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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你为何不破门而入?

  3 月 20 日 ,本报报道了《九小时打不开的生命之门》,两位年轻少女因煤气中毒而改变了生命航向。报道引起强烈反响,其中, 110 执勤民警未能及时破门而入进行施救,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这里编发一组读者来信,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和重视。

  

警察合理判断失误应当视为执法成本

□傅达林

  未能有效判断室内有人中毒,未能相信报警者而延误施救,进而阻止受害人朋友破门救助,报道中警察的种种行为足以让其背负上公众一连串的责问。在行政法上,警察遇到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理应有紧急处置的权限。

  但如果将此案的讨论局限于对警察不作为法律责任的追究上,那显然并非笔者本意。在我看来,当鲜活的生命因为执法拖延而凋谢过后,任何有关责任的追究都显得那么灰暗和苦涩。我始终思考的是,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民警在面对公民生命权出现危险时,仍然选择“宁可信其无”的执法思维?

  单纯从责任判定上分析,警察在此类执法中其实面临着一个两难的境地:未能破门而入导致惨剧发生,很明显会背上“不作为”的骂名;如果破门而入没有发生煤气中毒,则很可能要担负起赔偿房主财产的责任。尤其是现实生活中,乱拨打 110报警电话谎报案情时有发生,这使得民警容易对报警者持有正当的怀疑态度;而此前出现的“黄碟案”等直指警察执法程序瑕疵的案例,更是促使警察生成一种强烈的执法自我保护心理——当面对类似的两难选择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或等待上级指令,就成为许多执法者谋求自我保护的执法选择。正是出于这种自我防卫意识,执法者产生了机械化执法的惯性,从而使得执法者在面对危机情况时仍然“坐井观天”,而不能按照法律的意图和合理的利益判断作出执法应变。

  然而,作为执法权力的授予者,人民需要的不是只懂得自我保护的执法者,而是需要一群能够为执法甘当风险的“活”的法律化身。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人们一方面需要对执法者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保持足够的警惕,以防止不当执法行为损害到公民权益;另一方面又需要执法者能够成为人性化的立法目的执行者,以弥补静态法律条文的僵化与不足。由此,执法者一方面不仅需要时刻将自己的执法行为限定在法律范围内,以尽可能小地损害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需要塑造一种人格化的执法观念,能够准确地按照法律意图执法,而不是成为执行法律的机器。具体到本案中,执法民警在衡量可能出现的两种权利——女孩生命权与房主财产权——冲突时,应当以一种拯救最大权益的思维作出执法选择,理由很简单:因为在法律上——生命权高于一切!

  千百年来,法律蕴涵着人类美好的祈愿和人性化诉求,优良的法律具有人本的初衷和底蕴。但是,立法不能穷尽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法律的人性化价值需要借助能动的执法者来传递。因此,用活化法律的职责来衡量警察执法,任何对法律程序的顽固坚守、对法律规范的机械执行、对事实情况的简单判断,都是不符合法律的人本精神,也不符合立法的目的,更有违执法职责的正确担当。

  当然,强调执法者乃是“活”的法律,本意在于弥补法律条文的先天性缺陷,以实现法律适应过程的正当化,而并非意味着任何情况下可以容忍违法执法。在此前提下,如果因为执法者判断的合理失误而带来的责任承担,也必须视为国家执法成本的必要付出。只有通过一定的责任消解机制,破除执法者因过于注重自我保护以致消极、被动、机械执法的心理误区,才能最终确保书面法律上的公平、正义“鲜活”起来,充盈于我们的生活。

生命面前,任何权益都必须让步

□木子

  一夜之间,两个如花少女“成为植物人是最好的结果,成为痴呆人就是奇迹了”,令人扼腕叹息。

  煤气用具不合格(国家早就明令禁止安装直排式热水器),房主难辞其咎,等着承担民事责任吧;俩女孩安全意识不强酿成悲剧发生,但我实在不忍心再埋怨她们。倒是警察在这一事件中的做法,让我觉得有必要探讨一下该如何执法的问题。

  据报道,接到俩女孩的朋友刘然的报警电话,警察来到现场的时间是午夜 12点半。最后打开房门救出她们却是第二天上午——“差一两个小时都不一样,何况差9个小时。9个小时,可能就是生跟死的差别。”这是医生的说法。医生的说法让我们有这样的假设:如果能早一点破门而入。

  应该说,这一事件中,警察执法让我们看到难得的审慎:对刘然是不是俩女孩朋友的质疑,对破门而入提议的反对以及“谁破门谁负责任”的警告。质疑刘然身份,避免被坏人利用;反对破门而入,防止侵犯公民住宅权,警察的审慎似乎是有道理的。但是,当“审慎”的结果是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的时候,我们必须反思:这是百姓需要的“审慎”吗?

