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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大”摆平两任公安局长
□特约撰稿 王智 程丽娟
发布日期:2007-11-5   查看次数:1547 【字号 】【打印】【关闭

    在辽宁大连市提起冬海波几乎无人不知,短短的几年里,冬海波不仅拥有了外国国籍,还通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方式聚敛大量财富,先后用金钱摆平两任公安局长,并逐步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
  
    2007年7月2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省高院的指定管辖,对一起涉黑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该涉黑团伙38人共涉嫌16宗罪名,其中冬海波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偷税罪、赌博罪、高利转贷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9项罪名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王建伟等37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等相关的15项罪名被分别判处1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红粉之恋”敛财千余万

    翻开记载冬海波罪恶的118页刑事判决书,可以发现每一页里都记载着这个黑社会团伙的罪恶。今年47岁的冬海波具有大学文凭,加拿大籍,长期居住在大连市。21岁时曾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劳教一年。1992年,32岁的冬海波注册成立了大连冬士企业有限公司。

  此后,冬海波依靠公司开始网罗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夏元庆(大连市亮马娱乐有限公司经理)、杨志超等人,采用发奖金、分红等方式利诱笼络。在上述人员的参与下,冬海波通过与台湾人郭绍国等人合作在其相继开设的海洋娱乐宫、国际城、北星欢乐天地、亮马KTV、战略高手等场所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攫取和积累了巨额财富。

  冬海波虽然聚敛了巨额的财富,但并不满足。2004年1月,他投资成立了大连清泉浴酒店有限公司,并出任董事长。冬海波成立清泉浴酒店并不打算守法经营,其真正目的是通过酒店做幌子,搞非法经营盈利。

  酒店自从2004年5月试营业起,就设立了账内、账外两套账簿,以隐瞒经营收入。不到一年的时间,该公司就偷税55万余元。

  有着大学文凭的冬海波深知,通过前一阶段的横征暴敛虽然已经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但是要想自己的生意更加壮大,就必须招募一些高学历、高智商的人来帮助自己管理企业。2004年6月,两个具有大学文化的青年人孙继军、李胜平进入他的视野,分别被冬海波任命为大连清泉浴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和该酒店康乐部总监。

  之后,冬海波又任命了一个名叫罗红的四川女人为康乐部主管。这个康乐部实质就是一个地道的色情场所。对于罗红、孙继军、李胜平等人,冬海波并不十分信任。为了加强对康乐部人员的管理和控制,及时准确地掌握相关人员的活动以及收入分配等情况,冬海波指派了自己的心腹、两劳释放人员张杰常驻清泉浴酒店康乐部,对罗红、孙继军、李胜平等人实施监督,直接管理卖淫人员。为了给卖淫活动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冬海波等人将卖淫活动命名为极具诱惑性的“红粉之恋”。

  据张杰证实,罗红不仅被任命为负责招募、管理、培训从事按摩、卖淫人员的酒店康乐部主管,还与酒店签订了承包协议直接参与卖淫收入的分配,从而更加刺激了罗红为冬海波敛财的积极性。

  为了加快致富的脚步,罗红又招纳了1980年出生的女孩薄强映作为康乐部技师推广人。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2005年2月上岗的薄强映积极向酒店的客人推荐“红粉之恋”服务。在庭审中,相关被告人介绍,所谓“红粉之恋”服务,就是为客人提供手淫、口淫以及性交等卖淫服务。除了“红粉之恋”,清泉浴酒店还有以“相思橄榄”命名的其他特殊服务。据卖淫小姐谭某讲,仅其自己于2004年10月至2006年1月之间,就在罗红、薄强映等人的安排介绍下,在酒店的第六层卖淫数百人次。另据有关资料显示,公安机关在清泉浴酒店依法查处的部分从事“红粉之恋”服务的技师就有101人。

  据检方指控,自清泉浴酒店开业直到案发,冬海波、张杰、罗红、孙继军、李胜平等人,采用划分提成比例、以利益刺激等经济手段对卖淫女进行引诱、笼络,长时间进行以色情服务为内容的“红粉之恋”活动。以“红粉之恋”这一服务项目结算的单据多达5万余张,冬海波以此获利1163万余元。

转贷牟利,暴力开发

    冬海波在通过与台湾人郭绍国等人合作暴富后,于2001年出资注册成立了大连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年9月,冬海波在自身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仍然答应了大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葛某提出的借款要求,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以及借款抵押担保协议书。

  冬海波为了便于其向银行套取贷款,掩盖其转贷牟利的非法目的,又与葛某同时签订了虚假联建协议。2002年3月25日,冬海波以质押、抵押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套取贷款1900万元,此后连同自有资金1100万元转贷给葛某的公司,葛某的公司为其出具了连同回报800万元在内的3800万元的收据。经过审计,天泽公司共计获利550万余元。

