是专门处理国内旅游投诉的,只能先记录下投诉内容,旅行社有一套处理投诉的程序,会与北京的分公司联系,核实情况后再答复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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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第八条 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 、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 、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 、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 20% 。
   4 、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5 、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 、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 2 倍。

  第十三条 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 20% 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本报专稿 记者 侯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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