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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人民检察院“长征”之路
□本报记者 郭新磊 综合报道
发布日期:2007-9-24   查看次数:170 【字号 】【打印】【关闭

一座博物馆浓缩人民检察的风雨沧桑

      2007年9月5日,经过两年多的周密筹备,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史展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正式开展,从人民检察的创建,到现代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一张张铭记历史的画卷,展现着人民检察在新中国从无到有的每一步。

      2007年9月13日,每一代检察人为中国法治建设留下的印记——200多件实物、8000余幅照片、200多件历史文献史料复制件穿越时空,汇聚一堂,组成中国第一个检察专题博物馆。

      “2007年是现代检察制度在中国实行100周年,2008年将是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30周年。”一位相关人士对记者说,人民检察博物馆的落成,无论是对现代检察制度在中国的诞生,还是对人民检察院的恢复重建,都是一种很有意义的纪念。

      在战火硝烟中诞生,历经70载血与火的考验,中国人民检察伴随着新中国的发展而逐渐完善、成熟,期间的艰辛与波折,已经难以言述。正是这个检察专题博物馆,浓缩出人民检察70多年经历的风雨沧桑。

一扇大门与第一代检察官

      有别于光彩亮丽的大厅,在人民检察博物馆“和谐苑”主楼二楼阳光大厅的正面墙上,镶嵌着一扇朴实的大门。没有名匠雕琢、没有刻花染色,但没有人对它的朴素指指点点,更没有人敢对这300多年历史的大门进行经济价值衡量。因为在大门之后,是中国的人民检察,是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令人肃然起敬的风雨沧桑检察路。

      它被定为“中国人民检察第一门”!

      “叔衡才调质且华,独辟蹊径无纤瑕;临危一剑不返顾,衣冠何日葬梅花。”苍凉的诗句带着谢觉哉对老友的悼念,推开了这扇见证了人民检察成长初期的“第一门”。

      这是70多年前的一幕:古旧的客家宗厅,在呼啸的寒风中显得异常孤寂。只有从窗户透出的昏黄灯光才显出冬夜中的一点生机。

      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的何叔衡,正在摇曳的灯光下梳理着各种案件。

      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谢家祠堂召开,成立了神州大地上第一个红色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而伴随着新政府一系列的工作,中央政府工农检察部也随之诞生,何叔衡即担任首任部长。

      作为红色政权下的检察部门,也是新中国检察院的雏形,它在当时的任务非常明确:监督各级苏维埃机关站在雇农贫农的立场上,去没收、分配土地;监督各级苏维埃机关执行苏维埃政纲、政策的情况;监督苏维埃机关执行苏维埃经济政策的情况;向该级执行委员会建议撤换或处罚国家机关与国家企业的工作人员;向法院报告行贿、贪污、浪费等行为,以便法院实施法律制裁。

      “从这些具体任务看,当时的工农检察部,有点类似于现在的监察部。”一位检察院的检察官在看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人民检察史说。

      但这个开创司法检察的部门,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却在何叔衡及第一代检察官的努力下,一步步走向现代的人民检察院。

      在当时,工农检察部可谓是一个大部,总共有七八十名干部,经常奔波在各地,检查、查处各种贪污腐化、违法乱纪、失职渎职行为。1932年9月,工农检察部更是设立了控告局,负责“接受工农劳苦群众对苏维埃机关或国家经济机关的控告和调查控告的事实”。随后,一系列的反贪案件,一批批贪污分子无处遁形:被检举揭发的贪污分子有42人,包括会计科长科员、财政处长、厂长等,共查处贪污款项计大洋2053元、棉花270斤、金戒指4个,涉案级别最高的领导干部,当属江西于都县委书记刘洪清、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

      此外,工农检察部对下面法院及裁决部门报批的各种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核:1932年5月,瑞金县上报一个案件,基层法院判处罪犯朱多坤死刑。作为第一任检察部长,何叔衡认真审阅,作出批示:朱多坤判死刑不能批准,朱多坤由枪毙改为监禁两年。根据口供和判决书所列举的事实……是普通的刑事案件,并非反革命罪;1932年7月,检察部在对江西省苏裁判部省字第二号关于温某、余某等六犯判决的批示中,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判决结果提出质疑,明确需要重新审理……

      1933年4月,工农检察部终于由各部局共用的叶坪谢氏祠堂搬出,来到沙洲坝村老茶亭的杨氏宗厅,在“人民检察第一门”的见证下步履艰难地前行。

      1933年底,何叔衡受到错误批判,被撤销了中央工农检察部部长职务。两年后,这位红色政权下的首任“检察长”带着未了心愿,沙场捐躯。

      1934年2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后,中央工农检察部更改为中央检察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任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项英兼任中央工农检察部部长。