  作为房地产开发单位,难免出现一些法律上的麻烦,对于这些麻烦,冬海波首选的解决方式不是法律而是暴力。

  穆某受他人请托,多次向冬海波所属的售楼处索要购房定金,引起了冬海波的不满。为了摆平穆某,冬海波让王建伟找人教训一下穆某。2005年10月25日,王建伟找来人,谎称向穆某退还购房定金,将穆某骗到售楼处,对穆某暴打。事后,冬海波为解决此事,先后经王建伟支付穆某手术费7万元。在该事件被查处后,冬海波为避免牵涉到自己,又让张杰给穆某1万元,并让穆某和王建伟到外地躲避,嘱咐他们不得向公安机关提供任何证据。

  要钱挨打,欠款更是难逃冬海波的暴力。冬海波在经营大连市嘉盈担保公司期间,为贷款人金某提供了贷款担保。由于金某到期没能还款,放贷银行从嘉盈担保公司账户内依法扣缴了本金和利息。对此,冬海波对金某甚是不满。2005年9月30日,在冬海波的指使下,王建伟带人在中山区上岛咖啡厅门前对金某拳打脚踢,致使金某的面部受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

  正如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里所描述的那样,冬海波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大连地区称霸一方,有组织地进行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尽快使自己已经取得产权的五矿大楼的业主搬迁,2003年11月23日,冬海波指使夏元庆带领王建伟、杨志超等20余人,手持木棒、片刀到五矿大楼对业主进行恐吓,通知业主限期搬出,并对部分业主进行殴打,迫使业主被迫搬迁。

  2005年7月16日晚,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刘家桥工地附近的居民集体抗议冬海波开发的楼房遮挡阳光,阻止工人施工。冬海波闻讯后,纠集了夏元庆等人前往工地驱赶居民,居民陈某被冬海波派去的人殴打致伤。

  如果说,冬海波一开始是以商养黑的话,那么到后来则演变成了以黑护商。冬海波在大连市成为当地“名人”。

金钱摆平两任公安局长

    为了迅速达到致富梦想,冬海波从1993年年底开始与上海星象电子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合作,引进了狮子王等多种国家明令禁止设置和使用的电子游戏机。在其租用、装潢的多处场所,以经营电子游戏厅为名,先后在大连市等地开设12处赌博场所,聚众赌博。根据上海星象电子有限公司与冬海波之间的分成比例显示,冬海波通过设赌获取的部分非法收入近1亿元。

  由于冬海波长期设赌,加之其经营所在地又在大连市中山区,1998年6月,其赌博场所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查处。为了便于继续设赌牟利,为其开设赌场和进行其他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冬海波通过宋某结识了时任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局长的孙洪金。冬海波为了取得警方的庇护和纵容,先后两次送给孙洪金5000美元和10万元人民币。

  孙洪金离任后,史朝胜接任了孙洪金的位置。2003年9月,冬海波团伙骨干人物夏元庆等人因聚众吸毒、接受女性裸体陪侍服务等违法活动被抓。为了寻求保护,冬海波将史朝胜约到自己的办公室,把装有两万美元的信封交给史朝胜,请求其对夏元庆等人给予关照。史朝胜“笑纳”两万美元后,遂对此案施加影响,不仅亲自过问夏元庆等人的案件,还提出夏元庆具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应当符合“院外教养”条件,并授意下属对案件当事人予以关照。有局长撑腰,事情办得自然十分顺利。但是,随着冬海波的被抓,两任公安局长受贿的丑闻浮出水面。

“黑老大”被判无期徒刑

    由于冬海波在大连势力不断壮大,很快引起了有关高层领导的重视。2006年1月,在辽宁省公安厅的直接部署下,将冬海波团伙所有涉案人员全部抓获。

  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冬海波涉黑案。冬海波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偷税罪、赌博罪、高利转贷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9项罪名被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2月1日提起公诉。

  铁岭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冬海波以提供经济资助等手段收买、利用被告人夏元庆、王建伟等骨干成员及其他成员,组成结构紧密、分工明确、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被告人冬海波为首,在其组织、指挥或亲自参与下,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组织卖淫、聚众赌博、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大量财富,并以其攫取的经济利益为支撑,继续实施更大规模、更加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被告人冬海波在其个人及其组织成员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遭受查处后,通过行贿等手段与司法人员建立联系,进行贿赂、腐蚀,从而为其本人及其组织成员的非法活动提供便利和非法保护。该犯罪组织严重破坏了大连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冬海波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7年7月2日,铁岭中院对辽宁“1?11”专案之一的冬海波涉黑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冬海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亿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王建伟等37名被告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等相关的15项罪名被分别判处1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1-05 A10版 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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