  对执法者来说,“审慎”和“当机立断”之间,哪一方面的素质更重要,不同的人或许有不同的判断。但是,就执法者而言,当两种权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掂量出哪种权益重,哪种权益轻从而决定取舍,却是必不可少的素质。遗憾的是,从现场的警察身上,我们没有看到。

  按照当时的情况,虽然并不能断定俩女孩一定是煤气中毒了,但是,没有朋友能够联系上她们,“在门口拨打屋里两人手机和座机,手机和座机都有振铃声,就是没有人接听”等细节却显示,俩女孩很可能在屋里,很可能遇到了某种危险。生死攸关的时候,破门而入应该是唯一的选择。

  破门而入,倘如结果是把人救下,一好百好;万一进去了里面没人,那么,破坏门窗、擅自侵入他人住宅,这些都很容易给警察带来麻烦。警察执意反对破门而入,担心恐怕也正在于此。但是,和生命权益相比 (虽然破门而入对于挽救生命权益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任何权益都可以放在一边。

  遗憾的是,我们没有看到当机立断。当所谓的“审慎”的目的不是为了利益最大化,而是个人会不会惹上麻烦的时候,出现令人痛心的结果也就不足为奇了。

  事实上,这种情况下,即使警察破门而入的结果是“破”错了,“破”错的不利后果也不应由他们承担,因为很多时候这是为了避免更大损失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生命面前,任何权益都必须让步。两个女孩用一生的幸福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 警察,您尤其要记着。

“依法执法”也要灵活处理

□魏文彪

  实事求是地说,在这起事件的出警过程中,潘家园派出所民警“依法执法”的观念很强,他们的尊重公民财产与安宁权的意识值得在一切执法过程中加以贯彻。但在此一事件中的处置是失当的,因为他们不知道对特殊情况作出灵活处理,因而客观上加重了煤气中毒对两个女孩的伤害程度。

  薛姓警官确实是遇到了一个两难选择:如果强行撬开防盗门,假如不存在令人担心的事情,就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一定的损害。可是问题在于,如果确实发生煤气中毒,两个女孩的生命健康就可能面临重大威胁,在这种难以兼顾情形下,警官应该优先选择破门而入。尽管破门而入要冒着损伤公民权益的风险,但如果等到第二天再予处置,则存在着两个生命因此消失的可能,所以,“两害相权取其轻”,民警应该首先选择不让生命冒险,所以应在快速权衡之后撬开房门。

  当两位女孩的朋友见事情没有进展,建议敲开隔壁邻居的门问问时,遭到了出警警官的拒绝。尽量不在深夜打扰市民,表明当事警察尊重群众安宁权的意识非常强,但在这种可能关涉人的生命的特殊场合与时刻,甚至是面临生死时速情形下,这样一种原本可贵的意识就应当向尊重人的生命让路,警官就应该宁可影响群众休息,也要想尽一切办法尽快打开女孩的房门。事实上第二天已经证实,隔壁邻居那里确实存放着两位女孩房间的门钥匙,因而可以设想,如果警官确将女孩的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毅然敲开其隔壁邻居的门,两个女孩或许就能更早得到救治,“最好的结果是植物人”这样严重的后果或许就能得以避免。

  这说到底还是一个尊重生命意识的强与弱问题,也就是说,如果这位警察能将人的生命作为首要的考量对象,他就能在执法过程中具体体现以人为本的意识。假如这位警察以避免人的生命受到损伤为先,即便他的行为与尊重公民的财产与安宁权有所冲突,人们也会予以谅解,而且会对其致以最高的敬意。退一步说,即便煤气中毒没有发生,警察为避免人的生命受到伤害而对他人生活造成一定不便,群众也会充分理解,他的领导也不会因此给予其处分。

