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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双峰三法官检举院长被处分

  

   湖南省双峰县法院干警在政治学习会上群起揭发院长不法行为,地方当局将之定性为“ 5·13”事件,为首3名法官受党纪政纪处分,院长被免职调离;绕开法律解决问题,正成为不容忽视的现象,成为一些部门的保护伞

   “这样处理还轻呢!” 1月11日,湖南省双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一位接待本报记者采访的官员表示。这位官员所说的“处理”,是指双峰县法院“5·13”事件中为首的3名法官所受到的党纪处分。其中两名法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另一名法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此外, 2005年12月8日,3名法官还分别受到双峰县法院的行政记过处分,扣发当年廉政风险金。而根据该县政法委、纪委、组织部1996年联合下发的一个文件,其中有规定,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者要调离政法系统。该县政法委副书记刘忙耕1月11日向记者证实了该文件的有效性。

   这意味着,其中两名为首的法官,可能面临着调离政法系统。刘忙耕进一步解释:所谓调离,就是离开政法系统自找接收单位,如无接收单位,就可能面临失业。

   3名法官的命运突变,缘于2005年5月13日双峰县法院内部发生的一场风波。至今,对这场风波的认识和定性,3名当事法官和双峰县纪委有着不同的解释。3名当事法官认为是一次“检举揭发时任院长张湘宁腐败问题的正义行动”,双峰县纪委则将之定性为“扰乱法院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严重违纪事件”。

“ 5·13”事件经过

  公开的冲突,发生在2005年5月13日下午双峰县人民法院全院干警政治学习大会上。

   开会例行点名后,坐在前排的法官王国锋拿起话筒,讲了一番震惊整个会场的话:“报告院党组和全院干警!现在向大家通报一个十分紧急和重大的情况。据我们所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张湘宁早已涉嫌两大犯罪,他再也不能在我们法院的台子上胡作非为了。一是包庇一干警盗窃两万余元不受法律追究,二是借机构改革之名,重新洗牌,大肆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法院公款……张湘宁如不到市检察院投案自首,我院干警将依法扭送!”

   突然发生这一幕,人们感到有些措手不及。

   时任该院院长、主持会议的张湘宁,拿起话筒矢口否认王国锋所说的内容:没这个事!没这个事!

   话筒随即被法官罗正学抢过去。他喊道:“你没资格在我们台子上讲话了!”法官谢卫东随后也走上台揭发,会场上不少干警当时站了起来。

   几分钟后,法院常务副院长聂建材要求大家坐下,聂建材随即宣布散会。

   当天,获知消息的双峰县委派出县纪委、县政法委、县组织部联合调查组,进驻双峰县法院。

   调查组经调查后认定,“ 5·13”事件由谢卫东、王国锋、罗正光3名法官为首发起的。县纪委后来对3人做出的处分决定书上记载:2005年5月11日晚,谢卫东组织县法院少数干警聚会,起草所谓关于张湘宁有关问题的报告,并计划在本院干警大会上宣读后,扭送张湘宁去检察机关。处分决定书上还写有,“台下少数几名干警跟着附和,造成会场混乱,致使会议无法正常召开,扰乱了正常的机关工作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据在场的干警回忆,当时会场上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发生扭送张湘宁的实质行为。

   2005年5月下旬,管辖双峰县的娄底市市委常委会做出决定:免去张湘宁双峰县法院院长的职务。同年7月21日,娄底市纪委对张湘宁立案。与此同时,“5·13”联合调查组在进行调查后,由县纪委决定对3名法官立案,并于7月11日作出了处分决定。

法官与院长结怨

   据了解,5月13日那一幕是由谢卫东、王国锋、罗正学3名法官牵头共8人发起,意在全院政治学习大会上站出来检举揭发院长张湘宁索贿受贿、包庇一名干警犯罪的腐败行为,并劝其自首否则予以扭送至检察机关。

   法官谢卫东不否认自己是“ 5·13”行动的积极组织者之一。

   所谓张湘宁涉嫌“包庇一名干警犯罪”,是针对发生在该县洪山法庭的一起失窃案件。此事发生在 2004年8月4日,当天法庭内勤谢斓房间被人撬门入室偷盗,由谢斓保管的洪山法庭一张余额17738.93元的存款卡被盗,另丢失私人现金420元。当天失窃存款卡上5000元现金被取走。第二天案件告破,犯罪嫌疑人为洪山法庭工作人员陈叶良。

   房间被盗的谢斓,正是法官谢卫东女儿。

   据洪山法庭 2004年8月6日所做的会议记录显示,失窃案告破当天,该法庭做出了“陈叶良暂时停职反省”的处理,并于当晚由该法庭庭长童赞辉向主管该庭的双峰县法院院长张湘宁汇报,“张院长指示内紧外松,家丑不可外扬。法院内部出这样的事,应严加教育管理”。此后,陈叶良被内部处理,案子未被提交相关司法机关。然而,陈叶良与谢斓之间,事情并没有了结,不断发生摩擦。法官谢卫东及其女儿谢斓多次向张湘宁反映谢斓受到陈叶良人身威胁和恶毒的言论攻击,要求处理,未果。

   谢卫东说, 2005年5月13日的行动,是部分法官出于“义愤”和“法官应有的良知”,挺身而出共同检举揭发院长张湘宁包庇犯罪的正义行动。当时参与事件的一位法官1月10日对记者说,法官们分析后认为,张湘宁身为法院院长,其行为已构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应当依法受到严惩。

