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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女干部赢了名誉权官司

  此案因实名向媒体举报上司违规违纪的问题而备受关注,媒体刊发《实名举报上司 陷入报复困境》一文,又引发名誉权官司。最终,起诉她和媒体的王晨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秦淑苓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拿到民事判决书时,喜极而泣。

  

  4 月 6 日 ,秦淑苓给记者发来短信:“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出来了,维持原判。”起诉她的王晨又败诉。这是继 2005 年 12 月 1 日 该案开庭后,秦淑苓第一次跟记者联系。

女干部被怀疑举报上司挨打

  2004 年 9 月,《北京青年报》接到署名山东省兖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驻上海联络处党总支副书记秦淑苓的来信:“我以一个共产党员的职责和义务,依法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实名举报,然而在组织调查证实举报问题属实且涉及金额巨大的情况下,被举报人不仅没受到任何法律惩处,相反仍被安排担任我的顶头上司,我和家人多次遭受辱骂、殴打等打击报复。半年多来我多次向组织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这一情况,却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北京青年报》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有关部门确认秦淑苓举报的主要事实属实。一名党员为何会因实名举报陷入困境? 2004 年 10 月 19 日 ,《北京青年报》用一个整版的篇幅以《实名举报上司陷入报复困境》为题,披露了整个事件的前前后后。

  秦淑苓告诉记者,她曾长期担任山东兖矿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主任, 2002 年 6 月她与丈夫一起调任山东兖矿集团上海联络处(下简称“上海联络处”),她任党总支副书记。“没想到来了没多久,就有工作人员悄悄向我反映联络处负责人、主任王晨存在严重经济问题。”

  2002 年 10 月,审计部门来到上海联络处进行账目审计,封存了一个保险柜。她回忆说:“那次审计与当时有关部门连续接到匿名举报信反映上海联络处存在经济问题有关,但是我当时并不知情。没过多久单位就传出风声,说主任王晨认为那些匿名信都是我指使的,要给我难堪,我当时还是没往心里去。”

  “就在审计工作尚未结束的 2002 年 11 月 4 日早上 ,我刚刚上班,联络处主任王晨的老婆夏某就带着五六个人闯入我的办公室,拍桌对我谩骂。当时办公室主 任廖培 君等人过来劝解,被王晨打电话叫走。夏某说:‘以前你们没来,我们很安静,也没人来查这查那……现在你叫审计来查我们,还给纪委写匿名信……'随后,夏某等人又在楼道里大骂我丈夫刘保建,并将其堵在办公室里。当我丈夫想强行出门时,便有人打他,还将他拖回了办公室。

  “见情况混乱,我拨打了 110 报警,警察赶到后驱散了闹事的人群。没想到警察一走,夏某等人又来围攻、谩骂,甚至不准我们上厕所、不准吃饭,一直到下午 1 点半。我又两次拨打 110 ,警察赶到后警告他们说:‘你们这样做是非法拘禁!'随后将我们俩带往上海芷江警署安置。

  “第二天早上,返回上海联络处的刘保建来到王晨办公室想跟他理论,结果王晨又大骂我们。这次当着王晨的面,刘保建被夏某等人打倒在地,我第四次报警。警察赶来再次带走我们俩时,刘保建胸口、脖子等处已有多处淤伤。”

  由于事态扩大,警方通知了上海联络处的主管部门兖矿实业公司(兖矿集团下一直属单位)。在对事件进行调查后,实业公司方面将此事定性为“聚众闹事事件”,但并没有对王晨夫妇进行进一步处理。

  2004 年 9 月下旬,记者曾对秦淑苓所述情况进行了核实。上海当地警方证实,当时的确曾多次接到秦淑苓的报警,一直在现场试图劝和的兖矿上海联络处办公室主任廖培君等人也向记者证明,秦淑苓夫妇曾遭到围攻。

  记者还了解到, 2002 年 11 月 4 日晚 ,警方第一次解救秦淑苓夫妇后,警方负责人还专门给王晨打过电话警告:“上海是法治城市,他们两人交给你,出什么问题由你负责!”但是第二天仍发生了刘保建当着王晨的面被打一事。

索性收集证据实名举报上司

  按秦淑苓的说法,在发生 2002 年 11 月被围攻事件前,她还没有开始对王晨进行举报。但是此后她开始收集相关证据,并于当年 11 月底第一次以实名向上海市闸北检察院反贪局递交了举报材料。秦淑苓的逻辑很简单:“如果没问题就不用那么担心审计和举报,既然反应这么大就肯定有问题!”

  在向检察院递交的这份材料中,秦淑苓举报王晨主要有以下问题:一是在经营圣贤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络处下属公司)期间,违规利用公款炒股,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二是在对上海圣贤居宾馆(上海联络处下属酒店)改扩建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在没有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私包工程牟利;此外,王晨还有将高达上百万的公款外借造成坏账、违规安排其妻夏某担任单位财务主管等问题。

  2002 年 12 月,秦淑苓又向山东省纪委进行了实名举报。山东省纪委要求兖矿集团方面对此案进行调查,此时上海闸北检察院反贪局也开始调查此事。兖矿集团纪委在对秦淑苓举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成立专案组对上海联络处的经济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同时于 2003 年 6 月 19 日 宣布王晨停职检查。中共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的“红头文件”《关于王晨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下发。从这两份文件内容看,秦淑苓举报的部分问题的真实性得到了兖矿集团方面的确认。

  文件披露,王晨的问题主要有: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开展炒股和“代客理财”业务,将公款及他人委托管理的 660 万元资金用于炒股,而由企业承担全部损失;先后投入 1490 万元炒股,结果给企业造成损失 359 万元;此外,王晨将下属宾馆工程私包一事也得到有关部门的确认,但在这个问题上王晨的做法是否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以及是否获取私利文件中并未涉及。