      此后在苏维埃共和国期间里,在中央检察委员会以及各级审判机关、检察员的努力下,整个政府法治化快速发展。

人民检察院的成立

      从红色政权下过渡过来的新中国检察制度,一切都在司法环境的建立完善下步入一个新的台阶。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建立最高人民检察署,其职责是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检察责任。

      1949年10月1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声音从天安门城楼上传来,长安街上兴奋的民众没有意识到,中国人民检察也已经随着五星红旗的冉冉升起而步入一个新阶段。

      就在同一天,毛泽东签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通知书,任命罗荣桓为新中国最高人民检察署第一任检察长。

      当时,由于缺少实践经验和理论准备,新的检察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前苏联的检察理论和经验,确定了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在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中规定:“全国各级检察署均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机关干涉,只服从最高人民检察署之指挥。”

      建立之初的检察机关,即被赋予了特殊的地位。但同时,对检察人员也给予了严格要求。1950年9月4日中共中央决定,建立各级人民检察署,并指出:“苏联的检察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保障各项法律、法令、决议等贯彻实行,是起了重大作用的。我们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才开始建立这种检察制度,正因为它是不同于旧检察的新工作,很容易被人模糊。但因为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故必须加以重视。”为此,中央确定的检察官选任标准表现了此种重视之意,这标准是:“负检察责任的干部(指非技术事务性干部),必须政治品质优良、能力相当、作风正派之人,不可滥竽充数。因为这不同于普通司法机关。”

      随后几年,人民检察署在各种尝试中不断完善,从垂直领导制改为上级人民检察署和当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再到恢复垂直领导体制,从探索中发现缺陷,从失败中寻找方向。

      1954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同时各级人民检察署也正式更改为人民检察院,逐步全面担负起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为新生的人民共和国的稳定和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在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张鼎丞凭借着1204票赞成、1票弃权的优势,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也是共和国成立之后的第二任检察长,更是共和国第一个由人民代表选出的检察长。

      之后便是各地各级检察院不断出现,铁路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也相继建立,检察机构遍地开花,检察制度出现一个发展过程中的高潮。

      但这段时间持续不长,因为政治原因,如火如荼的检察制度最终半路夭折。

十年消匿重新恢复

      当社会发展和法治高扬时,人民检察制度随之兴旺、发展;反之,社会动乱、法治衰微,司法制度尤其是检察制度就会遭受曲折和艰难。

      1957年8月,铁路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随铁路、水上运输人民法院一并撤销了。此后,遭遇政治挫折的人民检察院陷入低潮,从1957年到1966年,检察职能已难于履行。

      “大革文化命”展开到1968年上半年的短短两年里,全国检察机关大部分被激昂的革命群众砸烂。1968年12月11日,高检院、最高法、内务部军代表、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向毛泽东、中央、中央文革写了《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求报告》,被批准执行。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各级人民检察院一样,从一段历史中消失,而最高检所属的173名风华正茂的检察官被下放到湖北荆州沙洋农场劳动。

      从1968年到1978年,这段在人民检察史上处于空白的阶段,是所有检察人心里都难以忘怀的阴影。那10年,历史上没有了检察制度铸就的辉煌,有的是无数宗扭曲司法的案件。198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报告说,“文革”中全国经过“法律手续”错误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共175000多件、184000余人,已全部得到了平反或改正。他说,“文革”中的所谓“反革命”案件,冤错比例一般占40%上下,有的地区高达60%至70%,数量之大,比例之多,后果之严重,为建国以来所仅有。

      除了心痛,当时的人民检察还有心寒——1975年1月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转由公安机关行使。

      这几乎等于宣告了人民检察院的死刑,无数次面对刑讯的机关,也逃脱不了等待刑期的煎熬。

      所幸的是,这段煎熬终于迎来了“平反”的日子。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重建人民检察院,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并确定其根本职能是法律监督。

      刚刚恢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时,编制仅有90人,实际还不到这么多,但他们已开始履行职责,已经向世界宣布,中国恢复了司法监督。

      1980年9月29日,对于中国检察史,对于中国法制史来说,是一个绝对难忘的日子。当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成立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专门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同年11月2日,高检院检委会一致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将那些险些把共和国带入深渊的历史罪人送上了法庭,将人民检察院的形象重新树立在民众面前。

      经历过重重波折的人民检察,逐步在新中国发展进程中发挥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而它走过的每一步,都散布在检察史料和实物中,留传未来。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9-24 B07版 旧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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