   “ 5·13”事件发生后,谢卫东5月14日赴湖南省公安厅,就洪山法庭失窃案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一事举报。5月18日湖南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励明安批示“请双峰县公安局依法立案查处,严惩犯罪”。双峰县公安局接到批示后迅速立案侦查,双峰县检察院随后批准逮捕,5月20日陈叶良被双峰县永丰镇派出所逮捕。2005年7月4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市娄星区法院受理陈叶良涉嫌盗窃一案。同年10月娄星区法院开庭审理陈叶良涉嫌盗窃一案,判处陈叶良犯盗窃罪有期徒刑1年。陈叶良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娄底市中院提起上诉。

院长被免职调离

   与陈叶良被逮捕、判刑同时,张湘宁先后被免职、接受娄底市纪委立案查处。

   1月11日,记者向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求证,该委员会一官员透露,对张湘宁的立案查处仍在进行中,目前还没有做出结论。随后,记者在向双峰县检察院、娄底市检察院求证中获悉,目前两级检察院都没有对张湘宁被举报涉嫌犯罪一事立案侦查。

   截至1月13日,有关部门对张湘宁做出的处理,只是免职、调离。

据记者调查,“5·13”之后,有12名双峰法院干警联合署名的多份举报材料,先后送达双峰县和娄底市纪委、检察院、政法委等多个部门,部分举报材料已送达更高一级相关部门。举报材料涉及张湘宁6个方面问题:1、涉嫌包庇陈叶良犯罪,未被追究法律责任;2、在双峰县法院院长任上,带人冲击其原任院长的新化县人民法院,砸烂诉讼当事人赠送给新化县法院“为民作主”匾牌,当时媒体广泛报道,至今未被追究法律责任;3、一声称是张湘宁情妇的女子冲击双峰县法院威胁跳楼自杀,致使张湘宁包养情妇一事曝光,未受党纪追究;4、以双峰法院机构改革为名,封官许愿收受贿赂卖官,未受查处;5、挥霍双峰法院财务,假公济私,生活腐化,未受到查处;6、收受贿赂,非法判案,未受处理。

   针对上述举报的6个问题,双峰县纪委前述接待记者采访的官员表示:“我可以负责地答复你,在 5月13日之前,从来没有人向县纪委反映过,至于有没有向其他部门反映,我不知道。‘5·13'之后,纪委、检察机关才收到举报材料。检察机关没有立案。举报的问题可能不太属实。”这位官员还强调,具体情况,要问市纪委。然而,市纪委却以未做结论为由,拒绝透露相关相况。

   双峰县政法委副书记刘忙耕1月1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道:2005年4月20日,县政法委书记杨和德曾到县法院做调解工作,平息事态,并做出过解决问题的承诺。据了解,当时因机构改革问题,双峰法院矛盾恶化,张湘宁与部分干警发生争吵,一些干警要打张湘宁,还有一些声称要张湘宁退钱。刘忙耕说,当时杨书记问了话,也谈了有些事情正在解决,但显然没有消除矛盾,如果消除了,就不会有“5·13”事件的发生。

   一声称是张湘宁情妇的女子冲击法院威胁跳楼的事,在双峰县城广为流传。当时双峰法院曾开党组会议平息事态。然而,记者就此向有关部门询问时,有关官员回避了这个问题。刘忙耕说:“张湘宁情妇跑到法院威胁要跳楼,我没听过,也没去调查,我不能乱说!”

   记者辗转从双峰县审计局对张湘宁离任所作的审计决定书中看到,双峰法院2002至2004年累计列支招待费71万余元,超标准列支招待费55万余元。该局行政审计科科长贺冬生却对此不以为然,认为这不是什么大问题:“全县单位普遍都这样,不是县法院一家。这不是什么大问题!张湘宁个人没审出什么问题。”

法官质疑处分决定

   记者在双峰县法院采访,提起“5·13”事件,一些法官面露难色,避而不谈。

   然而记者在一份“关于王国锋、罗正学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问题”的支部讨论会记录上看到,大会表决:一致认为王国锋、罗正学两同志不构成违纪,不给予党纪处分。

   这次讨论在县纪委做出处分决定前的2005年6月6日,应到25人,实到22人,请假3人。会议性质为双峰县人民法院机关第三支部党员大会。

   当天,该支部对王国锋、罗正学分别做出“一致认为,事出有因,批评教育,不构成违纪,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谢卫东所在支部会议对他所做处分决定的相关文件,记者没能见到。据说,同样是高票支持不对谢卫东做党纪处分。

   1月12日,记者采访双峰县现任法院院长夏自卫,他开门见山地说,县委对“5·13”事件很重视,但要采访他必须经县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如果是闲谈,作为法院院长,当然希望这个法院欣欣向荣兴旺发达。受到的处分越少越好,没有处分最好。有些事情,既然已经出了,还是面对,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

   然而,当事法官的质疑正是有关部门未按法律程序处理。其中一位当事法官说,他们的检举揭发行动,是受法律保护的正义行动,是否属实,有待有关部门进入法律程序调查取证。如果法律程序的调查认定他们的检举揭发系诬告,他们愿接受法律的审判,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未进入法律程序,未经法庭审判,被检举揭发人的问题尚未做出结论,就对揭发者做出党纪政纪处分,这是对法律的蔑视和对公民权利的粗暴践踏。

  
   参与“5·13”行动的一位法官说: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性制度,优先于任何组织或集团的内部纪律和规定。绕开法律解决问题,正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现象,成为一些地方、部门和利益集团的保护伞。
□本报记者 张华勇 发自湖南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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