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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民获赔折射诉讼时效漏洞
□特约撰稿 李凤发 发自湖南衡阳
发布日期:2007-10-8   查看次数:609 【字号 】【打印】【关闭

      本案的焦点在于: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计算。业内人士认为,此案胜诉的最大意义在于,对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中的诉讼时效作了全新的司法实践。

      “蓝田造假”案尽管已事隔6年,但不少股民依然清晰记得当年惨痛的一幕。

      6年前,“蓝田股份”的股市神话被骤然戳穿后,股价暴跌至几乎一文不名,不少股民因此血本无归。就在大部分受骗股民认为“索赔无望”的时候,部分股民开始借助法律手段,向“蓝田”索赔,并成功获得赔偿。

      股民韦来国也是索赔者之一,所不同的是,韦来国起诉时,从时间上算,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年多。但法院视特殊情况立案后,韦来国最终一审胜诉。此案由此成为“蓝田股份”索赔案中首例“超过诉讼时效”而胜诉的案件。

衡阳股民身陷股市骗局

      上世纪90年代的炒股热潮中,韦来国也是其中的狂热者之一。

      韦来国是湖南省衡阳市棉织机械厂的一名普通员工,也是衡阳最早敢在股市中吃“螃蟹”的股民之一。

      2000年,一只名为“蓝田股份”的股票吸引了韦的注意——从公布的财务报告来看,这只1996年发行上市的股票一直保持着优异的经营业绩:总资产规模从上市前的2.66亿元发展到2000年末的28.38亿元,增长了近10倍;1997年至1999年,3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4261.87万元、36472.34万元和54302.77万元,其净资产收益率一直位于上市公司的最前列。

      对于这只“绩优股”,韦来国当然没理由错过,当年的8月3日,他用哥哥韦来祥的账户,以每股18.17元的价格,购入“蓝田股份”5500股。买入“蓝田股份”后,股票有跌有涨,久历风雨的韦来国并没在意。但他做梦没想到的是,一次灭顶之灾,正向他以及所有购买“蓝田股份”的股民袭来。

      2001年12月,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刘姝威的一篇600字短文刺破了“蓝田”造假黑幕,“蓝田”神话随之破灭,股价一路狂跌。得到消息后,韦来国欲将手中的“蓝田股份”抛出,但为时已晚,股票已被彻底套牢。至2003年5月23日,“蓝田股份”终止上市。

      “我每股18.17元买进的,到最后跌至每股0.25元,9万多元的股票,最后缩水至1000多元,以前在股市中赚来的钱差不多都赔进去了。”韦来国说。

      如同其他股民一样,遭遇骗局之后,韦来国心情极度灰暗。但他很快意识到,由于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造成股民损失的,或许有机会进行索赔。于是,他一直关注“蓝田股份”造假案的进展情况。但遗憾的是,他通过很多媒体,都只了解到“蓝田股份”黑幕被拆穿的消息,至于“蓝田”造假案是否已终结、受骗股民是否可提起索赔诉讼,他都不得而知。

      2006年4月13日,韦来国在一家报纸上看到一则消息——《272位原告同意和解ST银广厦延长停牌14天》。这让他看到了索赔的希望。因为“蓝田股份”被曝光发生在ST银广厦之后,股民能向ST银广厦索赔,那么“蓝田股份”进入司法程序的日期也应不远了。

      由于自己没有电脑,韦来国于是托他的好友姚康在网上帮他查消息。姚康在网上查找后,告诉韦来国一个令他难以置信的消息:“蓝田”造假案已于2003年12月31日由湖北省高院审理完毕,受骗股民如果要起诉索赔,最后的期限截至2005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韦来国此时如果要索赔,已超过诉讼时效4个多月了。

      得到这个消息,韦来国很是沮丧,但他并没灰心。他想起一个人——过去的同事及好友、现旅居法国的华裔律师黄健旭。

      黄了解了韦来国的情况后认为,从表面上看,这个案子似乎超过了诉讼时效,但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的,而韦来国是去年4月13日后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应该从4月13日算起。而韦来国要赢得这场官司,必须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得到黄健旭的指点,韦来国燃起了一线希望,他找到了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虞国庆,希望能够得到他的帮助。

      虞国庆律师分析后也认为,案件的关键在于是否超过了期限,如果找到了他确实“不知道”的证据,案子还是有希望的。

诉讼时效该从何时算起

      据虞国庆律师介绍,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专门给出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为造假造成了股民的损失,股民可以进行诉讼,有效期为两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起诉的条件:一、上市公司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二、上市公司受到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处罚;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并且判决已经生效。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股民就可以在两年内起诉。

