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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沈阳嫖娼疑案”
□特约撰稿 盛学友 发自辽宁沈阳
发布日期:2006-6-5   查看次数:716 【字号 】【打印】【关闭

近百名人大代表呼吁

 

 
 
 
 
  本报 4 月 24 日头版以《“沈阳嫖娼疑案”的台前幕后》为题报道了沈阳一副厅级干部涉嫌“嫖娼”事件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5 月 30 日,近百名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辽宁省人大、辽宁省检察院提交了《关于依法公正审理“卖淫嫖娼案”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书)。其中,全国人大代表 14 名、辽宁省人大代表 50 余名。

  “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人数之多,而且包括了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这在全国是极为罕见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辽宁省人大代表告诉记者。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们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就是要伸张正义,为民主持公道。”全国人大代表贾丹兵认为,作为办案民警,当晚也在现场做足疗,对涉嫌卖淫嫖娼的两名当事人,一是没有当场抓住“现行”,二是没有获取其他物证,不具备立案条件。“这种情况下,立案能不违法?”

  “我代表当事人,强烈要求司法机关尽快地、公开地、公正地审理此案,我也将对此案关注到底。”贾丹兵如是说。

  在建议书中,人大代表们认为,对于本案的处理,当事人既不服法院判决,又不服行政处罚,不仅未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而且社会反响较大。

  从当事人申诉理由和有关材料来看,一是认定宫双林、张秀华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是对李丽、刘立的讯问笔录,因李丽、刘立未能出庭作证,故二人的讯问笔录有相互矛盾之处,无法合理排除,而且有被添加修改之嫌。尤其是李丽、刘立现已翻供,本案则无证据证明宫、张构成犯罪。

  二是李丽虽然在派出所曾供认其实施了卖淫行为,但其称该供认是在深夜两名男办案人员让其脱光衣服(三点式)后,用凉水浇身进行逼供和承认后立即放人进行诱供的情况下承认的。刘立亦称其供述是在办案人员逼供和骗供情况下取得的。而办案人员既未抓现行,又无实施卖淫嫖娼的工具、斑迹等实物证据。

  三是从办案机关的立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及收容教育决定书的内容看,李丽、刘立的卖淫嫖娼行为均为“现行抓获”,而向有关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中又称“不是现行抓获”,李丽、刘立均“穿着衣服”。可见,相互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因此,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应当引起重视。

  这些人大代表为此提出 3 点建议:

  第一,建议和平区法院,对宫双林、张秀华容留卖淫一案依法再审。本案的主要证据是公安机关询问当事人的笔录,其与纪委询问当事人的笔录内容相反,且无其他证据,不足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律要求,故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建议和平区法院对李丽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一案依法公正审理。公安机关认定李丽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有现行抓获,除当事人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口供不仅相互矛盾,且还有刑讯逼供之嫌,现均已翻供,并对违法办案人提出控告,本着依法行政,司法为民的原则,公正判决,还当事人以清白。

  第三,建议省市检察机关对刘立、李丽控告和平公安分局南站派出所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以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疑点如此众多甚至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在有关部门直接调查的情况下,能不能还事实以本来面目,不但关系到当事人个人声誉,也关系到执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问题。”一位辽宁省人大代表告诉记者,“正因如此,我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彻底从源头上查清事实真相,不留疑点,不留后患。公开公正展开调查,在平等的环境中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采取有力措施,绝对保证当事人特别是李丽的人身安全,创造有利于当事人能讲真话、敢讲真话的良好环境,绝不让真正违法乱纪的人逍遥法外。”

  和平区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对于这起卖淫嫖娼案,不管是否有人大代表关注,都将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力,根据已经发生了变化的证据的有关实际情况,公正审理此案。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06-06-05 04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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