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贪污和挪用公款,宁波石油阀门厂前任负责人马安定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但马安定在服刑期间,仍然享受着因为贪污和挪用公款得来的股份分红,数额高达360多万元。为此,检察院督促该国有资产的上级管理部门起诉马安定,追回这部分资产。(11月1日今日早报)
任何人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利 □鲁 杰
“任何人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利”是一条古老的法谚。就连普通百姓都知道罪犯享受犯罪所得的股份分红是不应该的,因此纷纷向检察机关举报马安定坐享企业转制分红的行为。
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表面上看,马安定贪污的3万元公款和挪用的40万元公款已被全部追回,但实质上却并没有将他的全部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因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不仅应包括违法的直接所得和有形财产,而且还应当包括由直接所得衍生的其他财物和已得或可得利益如股权。就马安定案而言,阀门厂转制时的40%股权绝大多数是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这部分股权应被列入违法所得追缴范围,而决不是马安定贪污挪用的43万元现金。马安定服刑期间能够坐享巨额股份分红,完全是司法机关当初追缴犯罪所得不到位不彻底造成的,是人为的,而不是法律缺陷造成的。
笔者认为,像马安定这样利用贪污挪用的公款投资入股,在当前腐败犯罪中很可能有一定的代表性。对于这类犯罪,司法机关应当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刑法关于“追缴一切财物”的规定,做到追缴到位、追缴彻底,避免留下后遗症,更不必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追缴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
“有罪股东”应该分得红利 □张 贵
马安东虽然用贪污和挪用的公款购买公司股权,构成犯罪受到刑事追究,但是,他的公司股东身份却没有因此而被改变,应当同其他股东一样依法享有分得红利的权利。
马安东最初是用贪污和挪用的公款购买了公司股权,系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在马安定被判刑后,非法所得的43万元都被追回了,这足以证明,马安东的“黑钱”已经收归国有,其购买的股权应当全部属于马安东个人依法所有。按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身份的取消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在股权没有发生转移之前,仍然应当和其他股权享有同样的权利。股权没有发生转移,马安东仍旧是企业的股东,应当继续与其他股东一样按股分得红利,不应当有任何差别。按照“一事不二罚”原则,在马安东被判处有期徒刑,追缴43万元后,有关部门就不应再节外生枝,干涉公民的财产权利。
另外,物权法强调了对公民私人财产的保护,不能因一个有罪的股东,凭借股权分得了360万元的红利而横加干涉。试问,如果马安东所在的公司经营效益不佳,甚至企业破产,股权化为乌有,是否有谁愿意替马安东埋单,弥补他的经济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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