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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破解“全国性难题”的司法实践
□焦秀侠 李克杰
发布日期:2007-12-10   查看次数:77 【字号 】【打印】【关闭

    河南汝阳县法院在2006年率先创立和推行执行案件救助基金制度,在全省起到了示范作用。救助基金建立一年多来,已有百余名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其他贫困的申请人得到救助。而全省先后有5000多位申请执行的特困群众获得救助,涉及案件2600多起。这方面,河南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12月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焦秀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文明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现实社会中一些特别因素的存在,一些本应该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人们,并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平等。这并非是法律不平等,也并非是司法腐败的原因造成的,而是这些特别的因素形成的法律真空。

    或许,人们还没有忘记,去年底,背负11条人命的“杀人恶魔”邱兴华在陕西省安康市被处决。他曾向媒体表示:“我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我没有钱。”在这里,本应得到赔偿的11个被害人家属 面对穷凶极恶、而又家徒四壁的凶犯,如何享受到法律的“平等”?也就是说,如果被执行人被枪决、或坐牢、或在逃、或无履行能力,对那些缠访不止、而又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来说,如果现行法律仅局限于单一的诉权保障,不扩张到诉讼中的各项权利保障以及利益实现,法院判决就形同一张毫无实际意义的“法律白条”。更为关键的是,这种尴尬的情形,在全国已经普遍存在,并被司法界称之为“全国性难题”。

    记得今年1月7日,最高法院部署2007年法院工作时,肖扬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司法正义的获得,不因当事人处于什么阶层、财产多少、地位如何,在法律面前都要一视同仁,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法院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困难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这绝对有违我们的初衷,我们要提倡更耐心一点地倾听弱势一方的声音。

    值得关注的是,河南汝阳县法院在2006年率先创立和推行执行案件救助基金制度,在全省起到了示范作用。在救助基金建立一年多来,已有百余名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其他贫困的申请人得到救助。而全省先后有5000多位申请执行的特困群众获得救助,涉及案件2600多起。2006年12月,经洛阳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下发《洛阳市特困群体申请执行案件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市财政每年专项拨款建立救助基金。洛阳市16个基层法院目前已全部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基金总额达149万元。基金主要以政府拨付专项资金和捐款为主要来源,各县(市、区)财政拿出3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专项资金,由民政部门和法院共同管理使用。这方面,河南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笔者认为,河南汝阳县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维护了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公正司法”根本宗旨的本质要求和具体体现,是促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改善法院形象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司法举措。对此,公众早已充满了期待。当然,在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太完善的情况下,要防止少数人钻空子。司法救助决不能“代人受过、替人消灾”,救助资金来自财政,属于对被害人的精神抚慰和生活救济,决不是代替侵权人赔偿。判决要继续执行,执行到的款物要补足被害人应得的赔偿,剩余部分纳入司法救助基金,继续用于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需要更高层次的法律保障

□李克杰

    作为司法救助制度集中体现的执行案件救助基金,在河南各地法院的相继建立,是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破冰之举,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更为完善的司法救助制度作出了探索,积累了经验。事实上,这项制度的初步建立,在河南各级法院已经发挥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和谐、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这项重要制度在展现它的优势和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诸多争议,并面临一些难题。比如由于至今全省没有统一的规定,事实上仍然是“各自为政”,特别是各地方经济状况不同,基金账户往往贫富不均,并且越是贫困的地区基金越少,而申请人却越是急需救济,形成了救助资金瓶颈。还有就是河南的探索目前仅限于民事案件执行救助,并未涉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助,救助的领域和范围比较单一和有限。

    笔者认为,司法救助制度目前存在的诸多难题,究其原因在于我国仍缺乏更高层次的法律保障,法律地位不明确、长期性和制度性不足,以至于司法救助主要是法院一个部门在努力争取。不仅力量单薄,而且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资金来源无法保障,救助标准等具体问题没有解决。能否建立这项制度、地方政府是否支持、有无足够的资金来源,都取决于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和经济的发展水平,既受制于人们的认识水平,又受制于物质条件。实践已经证明,凡地方法院和政府领导能充分认识到司法救助的重要性并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地方,都相继建立起初步的司法救助制度,着手司法救助制度的积极探索。而在另一些地方,甚至一些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由于种种原因尚未进行这方面的探索。

    要破解上述诸多难题和瓶颈,有效的方法是国家制定司法救助法律或法规,切实提高司法救助保障的法律层次,增强其法律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统一解决资金来源,明确救助条件和标准,使司法救助成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或法规的方式,从更高层次上为司法救助制度提供法律保障,还可以把司法救助放到我国整个社会救助体系中进行制度设计,较好地协调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如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关系,避免重复救助或出现救助空白。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2-10 A03版 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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