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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旅游受贿”第一案
□本报记者 宋伟
发布日期:2007-10-24   查看次数:631 【字号 】【打印】【关闭

    以受贿罪查处接受免费旅游的案件屈指可数,这种现象会因一项立法计划而改观——《刑法修正案》(七)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

    该修正案将修改受贿罪的相关条款,重点是明确界定受贿罪中的“财物”概念,将“财物”修订为“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今后,接受免费旅游、筵席招待等将可能构成受贿罪。河南“旅游受贿”第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康双德、王玉和涉嫌受贿案,是郑州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第一起因接受出国旅游而涉嫌受贿的案件。”10月8日,郑州市检察院主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宋楠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说,康、王两人接受河南省江海房地产公司(下称江海公司)安排,到美国免费旅游10天,花费近9万元。检察机关认定,这个数额就是两人的受贿数额。

    河南省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郑州市检察院立案查办的这起‘旅游受贿案’不仅是郑州市第一案,也是河南省第一案。”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接受免费旅游是否构成受贿存有争议,所以“旅游受贿”这类案件在全国十分罕见。

    检方已经将案件起诉到新郑市法院。河南省新郑市检察院起诉科长时红敏告诉记者:“目前,康双德和王玉和两人已经取保候审,至于是否收监,由法院定。”

    新郑市法院称,已经收到检察院的起诉,“这是一个指定管辖的案件,比较敏感”,最近就要开庭审理。

讨要欠款讨来“美国旅游”

    河南省“旅游受贿”第一案的两个犯罪嫌疑人分别是康双德、王玉和。康是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崔庄村党支部书记,王是祭城镇政府副科级干部,曾在崔庄村挂职过党支部书记。这两人“荣登”河南“旅游受贿”第一案,源于7年前的一次“美国之旅”。当时,江海公司欠崔庄村征地款98万多元,康双德带领村民到江海公司催款时,顺便要求该公司总经理尹富有安排外出“考察工作”。

    在河南省中青旅的周密安排下,康、王两人的旅游十分顺利,只是江海公司的98万多元欠款一直欠账不还。没想到7年后案发,检察机关认定,康、王两人的“旅游受贿”是典型的索贿,属于受贿犯罪中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郑州市金水区下辖的祭城镇崔庄村原有近3000亩土地,由于金水区是河南省委、省政府等机关所在地,城市化步伐很快,但在城市化过程中留下了一些后遗症,其中征地款纠纷较为典型。

    1995年3月16日,康双德代表村委会与江海公司签订了土地征用合同,以每亩16万元的价格卖给江海公司110亩土地,共计1760万元,两年内结清。合同签订后,江海公司一直拖欠土地款。

    “当时,这块地空置了4年左右,一直荒草杂生。”一位参与征地的知情人告诉记者说,“等土地升值后,江海公司又将土地转手给了中原汽贸和经发房地产公司,这时的土地价格已经达到每亩50万元左右。”

    “如果江海公司赔钱了,不支付土地款还有情可原,挣钱不还,就有问题了。”起初,这位知情人对康双德的“美国之旅”并不知情。合同约定两年内付清土地款,但一直拖了5年,直到2000年11月,江海公司尚欠98万多元。

    除了与江海公司的征地款纠纷外,与河南渔港实业公司的征地款纠纷更有典型性。1996年6月16日,康双德代表村委会与渔港实业公司签订了近30亩的征地合同,共计479万余元。蹊跷的是,在合同中,并未注明具体的付款期限。结果,渔港公司征地后一直不付款,至今10多年了,一分钱也没给,但这样并不违反征地合同。后来,这块地几经折腾,现在因债务纠纷,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

    单这两块地儿,就使577万多元征地款打了水漂。

出国10天花了近9万元

    去年底,郑州市金水区纪委在检查中发现了问题,纪委经调查认为,康双德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在买卖集体土地过程中,由于工作不力,把关不严,致使577万多元卖地款至今没有收回。对此,康双德负有领导责任,但鉴于康双德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讲清问题,承认错误,而且表示要通过法律等途径收回欠款,决定给予康双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针对郑州市金水区纪委的处理决定,郑州市检察院认为,康双德渎职的背后,很可能还有腐败问题,否则500多万元征地款不会打水漂儿。于是,郑州市检察院对康双德涉嫌犯罪问题进行了秘密调查。

    经调查发现了康双德涉嫌犯罪的线索:2000年7月,康双德带领村民向江海公司索要征地款时,要求江海公司经理尹富有安排其外出旅游。在尹富有和河南省中青旅的安排下,康双德与王玉和两人,到美国旅游10天,花费近9万元,费用全部由江海公司支付。

    今年3月29日,郑州市检察院指定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对康双德、王玉和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并将康双德逮捕,其金水区人大代表资格也被中止,王玉和取保候审。不久,二七区检察院对康双德变更了强制措施,变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起诉后,郑州市中级法院指定由新郑市法院审理。