涉嫌玩忽职守

□王威

  从警察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到房门最终被打开,居然迟延了整整 9个小时;两个煤气中毒的女孩至今命悬一线,而“最好的结果”也将是“植物人”。笔者认为,在这起令人痛心的事件中,两位错失良机的警官已经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救助两名煤气中毒少女,是警察法定的“职责与义务”。《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29条规定的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也包括“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等内容。所以,出警的警察施救煤气中毒的少女,是其不可推卸的“天职”,身为警察,有忠实、积极、正确地履行责任的义务。

  其次,处警的警官并没有正确履行其“职责与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处警民警接到 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但从报道中看,在两位少女的朋友发现“情况不对”、估计“两个人可能在屋里煤气中毒”并报警后,先后赶到现场的两位警察主观上既过于自信又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没有采取任何积极主动的措施来履行其“职责与义务”,面对紧闭的房门徒然束手无策。其客观表现就是“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至少也是“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第三,处警警官不尽责的行为与两位少女中毒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警察不履行其职责与义务,“ 9个小时打不开生命之门”,就是一种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法》第 39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的规定,不尽职责和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玩忽职守罪。综上所述,出警警官玩忽职守的责任是难以推卸的,对他们启动刑事问责的程序也是必须的。

提高执法水平要借助高科技

□刘坤

  “你怀疑是煤气中毒,我在门口闻不到煤气味。”如果这时候警察不是仅凭自己的感觉而武断地做决定,而是借助一些仪器来进行测量,检测一下是否有煤气泄漏,也许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至少不会得到“最好的结果是植物人”的心酸结局。

  如今,我们看到更多的高科技被应用于电子交通警察、警务智能化管理和网络化办公等方面,但真正用到案件侦破和社区防范救助的则比较少。说到底,警察执法为民、以人为本,必须练就本领,没有过硬的执法水平,执法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而执法水平的提高、除了人的因素外,借助高科技产品是一条捷径。譬如有的地方使用直升机追逃、声像破案等。

  强调警察执法要提高科技含量,关键是要培养警察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自身的文化层次和修养,只有从思想上重视才能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这样才能真正地做到警察执法科技含量的提高,才能更好地保卫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像《九小时打不开的生命之门》这样的事件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发生。

从李思怡到超级玛丽

□章父

  这一次受害的是超级玛丽组合,两个花季女孩,但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我们不难想到的就是2003年3岁的李思怡饿死在家中的事件,被人称为“冷血”事件,曾引发国人普遍的怜恤情怀,很多的普通人因此发起一场汹涌的道德自救,甚至有人倡议绝食一日来感受李思怡遭遇的困境。而学者康晓光,更为此专门写了一本书《起诉》,他在书的扉页上用忏悔似的语言说:“没有人幸免于罪,我们就是李思怡的地狱!”

  对警察权力的任意和滥用,这些年得到广泛的讨论。而在本案中,警察在超级玛丽的几个朋友说明了充分的理由、显现出问题足够急迫的情态下,还是没有积极行动,有人会引用“公民住宅不可侵犯”,认为这是警察出于对公民住宅的尊重,刻板地遵守法律程序。

  权责失衡,公共权力任意妄为就会无处不在。不积极地履行职责,这也是一种权力的滥用,只是以消极的形态体现出来,李思怡和超级玛丽的悲剧,也不仅仅是他们的悲剧,是每一个人的悲剧,更有可能成为你我明天的悲剧。

警察执法的程序非常重要

□刘刀刀

  警察在现场的反应也还是比较正常的,我们无法对于每一个陌生人的报警都相信无疑。这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警察对于报警人的言辞展开必要的审查也是可以理解的。警察不可以依据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就强制进入普通公民的住宅,这也是警察尊重公民财产权、保护公民住宅的必要手段。进入公民的住宅需要一个严格的程序,即使你是警察也不例外,对于公民住宅的重要地位,一个著名的法谚说,公民的住宅是公民的城堡;还有一个法谚这么讲: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都显示出作为公民最重要的财产——住宅的重要性,它是一个公民免于强制的最好场所,未经主人同意,任何人不经合法的程序都无权进入。我们的国家最缺乏的就是这样的程序观念和住宅权利观念。实际上,正是缺乏对于合法程序的追求,才使我们常常受到权力的侵害;而正是没有形成对于住宅权利重要性的认识和对公民个人住宅的有效保护,才使得野蛮的拆迁、强制拆迁屡屡出现,这正是由于缺乏对住宅权利的尊重。所以,这一次,警察在房主不在的情况下,没有直接破门而入,也是可以理解,并有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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