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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电力设施被判无偿移交
□本报记者 郭新磊 发自重庆
发布日期:2007-11-26   查看次数:352 【字号 】【打印】【关闭

    一家民营企业投资数百万修建的专用供电线路,却被判定为公用线路,将产权无偿转让给供电局。在电力设施这个特殊标的物上,私权和公权之间展开了一场长达数年的对峙。

    2007年11月13日,重庆的天气依旧如往日般阴沉,朦胧的雾气笼罩着整个城市。从成都赶到重庆的王典林带着一脸疲惫,来到位于重庆沙坪坝区的西南物资交易市场(下简称“西物市场”)。他是民营企业成都市政房屋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成都市政公司”)西物市场项目副经理。

    由于成都市政公司投资架设的两条西物市场专用供电线路出现产权纠纷,王典林不得不在成都和重庆之间频繁穿梭。

    “按照现行电力法规定,电力事业投资‘谁投资,谁收益’。成都公司投资的供电线路,产权当然归属自己。”有“中国电力律师第一人”之称的北京律师李长明,并不认为电力设施产权的问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

    但就是为了这个本应清楚明晰的产权,成都市政公司与沙坪坝区供电局数次对簿公堂。

投资架设专用线路

    “西物市场是我们公司与当地镇政府合作开发的。”王典林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1992年,定位于以生产资料交易为主的西物市场,经重庆市计委批准通过。同年6月20日,市场建设所在地覃家岗镇人民政府与成都市政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联合开发建设“西物市场”协议书》,约定由覃家岗镇政府负责土地,成都市政公司负责筹集资金。

    施工期间,为了保障市场内住户用电需求,开发方决定为市场架设供电线路。

    王典林告诉记者,公司原打算从原有公用线路拉出一条线来给市场供电就可以了,但供电局说,给市场供电的线路必须从变电站出专线。

    1993年1月7日,重庆供用电企业管理协会咨询服务部针对西物市场的供用电需求,出具了一份《供用电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建议从距市场较近的小龙坎或红曹房变电站出10千伏专线供电。

    当年4月20日,由王典林代表西物市场工程方与沙坪坝区供电局签订了《供用电协议》,约定由成都市政公司出资,委托供电局建设两条10千伏供电线路等相关电力设施,并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交易区的低压供电,整个线路架设工程建设总预算为1050万元。

    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成都市政公司于1993年3月至翌年9月共交付600万元用于建设,而供电局也先后建成并投入运行了10千伏红凤电工程、10千伏上凤线新建工程、500KVA和315KVA箱式变压器以及市场商业片区和市场小区内的低压线路。

演变成供电设施产权之争

    就在供电线路工程基本完工时,合作双方出现了分歧。

    “我们发现供电局并没有按照协议建设,其中一条线路并非新建线路,但供电局依然收取我们的建设费用。”王典林对沙坪坝区供电局的做法不满。

    于是,成都市政公司于2000年6月19日函告对方,指出对方未按照双方签订协议施工等问题,比如将公用电网拉至市场内。函告中,成都市政公司要求沙坪坝区供电局对实际规划、设计、施工等调试完工的供用电工程进行一次性彻底的检查,共同协商解决遗留问题。但双方随后几次协商,都未达成一致意见。

  2000年9月1日,成都市政公司向沙坪坝区法院提起诉讼,以供电局未按协议履行约定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供电局退还剩余的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供电局违约行为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遂驳回成都市政公司请求。

  2001年,经过重庆一家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对已建工程进行核算,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并责令沙坪坝区供电局返还工程款164万余元。

    但这个终审判决并没为双方的争执画上句号。围绕红凤线、上凤线的矛盾不断升级。

    “2002年8月6日,沙坪坝区供电局向该区政府的汇报显示,双方协议解除后,供电局将不再履行尚未完成的工程修建义务,已经完成的电力设施将移交市政公司。“市政公司作为供电设施的产权人,应该承担其供电设施的维护、用电设备的安全以及其转供用户正常、安全用电等义务和相关费用”,“西物市场以后的用电安全包括用电容量不足、完善相关配套设施供电设施等问题均与我局无关,我局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法院的判决和这份文件,都没能终止双方的争执。最终由最初的工程建设协议演变成供电设施产权之争。

