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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赔偿第一案以和解收官
□特约撰稿 王云祥
发布日期:2007-11-5   查看次数:186 【字号 】【打印】【关闭

    历经4年之久,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第一案”的“东方电子(000682)案”终于以股票赔偿、民事调解等方式收官。与我国证券民事赔偿三大案中的银广夏案和大庆联谊案相比较,东方电子案的和解率应当是最高的。业内人士认为,和解是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重要特征。

    历经4年之久,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第一案”的“东方电子(000682)案”终于以股票赔偿、民事调解等方式收官,全国6989名东方电子股民将可获4.42亿元的民事赔偿。

    “迄今为止,这是我国起诉人数最多、涉案标的最大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律师赵小革说。

    据东方电子公告称,公司已签收《民事调解书》6591份、《民事裁定书》66份,约占全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原告的95.2%,东方集团将根据其持有的东方电子股票以每股6.39元计价,向适格原告——包括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即2001年10月12日央视《中国证券》栏目播出《东方电子:原来如此!》之前买入和之后卖出的股民,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赔偿责任。

    “国资委的审批已经通过了,我们正在办理过户手续。”东方电子相关负责人在电话里说。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第一案

    “我代理部分股民在青岛中院立案以来,截至诉讼时效到期后的2005年底统计,青岛中院共立案2716件,涉及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的6989名原告,涉案总标的4.4242亿元。况且,该案审理期限已经达到四年半,故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一直担任部分股民委托律师的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说。

    东方电子于1996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证券名称:东方电子,证券代码:0682(后深交所将代码位数调整为000682)。同年12月17日,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30万股,发行价7.88元,发行后总股本增为6830万股。1997年1月21日,东方电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当天收盘价为每股17.24元。

    2001年7月,中国证监会着手调查东方电子公司违规事宜,该股票随即连续下跌,股票市值大幅缩水。

    2001年9月7日,东方电子披露,正在接受证监会调查。同年10月12日,中央电视台《中国证券》栏目播出题目为《东方电子:原来如此!》的报道。报道认为:“东方电子的业绩到底有多少水分,虽然还有待权威部门的调查结论,但是从我们的调查结果看,增发失败、机构减持以及连年股本扩张,都不是公司股价下跌的根本原因,东方电子高增长背后的业绩不实,才有可能是股价从24元跌到6元多的真正原因所在。”该日期为烟台中院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

    自2001年10月13日起,东方电子公司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的日期为2001年12月18日,该日期为法院认定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

    2002年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东方电子公司股票实行特别处理,证券名称由“东方电子”变为“ST东方”。

    2002年11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对东方电子原董事长隋元柏、董事会秘书高峰、财务总监方跃提起公诉。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隋元柏于1994年初在东方电子定向募集期间,与当时负责股票发行的董事会秘书高峰密谋,指使财务处负责人注册成立一空壳公司———烟台振东高新技术发展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累计购买本公司内部职工股1044万股。后盗用他人名义,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44个个人股票账户,全部股票交由东方电子证券部掌管。

    自1997年1月东方电子股票上市到2001年8月期间,隋元柏等人虚造公司业绩,相继抛售1044万原始股。此外,隋元柏还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向高峰控制的69个个人账户累计投入6.8亿元,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炒作,将大部分股市收益用于虚增主营业务收入。

    烟台市中院认定,东方电子三高管为了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通过在银行设立的东方电子户头、账户,中转、拆分由证券公司所得的收入,并根据伪造的客户合同、发票,伪造1509份银行进账单以及相应的对账单,金额共计17亿余元。

    2003年1月17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认定3人有罪。于是对隋元柏、高峰、方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法院宣判后,三人均未上诉。

    事实上,虚构业绩使东方电子自1997年起成为绩优股,并4次实行送、配股方案。通过虚假伪造行为,东方电子欺骗股东“高价买进,低价被套”。

    2004年4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撤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的特别处理,自2004年4月26日起该公司股票简称由“ST东方”变为“东方电子”。截止到2006年7月,东方电子股权分置改革前,经历次除权配股后,东方电子公司流通股本总共为6.02亿股。

调解长达4年之久

    东方电子于1997年1月21日上市,在其股价出现飞速上涨后,大批股民购入东方电子。但是,2001年东方电子爆出高管财务造假问题:自1997年4月至2001年6月,ST东方先后将1044万内部职工股套现所获收益、投入6.8亿元资金炒股所获收益,共计17.08亿元,通过虚开销售发票、伪造销售合同等手段,将其中的15.95亿元计入主营收入。此丑闻一出,东方电子股价一落千丈,给股民造成很大经济损失。

    中小股民不甘受骗上当,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权。2003年,从上海股民曹小妹和青岛股民陈鸿君等人起诉“东方电子”开始,全国先后有6989名股民向“东方电子”提出索赔。

    1997年7月14日,在东方电子向公众披露的1997年中期报告中,1997年1至6月份的净利润为35285201.95元。1998年3月14日,东方电子公司向公众披露的1997年度报告显示,主营业务收入236675031.28元,净利润70615556.02元,每股收益0.517元。而东方电子的实际净利润为24908122.25元。故法院认定,1997年7月14日为该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

