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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问欧典事件背后的监管黑洞

  一家号称“源自德国百年品牌”的地板生产商,不但不在德国,而且还在生产着国家免检产品,并连续数年被冠以“ 3 · 15 ” 标志。“超级玩家”欧典和人们开了个国际玩笑。(参见本报 4 月 3 日 《哪些“权威”帮欧典成就了骗局》)

  

“欧典”免检背后是否有商业贿赂

唐光诚

  应该说,“欧典”等具有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产品频频出事,有商家不坚守信誉的原因,国家《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就考虑了这种情况,规定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但是,《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也同时规定,从事产品免检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这就是说,国家免检产品如果存在问题有两方面的原因值得我们深究,一个是商家的责任,一个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告显示,该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曾在 2003 年 2 月、 2003 年 10 月、 2004 年 11 月,三次对全国企业的地板产品,包括强化木地板和实木地板进行了监督抽查,都没有欧典地板的记录。而北京市质监局委托的木材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也表示,从未检验过欧典这个品牌的地板。如此,为什么 2005 年 12 月 9 日 ,国家质检总局在北京公布 2005 年度国家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单,北京欧德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欧典地板却赫然在列?

  这样的结果就不得不让人对欧典的免检称号存在怀疑:一个弄虚作假的免检称号,商家和执法部门是如何合谋出笼的?

  产品的免检条件及审定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在我们排除了商家和执法部门在“欧典”免检称号的获得存在过失行为外,商业贿赂权钱交易的嫌疑问题就不可避免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这是“欧典”风波最值得解开的谜底。

  商家的欺诈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执法部门以权谋私,助纣为虐。我们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就是说必须靠法制规范市场,而法制又必须靠执法部门充当“守夜人”去维护。当商家和执法部门在市场进行权钱交易,各取所需时,法制的权威就会荡然无存。当然,执法部门本来就不是权力的真空,出现商业贿赂权钱交易的问题也在所难免,问题是既来之,我们就应该毫不犹豫地去查处。

  从目前情况看,可以说“欧典”免检问题存在执法部门滥用职权的嫌疑,为此,应该由纪检监察、检察部门介入,去解开这个谜底,以惩戒后来者。

社会自治应当扩权

□傅达林 欧阳晨雨

  饱受损失的消费者们将愤怒的矛头对准类似消费者协会这样的群众自治组织,笔者以为不够的,釜底抽薪还需要破开“欧典事件”的浮冰,挖掘出“授标丑闻”的真实动因。

  按照现代民主理论,社会活动的纷繁复杂决定了人民主权不能完全委授代议机关行使,由此产生了消协、律协、医协、单项体协,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它们承担部分社会管理职责,行使了部分社会公权力,并与行政公权力相得益彰。

  然而,社会自治权的“跟进”也暴露出一些弊病:权力赋予不够,经费不能独立,却要承担政府权力“真空”下的责任。用一句在社会上流传的话来形容,就是:戴着市场的帽子,舞着政府的鞭子,坐着行业的轿子,拿着企业的票子,供着官员兼职的位子。

  其中,经费之痛尤切。根据清华大学 NGO 研究所 2000 年对中国社团组织的抽样调查,“缺乏资金”被列在社团组织面临的许多困难之首。缺乏资金,谋求独立的行业协会,最终只能拿着企业的票子——带着这些与生俱来的“胎伤”,社会自治组织很容易陷入权力自腐的泥淖。纠缠于消协等社会自治组织的道德廉洁,而无视于后面的经济、权力因素,也就无法斩断企业与社会自治组织腐败共生的藤蔓。

  实现真正的社会自治,应当尽快立法完善社会自治组织的法律法规。虽然已有工会法等单项法律,但是就社会自治层面的普遍性而言,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整合法律资源,拔高立法层次,在赋予社会自治组织权力,割断与行政权力之间的“脐带”的同时,从国家财政体制上给予社会自治组织以更大的帮助,从行业准入机制上增强社会自治组织的“造血机能”,保障社会自治组织正常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促进民众的福祉。

重新审视“免检制度”

□李坚

  一家不存在的“德国百年品牌”的地板生产商,却进入了我们国家质检总局的国家免检产品目录,这样的尴尬,其实是免检制度本身存在弊端造成的。而由免检制度造成的尴尬,在我国已发生不止一次。

  质检部门授权有关企业的产品免检是一种行政行为,对消费者的消费有着引导作用。但是这种行政行为,对行政部门而言,它不是行政命令,不是行政许可,不是行政裁决,更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而这种行为对企业而言,它不是一种行政指导,而是一种工作评价;可对消费者而言,它却又具有行政指导性,因为它对于消费者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去消费起着一种良性引导作用。