产权被判无偿移交国企

    “在接下来的几年,我们两家都在不停地打官司。”身为西物市场项目的副经理,王典林无法从这起电力设施产权之争中解脱出来。

    2004年、2005年,沙坪坝区供电局先后两次就已建的红凤、上凤两条专线电力设施产权问题起诉成都市政公司、西物市场管理委员会、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政府,但又分别于起诉的次年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

    “这是他们想逃避侵权行为的方法。”王典林告诉记者,在供电局两次起诉、撤诉时,成都市政公司因发现沙坪坝供电局在西物市场享有产权的电力设施上私自搭接其他电力用户,经营牟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局停止侵权行为。“但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就被沙坪坝供电局以需明确产权为由中止了审理。”

    沙坪坝区供电局认为,在西物市场完工后,成都市政公司就已将两条供电线路的架设费用列入了开发建设成本,现在市场房屋已经销售,市场也由西物市场管理委员会管理,两条专用线路的性质已属于公用性质。根据国家规定,成都市政公司应将两条线路的产权无偿移交给供电局,并给付两条线路的维护、维修费用2.6万余元。

    经过2006年12月25日、2007年3月7日两次开庭,沙坪坝区法院认定,两条线路虽为成都市政公司投资建设,但因西物市场内并非仅有商品用房,还有还建居民的多套特定用房,而两条线路的建设投资成本已纳入到房屋建筑成本,且线路建成后一直由供电局进行维护和维修,所以两条线路及其设施应属于市场住宅和非住宅业主共同使用,具有公用性质。最终,判决成都市政公司将上凤线和红凤线电力设施的产权移交给沙坪坝区供电局。

    “市场内有还建居民住宅用房不假,这个在前期规划和供电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都已经提到,但供电局仍然给建造了专线。后来我们为了不在这个问题上牵扯,已经将这段线路无偿移交给供电局了。”王典林给记者出示了一份2000年11月10日的“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单”,上面印证了他的说法。

    王典林认为,电力设施成本转化到房屋建筑成本一说毫无依据。房屋销售中的水电设施成本,指的是室内部分,而不应包括他们投资建设的室外高压线、电线杆。

  但他的抗辩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2007年8月24日,重庆一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2007年11月13日,记者来到沙坪坝区供电局予以求证,但该局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表示,这场纠纷的负责人都已经退休了。

    负责此案的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也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该院宣传科工作人员在与此案的审判长蔺莉联系后,向记者表示该案“太敏感”,不便于接受采访。而且虽然二审已经判决,但可能不是最终结果,对方可以申诉。

    “我们投资的专用线路莫名其妙变成了公用线路,我们肯定要申诉!”王典林把希望寄托在了申诉上。

民法学家:无偿移交是不对的

    按照电力法相关规定,电力设施产权应该是“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谁管理”。但因为西物市场两条专用线路是在1993年架设,而《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都在是1996年才施行,所以两审法院依据的是1983年施行的《全国供用电规则》(下简称“规则”)。

    《规则》中对于用户投资建设的电力设施规定,“属于公用性质者,产权属供电局”。

    “但《规则》也规定,属于专用性质者,产权属于用户。如果用户要求将产权移交给供电局,双方协商同意后才办理资产无偿移交手续。”王典林代表所在公司表示,为西物市场建造的专用线路,公司并没有要求将电力设施产权移交,更没有允许私自将专用线路接入其他新用户。

    李长明律师认为,虽然我国电力方面的法规对于电力设施产权的问题非常笼统,但供电线路产权归属于投资者这个大原则却是不容改变。“我国电力法规,包括已经被《供电营业规则》取代的《全国供用电规则》,原则都是‘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谁管理’,既然两条专用线路是成都市政公司投资建造的,那么线路的产权就应该属于投资的公司。”

    “如果真有将私有产权无偿移交给国有企业的,明显违背了‘谁投资归谁所有’的民法原则,也违背了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民法学家、《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说。

    他认为,国家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贯彻在我国宪法和民法条款中,即使宪法当中,也对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占用时的方式做了规定,就是“征收”或“征用”,并且还要给予补偿。

    “无偿移交的规定,是和上位法相冲突的,是不对的。”梁慧星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对于电力设施这类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国家也已经从管制变成了管理。只要合乎国家法律法规,私有企业或个人也可以投资电力事业,同时,国家也都予以立法保护私权。

    他告诉记者,《物权法》实施以来,私权的地位明显提升,这是符合我国宪法对国有、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的精神。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1-26 A15版 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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