    2004年8月24日,青岛中院安排东方电子案第一次开庭。2006年10月至12月,青岛中院对东方电子案组织较大规模的开庭,案件涉及298名原告。

    除了个案的具体问题外,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为,一是本案中被告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本案中有哪些责任主体?责任范围有多大?二是谁为虚假陈述行为的受益人?谁是虚假陈述行为的受害者?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认定?是否要剔除系统风险因素?是否要考虑操纵股价因素与内幕交易因素?如何计算投资损失?三是东方电子炒股收益能否归其所有?是否应当以法院调取的证券交易所电子数据为准?围绕这些问题,该案的审理情况在不断推进。

    在初次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多次举行调解会谈。随即,该案终于出现破局迹象。2006年9月6日至12日,包括唐小花在内的兰州300多股民诉讼案在青岛中院进行了公开审理。12月22日,该案二次审理开庭,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意向。

    借2006年东方电子股改之际,东方电子集团承诺,将以其持有的东方电子6021万股向原告履行65%的责任。同时,上述股改方案规定,方案通过后6个月内,原被告双方争取完成和解。

    2007年4月27日,烟台市国资委调整了东方电子领导班子,由杨恒坤出任东方电子集团董事长与总经理,至此,东方电子案的解决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7月间,在青岛中院召集下,双方又展开了和解的意向性谈判。从7月28日起,青岛中院全面集中审理此案。围绕达成的调解框架协议,东方电子与原告及其代理人在青岛中院主持下进行证据材料交换和质证,以确定适格原告后,对原告的实际投资损失进行了计算,确定赔付股票数量以每股6.39元人民币计价。而且对此案作出公开调解,并签署《民事调解书》。

    8月11日,山东省青岛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8月13日,东方电子发出公告,全国5036名原告同意和解,代表起诉请求金额为33266万元。

    8月25日,东方电子发布公告,由于此前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的重大不确定性基本消除,于8月27日重新复牌。此公告同时表示,目前在上诉的6989人中,经青岛中院确认,被驳回的有66人,已经与他们签订《民事调解书》;同意此前公布的赔偿方案的有6591人,合计约占全部原告的95.2%。而几周前公布数据时,这一数字仅为5036人。因此,公司不得不在8月中旬继续停牌至今。

    赵小革律师认为,证券交易的投资意向是以交易记录里面的委托记录来体现的,在投资人委托记录里面明确了投资人的意向,而从投资人委托的时间和价格上看,根据“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从成交量上来看,投资人当日投资委托应该成交的股票而没有成交就是因为券商没有按照协议要求提供自助委托服务造成的,其应当赔偿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

    “在考虑揭露日时,根据当时的一篇报道确定揭露日为2001年9月14日,根据《规定》33条,我们把东方电子揭露日确定后,当日开始计算流通股成交量,在11月26日确定其6亿多流通股成交量达到100%。”赵小革说。

    目前,东方电子10年虚假陈述案基本宣告结束。“公司控股股东将以其合法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以每股人民币6.39元计价,向‘适格原告’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尚未到位

    “该案的赔偿涉及国有股,所以关于对股民的赔偿也要经过国资委的严格审批后,赔偿金方可到账。因为赔偿的一切问题必须按照上市公司交易规则进行。目前能够充分说明的事实是,关于该案的赔偿问题一定能够顺利解决。”赵小革律师自信地说。

    但是,截至目前,股民们的赔偿金还没有到账,股价却连续下跌。有股民发出疑问:“案子结束已经好长时间了,为什么赔偿金一直不到位?”

    股民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由于赔偿一再延后,东方电子的股价已经大幅下跌,从8月底公布赔偿方案时的7.9元,下跌到了10月31日的最低价5.52元,这已经远低于赔偿作价的6.39元。看着从8月底以来逐步下滑的股价,部分股民将之形容为“干等着赔钱”。

    对此,东方电子方面表示:“这个我们没办法。”而宋一欣律师则认为,涨与跌都是股市正常现象,股民的反应虽然可以理解,但不应小题大做。

    目前,来自东方电子的说法是:“国资委审批已经完全通过了,目前正在办理手续。”而负责该案的律师宋一欣也表示,目前深交所正在办理过户手续,股民不用特别担心。

收官后的思考

    事实上,此次赔偿将全部由东方电子国有控股股东——东方电子集团承担,开创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方式的先河,对今后同类案件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与我国证券民事赔偿三大案中的银广夏案和大庆联谊案相比较,东方电子案的和解率应当是最高的,银广夏案中332名原告和解、1人撤诉、503人通过法院判决才得到解决,而大庆联谊案中的案件几乎走完了一、二审的全过程。

    “在证券民事赔偿活动发达的美国,1990—2001年间,也只有1%的案件走完一审的全过程。因此,和解是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重要特征,司法解释中也强调了和解的作用,而东方电子案的和解是符合这样的特征和要求的。”宋一欣律师说。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1-05 A07版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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