  关于秦淑苓向山东省纪委举报的其他内容,当时集团也曾经做过调查证明确有其事,并有文字处理意见,比如王晨安排妻子担任本单位财务主管一事确属违规,应立即纠正;此外集团还查明王晨同意将两笔共 350 多万元公款外借造成坏账。

  既然秦淑苓的举报并非诬告,王晨的做法又给国家造成大笔损失,本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在这两份兖矿集团最高层发布的文件上,尽管认定王晨所犯错误“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法规”,但对其的处分却只有“留党察看一年、行政记大过”,没有涉及任何法律责任,而此前王晨的下属、具体操作炒股的圣贤居投资公司的两名经理却因为同样的原因被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被举报人继续担任举报者上司

  更让秦淑苓不解的是, 2004 年 2 月,兖矿集团有关负责人来到上海联络处宣布对王晨的这份“处分决定”后,又宣布王晨“恢复职务”,继续担任上海联络处主任一职。秦淑苓说:“我是举报人,王晨是被举报人。既然他的问题已经查实并给了处分,为什么还要安排他与我继续共事?这样难道不是在客观上给他打击报复我提供机会吗?”

  秦淑苓女儿大学毕业后在上海工作。有一天,她的手机忽然收到一个陌生的恐吓短信。

  秦淑苓哭着说:“开始我们还以为不过是恐吓,没想到有一天发现一辆上海联络处的车尾随我们来到了女儿的住处,把我们吓坏了!”此外还经常有人在她面前指桑骂槐,造成秦淑苓心理压力很大,整天提心吊胆。

  秦淑苓将这些情况一再向上级反映,但一直没有回音。与此同时,部分同情秦淑苓的同事也遭到了厄运,上海联络处办公室主任、 40 多岁的 廖培 君曾多次在王晨打击报复秦淑苓时劝解,没想到随后便几次遭到王晨殴打, 廖培 君当时就向组织做了汇报。

  有关兖矿集团对王晨的处理,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由于山东省纪委的重视, 2003 年兖矿集团对王某的调查还是非常认真的,否则也不会在 2003 年 6 月将其停职,当时负责调查此案的集团纪委负责人坚持对王晨实行“双开”。但到了 2003 年 10 月情况发生了变化,兖矿集团高层人事发生变动,那位纪委负责人退居二线,再加上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兖矿集团最终没有对其进行“双开”。

  2004 年 10 月 15 日 ,记者就此事拨通了兖矿集团纪委书记宋国的电话。记者问:“既然查出问题,为什么没对王晨进行相应的法律惩处?”宋国说:“我们进行了惩处,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就是惩处。” 记者又问:“造成 300 多万元国有资产流失,只进行组织上的处理是不是太轻了?”对此宋国首先说:“我们纪委的调查结论是,王晨没往自己腰包里装过一分钱!”然后他补充说:“虽然流失了 300 多万元,但那也不是王晨愿意流失的。再说王晨当初当上海联络处主任时这个投资公司就已经存在并开始炒股了,所以这个责任不应由王晨完全承担,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41 岁的王晨于 2000 年 2 月就任上海联络处主任一职,而上海圣贤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 2000 年 4 月左右成立的,成立之初的法人代表就是王晨,用公款炒股等做法也是在他担任主任一职后才进行的。

  在被问及组织上是否知道秦淑苓遭受打击报复一事时,宋国说:“之所以继续让王晨担任主任一职,是想保护干部的创业热情。至于秦淑苓反映受打击报复一事,我们也在做工作,但秦淑苓和王晨很早就有私人矛盾,所以很多问题并不那么容易解决。”而据秦淑苓说,王晨早在 1996 年就调去上海工作,而她是 2002 年调任上海,此前她根本就不认识王晨,两人谈不上有什么私人恩怨。

文章引发名誉权纠纷

  文章见报后,王晨于 2004 年 12 月 2 日 向上海市闸北区法院提起诉讼。王晨诉称, 2004 年 10 月 19 日 ,被告《北京青年报》 11 版刊登了一篇《实名举报上司 陷入报复困境》的文章,该文章刊发后随即经数十家网络媒体转载,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但其报道内容严重失实、误导读者,同时错误地对自己定性,已经构成了对自己名誉的严重侵害。该文章系由被告秦淑苓主动提供的新闻材料,同时,北京青年报社未尽到审慎的义务,致使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所以北京青年报社、秦淑苓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故要求: 1 、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2 、判令两被告在《北京青年报》、《兖矿新闻》及上海市级日报上登报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 、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自己精神损失 3 万元; 4 、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5000 元。

  经过三次法庭辩论,被告北京青年报社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文章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原告的内容,而且原告没有提供名誉受损的证据。记者经过多方查证,确信秦淑苓全家受到原告的报复。北京青年报社是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原告系公共人物,应对其从严要求。北京青年报没有侵权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秦淑苓辩称,文章所诉主要事实是属实的。原告“采取弄虚作假,违反招标规定”及原告违反国家严禁国有企业炒股的规定已经得到兖矿集团的确认,不存在对王晨名誉权的侵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有权把真人真事作为新闻素材提供给新闻媒介,并发表评论或提出批评,新闻媒体也有权在审查核实有关新闻事实后撰写报道、发表评论。《北京青年报》刊发的有关报道部分用语不当或不妥,但纵观全文,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尚未达到侵犯原告名誉权的程度。因此,法院不支持王晨的诉讼请求。

齐崇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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