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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扔”乞丐案应定性“故意杀人”
发布日期:2007-11-19   查看次数:152 【字号 】【打印】【关闭

    陕西“宁陕县民政干部跨县界抛弃流浪乞丐致其死亡”一案,由柞水县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宁陕县广货街镇民政干部谌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11月6日,此案在柞水县法院审理,当庭未判决。(11月12日华商报)

    笔者认为,谌某跨县“扔”乞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而不能以玩忽职守罪论。谌某得悉一流浪乞讨者急需救助,前去现场察看,当时该流浪乞讨者身体极度虚弱,且已不能行动。谌某未按照规定进行积极救助,而是安排出租车司机姜某和补轮胎个体户郭某,将流浪乞讨人员送往黄花岭东柞水县地界丢弃,对流浪汉可能丧命的危险抱着一种放任的态度,而且其转移流浪汉的行为又加重了这种危险。

    在某些场合,不救助被害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同样负有救助义务,谌某跨县“扔”乞丐的行为比肇事后遗弃被害人的无良司机有过之而无不及。(王威)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1-19 A03版 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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