      “这个司法解释给了我启发,因为这三种情况,韦来国一项都不具备,也就是说,韦来国在当时并不具备起诉条件,或者说,他当时并不知道自己可以起诉。”虞国庆律师说。

      经过努力,虞国庆找到了大量证据,证明韦来国确实“不知道”“蓝田”一案已判的证据。

      第一,到目前为止,“蓝田”公司并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第二,“蓝田”公司也没有受到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处罚;第三,“蓝田”公司的高管虽然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获罪,但该案未公开审理,而且我国刑诉法尚未规定有公布生效刑事判决的义务,因此法院始终也没有将该判决结果向外公告。

      同时,证监会网站、三大报(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的三家报纸)也没有刊登湖北高院对蓝田的判决。所以,即使是湖北省高院,除了当时审判这一案件的法官知道这个刑事判决结果外,其他庭的法官都不一定知道,更不用说身在湖南衡阳、与武汉相距千里之遥的普通股民韦来国了。

      另外,韦来国还有知道“蓝田”高管获刑日期的证据,即证人姚康2006年4月13日在网上查询蓝田高管获刑的查询记录。

      综合几大理由后,虞律师认为,可以证明,在2006年4月13日之前,韦来国确实不知道“蓝田”案已经判决,或者说,他确实不知道自己可以起诉。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对于两年的时效是从起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算起,因此,韦来国的诉讼时效应从他“知道之日”——2006年4月13日开始算起。

      “从这一点来说,韦来国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但虞律师同时表示,法官对这样的理由能否接受,他的心里并没有底。

      2006年11月10日,经过充分准备之后,韦来国和虞律师来到武汉市中院立案庭。立案庭的法官听完陈述理由后,犹豫再三,最终经过向领导请示给予韦来国和虞律师答复:你的诉讼权还是有的,但不能保证胜诉,问韦来国是否立案。韦来国坚决表示立案,他觉得即使立案后冒很大的败诉风险,也要试一试。

一审胜诉获赔6万余元

      2007年3月12日,此案在武汉中院如期开庭。庭审中,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诉讼时效是否过期”这个问题上,虞律师依据前文中提到的“三个理由和事实”进行了抗辩,法官认为这个问题提得很有见解,当场采纳了虞律师的抗辩意见。

      诉讼时效的问题解决之后,接下来的审理便简单了许多。韦来国把包括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蓝田股份所属公司)董事长邹贤林、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瞿兆玉等11人告上法庭。

      5月28日,武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自1999年中报公布后买入被告生态农业公司的股票,并于该公司虚假陈述被披露后仍持有该股票所形成的亏损,与生态农业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生态农业公司应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武汉市中院判决被告生态农业公司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为:一、投资差额损失64800元;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486元;三、前款所涉及资金利息损失1603.09元,其实际损失合计为66889.09元。

      至8月28日止,11名被告无一人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折射法律漏洞

      业内人士认为,韦来国诉“蓝田”案是非常典型的证券民事赔偿案,此案充分暴露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第五条中明确了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135条关于两年的规定。但同时《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

      “1?9规定”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上违背了《民法通则》137条的规定,它没有按此法条的要求算起,而是规定了具体的起算时间。虞律师表示。

      事实上,急于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广大投资者根本无法按照“1?9规定”的起算时间计算诉讼时效。因为:

      首先,虽然“1?9规定”明确了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从行政机关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之日算起,但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公布行政处罚的义务。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也只是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人,并不在媒体上公布。如果严格按照“1?9规定”起算诉讼时效,投资者将会因行政机关没有公布行政处罚结果而直接影响到诉讼权利的行使,甚至还会没有达到诉讼时效的起算条件而被认定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其次,根据“1?9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法院应当公布刑事判决的义务,法院在作出刑事判决后,并不一定会将判决结果进行公告,因此,广大投资者很难知道刑事判决从什么时候才开始生效,也就很容易错过诉讼时机。

      “‘1?9规定’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已经严重违背了《民法通则》137条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因此很难依法在实践中得到普遍实行。”虞律师认为,韦来国诉“蓝田”案终审胜诉,是对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中的诉讼时效作了全新司法实践,这也是韦来国诉“蓝田”案的价值所在。

      有分析人士预言:此案胜诉之后,“蓝田造假”案的民事赔偿将重新进入活跃期。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0-08 A09版 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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