    另外,江海公司还向办案检察官证实:在康双德与王玉和旅游期间,公司还给两人一万美元现金,用于他们在美国期间的开销。“对这一万美元,公司说给了,但康双德与王玉和不承认,从证据角度考虑,不好认定,所以起诉的时候,就只有旅游这一笔,那一万美元没认定。”新郑市检察院起诉科长时红敏对记者说。

    针对该案,新郑市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分析说:“因为是一种新型犯罪类型,此案在郑州乃至河南产生了很大影响。另外,一些旅行社甚至研究出台了应对策略,主要是如何让一些官员的免费旅游规避法律追究。”

“旅游受贿”曾引发争议

    当受贿案查到只有“旅游这一笔”时,案件成了河南“旅游受贿”第一案,并引起了各方面的争论。

    有人认为,康双德、王玉和接受江海公司的旅游服务,不构成犯罪。一方面,这种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果定罪,打击面太大。另一方面,有关法律规定尚不够明确,康、王接受江海公司提供的免费旅游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受贿行为:第一,旅游款近9万元是由江海公司直接交给中青旅的,康、王两人没有直接经手这些钱,他们接受的是美国旅游,获得的是不正当的利益,但与直接接受财物有本质区别;第二,现行法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严格对照法律条文,受贿罪的对象仅限于财物。现行刑法将受贿罪作为经济犯罪比照贪污罪论处,而贪污罪侵害的对象同样也只能是财物;第三,康、王两人接受的是免费旅游,旅游既不是财物,也不单纯是财产性的利益。旅游活动对提供者来说,虽然是有直接的财物支出,但对于接受者来说没有表现为财产上的增加,获取的主要是精神上的愉悦和享受,并非物质性利益。虽然接受免费旅游的行为与“性贿赂”一样,都有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有关司法解释对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对象尚无明文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财物不应作扩大解释,因此对接受免费旅游的行为不应作为犯罪来处理。

    与上述观点相反,有人认为,接受可用金钱折算的好处也是受贿。刑法对“财物”的概念虽未作明确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受贿罪对象的“财物”,不仅包括金钱,而且包括其他可以用金钱折算之财物。显然,如果江海公司不支付旅游费用,康、王两人必须向旅行社支付近9万元,他们接受了免费旅游,其所获得的利益可以用金钱计价,受贿数额可以准确认定,与直接接受现金贿赂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同时,有关党纪政纪对接受免费旅游是否构成受贿已作出明确规定。早在2000年,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在一份有关答复的文件中指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其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以受贿错误论。该规定以党和国家的政策形式,肯定了免费旅游的受贿性质。

    支持“免费旅游”应当定受贿罪的人,还提供了一个案例:去年,杭州萧山区检察院查办了区物价局工作人员王雅萍“旅游受贿”案,王两次接受某技工学校提供的出国旅游,共计花费4.6万余元,被萧山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刑法将修改受贿罪条款

    在“接受免费旅游是否构成受贿”争议的同时,还有人提出,康双德、王玉和“美国旅游”发生在2000年7月,至今已7年了,过了追诉时效。按照刑法规定,应当撤案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

    “康双德、王玉和涉嫌共同犯罪,涉案数额近9万元,这个数额的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15年,显然在追诉时效内。”郑州市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说,“即使分开计算,两人均摊,这个数额的最高刑是有期徒刑10年(有索贿情节,从重处罚),也在追诉期内。”

    不过,康双德、王玉和两人的“美国之旅”7年后才案发,表明免费旅游具有隐蔽性,也成为近年来腐败现象的一种发展趋势。所以,查办康双德、王玉和“旅游受贿”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受贿并非限于直接的财物,只要接受了可以用金钱折算的好处,同样也是受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的话说,就是其他财产性利益。陈国庆认为,刑法关于受贿罪条款中的“财物”,“应从财物扩大到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

    9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和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共同主办了纪念新刑法典颁行十周年学术研讨会。在这个会议上,全国人大有关官员透露,新刑法自1997年颁行以来,陆续进行了多次修改,目前已经通过了6个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七)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而修改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将是《刑法修正案》(七)的重要内容:现行刑法将“贿赂”的内容直接限定为“财物”,把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因此,扩大贿赂的范围不仅有利于打击那些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财物以外不正当利益的腐败行为,也与世界各国腐败犯罪立法潮流相契合。

    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这次会议上说,受贿罪中的“财物”不应该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这与陈国庆的观点“不谋而合”,也预示着“两高”在修改受贿罪条款问题上已经达成了共识——刑法对“财物”的概念一直没有明确界定,以“旅游受贿”为例,尽管现象很普遍,但以受贿罪查处的,却屈指可数。因此,这次刑法修正案要给一个说法,作为受贿罪对象之“财物”,还应包括可以用金钱折算的财产性利益,譬如免费旅游、筵席招待等。但对非财产性利益,如调动工作、提升职务甚至性服务,虽然也属于“好处”,但这次刑法修正案暂且不会将其纳入受贿罪之中,因为这些非财产性利益难以用金钱数字来计量。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接受出国旅游是受贿,接受性贿赂还不算是受贿”。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0-15 A07版 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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