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等具有明显效果。但笔者通过调研发现,这一旨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做法目前正遭遇着三个方面的风险:
一、被告人的权利可能遭到损害。由于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案件规定适用的前提是“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被告人文化素质较低,且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因此事实上被告人基本上无法选择,而这又是以被告人自愿放弃了部分诉讼权利为代价的。
二、司法的公正性可能遭到被害人的质疑。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要求司法机关伸张正义,对被告人进行惩罚的心情比较迫切。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与公诉人在对案件事实和罪名的认定上,可能存在不同意见,甚至是严重分歧。如果不经过详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理中再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极易使被害人产生对司法机关公正性的怀疑,因不满、对立情绪而导致日后无休止的申诉、上访。
三、公诉人程序随意性的心理可能被“纵容”。实践中有的被告人虽然承认自己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但否认其行为构成犯罪,此种情形公诉人若建议适用简化审理,则显属对适用条件的人为扩大。而对另一基本条件被告人“自愿认罪”,有的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只有在庭审中认罪才是最终态度。在审查起诉中认罪的,到法庭上有可能变化,因此不主动建议适用简化审理,又把适用条件人为缩小,并可能导致同样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因适用程序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处罚。
(倪杰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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