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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购买资产无端被法院收回
□本报记者 袁荣田□胡刃 王忠明
发布日期:2007-9-24   查看次数:334 【字号 】【打印】【关闭

      2007年9月,四川泸州市。在离长江不远处,泸州市最大的乙炔生产企业——德阳腾达化冶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已人去楼空。昔日好端端的一个企业,因资阳中院的违法执行,导致数百万资产被转移一空,企业被迫停产数月,职工工资无着……目睹此情的一位老职工伤心地说:“造成这么大的损失,哪个来负责哦?”

从法院购买资产又被收回

      事情的原委是:1992年至1997年间,泸州蓝天乙炔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泸州分行抵押贷款208万余元。因到期未还,2001年9月,泸州建行向泸州中院起诉蓝天公司。泸州中院作出泸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蓝天公司于2001年10月12日以前,向泸州建行一次性付清借款208万本金及利息。到期后,蓝天公司仍未能付款,泸州建行申请强制执行。泸州中院遂启动变卖程序,将蓝天公司抵押给泸州建行的财产,委托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评估价为172.4309万元。

      德阳腾达化冶有限公司获悉情况后,向泸州中院表示愿意购买。2001年11月22日,泸州中院作出第90-1号《民事裁定书》,将蓝天公司的抵押财产按评估价172.4309万元变卖给了案外人腾达公司。

      据腾达公司介绍:由于泸州建行承诺,他们可将蓝天公司剩余财产卖给腾达公司,所以在法院裁定下达的当天,腾达公司与泸州建行私下达成协议,愿多支付156.586102万元替蓝天公司向建行偿还剩余贷款,并同时约定了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征得建行同意后,腾达公司首付50万元,新投入200多万元组织生产。就在腾达公司组织正常生产不到4个月时,2002年3月16日,泸州中院却突然作出(2002)泸民再初字第5-1号裁定,以第55号《民事调解书》诉讼程序不合法为由,撤销了该院已作出的90-1号裁定,限定腾达公司将买得的财产立即返还给蓝天公司。

      2002年3月18日,泸州中院动用百余名法警强行驱赶腾达公司职工,将该公司购得的资产和新增资产全部交给了蓝天公司。接着泸州中院又作出第5号《民事判决书》,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撤销了泸州中院(2001)第55号《民事调解书》,同时判蓝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偿还泸州建行借款本金208万元及未支付利息。腾达公司从泸州中院手中购买的资产被执行回给蓝天公司,就连自己新投入的200余万元也被蓝天公司占有,100余名职工全部失业。

错误执行的资产被返还

      腾达公司的遭遇引起了四川省人大的高度关注,2002年3月25日,省人大作出督办,要求省高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妥善处理”。当天,省高院向泸州中院发出第28号《执行案件督查督办函》,要求该院“在收到本函后三日内自动撤销(2001)泸民再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2001)泸执字第90-1号民事裁定书中所确认的财产返还德阳腾达公司”。

      泸州中院收到省高院的督办函后,不予纠错。2002年4月24日,省高院作出“川执督字”第28号决定,明确指出泸州中院的作法是错误的,没有充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撤销泸州中院(2002)第5-1号民事裁定书,限定泸州中院收到本决定书7日内,将错误执行回转的财产返还给腾达公司。

      在省高院作出第28号决定一年多的时间里,泸州中院拒不执行省高院纠错决定,导致腾达公司泸州厂区关闭,此事引起了多家媒体的关注和报道。

      2003年8月30日,在有关领导的关注和批示下,泸州中院被迫纠错,作出了(2003)“泸回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院原来错误执行给蓝天公司的资产,依法返还给腾达公司。

返还资产再次被收回

      几经折腾,腾达公司终于在2003年9月收回自己依法购得的资产,再次投入100多万元添置设备,生产经营逐步走上正轨,并多次与泸州建行商谈支付余下欠款事宜。

      2005年8月11日,四川省高院作出裁定,决定提审泸州中院在2002年3月25日作出的第5号《民事判决书》。省高院提审后,于2006年4月18日作出(2005)川民再终字第68号判决,维持了泸州中院(2002)第5号判决。在以上两份判决书中都是判令蓝天公司向泸州建行还款,并未涉及到腾达公司。受省高院的指定,由资阳中院负责执行省高院的第68号判决书。

      2006年12月27日,资阳中院作出第52号裁定书,在裁定书中列明的被执行人是蓝天公司,但同时又把“案外人”腾达公司拉扯进来。这份裁定书载明的是执行省高院判决蓝天公司向建行还债的第68号判决,却裁定要按照腾达公司于2001年11月22日与建行签订的《协议》执行,把腾达公司从泸州中院手中购买的财产,又返还给蓝天公司。不仅如此,资阳中院还把蓝天公司于2002年按泸州中院判决执行给泸州建行的98万元,也划到资阳中院自己的账上,企图“归还”给蓝天公司。

      针对资阳中院作出的第52号执行裁定,记者就有关法律问题采访了法律专家。专家指出:资阳中院将案外人腾达公司与建行签订的还款协议作为执行依据,是典型的违法行为,资阳中院只能按省高院68号判决执行蓝天公司资产以偿还泸州建行欠款。腾达公司与泸州建行签订的《协议》无论是否有效,都不在执行之列。按“不告不理”的原则和法律规定,对协议纠纷的处理,可由双方约定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未起诉,法院未受理,也未作出生效判决,资阳中院就直接把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作为执行依据,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是违法的。

被叫停的裁定还在执行

      资阳中院作出执行案外人腾达公司财产的裁定后,第二天就查封、扣押了该公司的资产,并交由蓝天公司保管。腾达公司向资阳中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说明该公司是依据泸州中院的90-1号裁定合法买得的资产,省高院第68号判决书判令的是蓝天公司向建行还款,与腾达公司无关。腾达公司认为:蓝天公司欠泸州建行的钱,应由蓝天公司支付;腾达公司欠建行的钱,应由腾达公司支付。应该各算各的账,各自履行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与蓝天公司的债务搅和在一起。资阳中院在执行蓝天公司时,把腾达公司拉扯进来,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腾达公司把自己的意见多次向资阳中院作了反映。随后,资阳中院主持泸州建行、蓝天公司、腾达公司听证。

      之后,腾达公司等待资阳中院答复,谁知等来的却是一纸裁定。2007年3月15日,资阳中院作出了第52-1执行裁定,撤销了泸州中院将蓝天公司资产卖给腾达公司的(2001)90-1号裁定。

      腾达公司再次走上维权之路,多次上访。2007年4月,省高院通知资阳中院暂停执行。然而,资阳中院不仅拒不撤销裁定书,反而于2007年6月16日再次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腾达公司资产的通知书。泸州蓝天公司将资阳中院委托其保管的属于腾达公司的资产转移,厂内机器设备的值钱零部件不翼而飞,腾达公司对外租借的货车被蓝天公司扣押,工厂大门也被蓝天公司职工和集资户上锁封堵。蓝天公司还向腾达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称已根据资阳中院的第52号裁定,将腾达公司被查封的资产执行完毕。

      6月27日,记者赴四川资阳,该院执行局局长杨莉宣称:他们是根据四川省高院的指示作出的裁定。

      记者又采访了四川省高院。该院于7月6日书面回复称:“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管辖权发生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有权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因此,资阳中院在审查中发现该案原执行行为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有权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至于处理中作出的裁定是否正确,我院已立案并在审查当中。”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9-24 B02版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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