  由于免检制度具有上述矛盾特性,使消费者一旦与被“免检”企业发生纠纷,就不免发生令授权行政机构尴尬的情况,因为一方面行政授权机构认为自己的授权行为不是行政命令,而仅是一种行政指导,因此不应承担行政责任;而消费者则会认为行政机关对相关企业产品的“免检”,就是一种行政行为,由此引发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有关行政部门难辞其责。

  尽管法律上目前对有关部门“免检”的行政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政府活动的基本法则。因为如果政府随意对有生产或销售欺诈行为的企业产品“免检”,并对此造成的后果不负责任,那么政府的信誉恐怕就会荡然无存,公民的切身利益就会受到莫大的蔑视。

  况且国家免检制度一免三年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政府对自身监管职责的放弃。因为有关法律赋予了国家质监部门检查产品质量问题的权力和义务,而三年免检实际上是对自身监管职责的某种放弃。而且这种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还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对一个产品获得国家免检的企业来说,实质上是以政府信誉为企业的产品提供了某种事实上的、信誉上的担保,政府的公信力在引导消费者去选择这个产品,企业借助这一形式在竞争中打压了其他同类的企业,这对其他企业而言是不公平的。

  因此尽管免检制度的存在不是说没有一点积极意义,但如此多的免检产品存在问题,不是仅仅依靠事后处理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就能获得公众谅解的。为此现在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免检制度”,探讨这种制度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性。

防止公信力在金钱诱惑下蜕变

□方家平

  “超级玩家”欧典凭什么能够披着国外品牌的外衣在国内“忽悠”老百姓这么长时间没有被发现,还被有关部门冠以种种美名呢?其背后显然离不开国家质监总局、中消协等“权威机构”的有力支撑。

  企业作为经济人,其利己性不言而喻。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公信力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为了提高公信力,一些企业就会想方设法去打通能够营造抑或制造公信力部门的关节。而国家质监总局、中消协恰恰能够“生产”公信力。

  然而,善良的老百姓终究还是被愚弄了,因为在公信力成为稀缺资源之时,制造公信力的公共管理服务部门可能会在金钱的诱惑下发生蜕变。这不是笔者无端的猜测,而是有着现实的依据。尽管我们不能断定所有的免检背后都存在着“经济人”活动的踪影,但可以肯定的是欧典“免检”背后有“猫儿腻”,要不然这样一个虚假宣传、质量不过关的产品怎么能够次次、层层顺利过关斩将获得免检殊荣呢?当然我们也不能就此把“ 3 · 15 标志”看得一无是处,毕竟不能排除一些厂家还是凭借过硬的质量和服务,在交纳“美誉保证金”之后才获得标志的。欧典向中消协上交的“美誉保证金”不得而知,但至少不会是个小数目,否则这样的地板是绝对不能获得此标识的。

莫让消协变商会

□土生阿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第二条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由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显然,无论是法律还是章程,都确立了消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性质。然而,消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是否不受政府与经营者的干预而中立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呢?

  于是问题就蹊跷了:消协本应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果偏向了经营者一方,甚至不顾有关企业有重大商业丑闻在身而授予其 “ 3 · 15 标志”,这还配叫消协吗?这岂不变成了保护经营者权益的商会了吗?因此,欧典事件带给我们的一个启示是:要让消协真正成为消费者的自治团体,防止其变相为经营者不当牟利,那么,就应该在消协的设立和人员组成上,真正脱离政府(官)和经营者(商)的操纵,并且在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经营者不当利益的冲突时,应该无条件地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否则,消协不再是消协,它将变为商会。

以“最坏的心思”设想产品质量

□魏文彪

  像国家质检总局与中消协这样的专门机构,理应抱持一种以“最坏的心思”设想产品质量的理念。因为只有以怀疑的态度看待产品质量,甚至对产品质量搞“有罪推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现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才能更好地维护公众与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是说,对产品质量有意识地“往坏处想”,是这样的专门机构能够更好履职之所必需。很显然,如果只“以积极的眼光”看待产品质量,就可能放松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就可能置消费者与公众利益于危险境地。

  这也使我们明白,一些专司产品质量的机构与组织所以在质量监管上缺乏主动性,维权职能履行得不够理想,根本原因可能并不在于技术手段上的欠缺,而在于与被监管对象存在着或多或少、或明或暗的利益关联甚至是腐败。这或许也能为部分产品何以肆意侵害消费者权益却一直得不到查处,以及名牌产品质量问题何以总是先由媒体发现提供答案。

  行政部门应该在企业与公众、产品与消费者之间保持中立,作为专司产品质量与消费者维权的机构,就更应充当公众与消费者的保护神,所以尤其不能与作为被监管对象的企业与产品存在金钱上的瓜葛,否则必定损害自身独立地位,有违法律赋予的职责及民众寄予的期望。也正因为如此,对那些官僚主义严重乃至利用职权为小集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坚决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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