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方便面涨价风波中,方便面中国分会的违规行为被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查处。这场风波暴露出一些行业协会有成为企业涨价背后“推手”的危险。法学家说,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的卡特尔形式,往往比企业自己达成的同盟更稳固、覆盖面更宽、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更严重。有专家把规制行业协会的串通行为,寄希望于《反垄断法》的实施。
8月20日,民政部对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作出停止活动两个月的行政处罚。历时两个月的方便面涨价风波终于以这样的方式暂时告一段落,这是孟素荷之前绝没有想到的。孟素荷是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事务局局长,同时也是“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的负责人,该协会在这次方便面涨价风波中扮演了关键角色。
方便面协会和涨价
孟素荷和她所在的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处在这次涨价风波的中心。孟素荷现在对媒体的态度非常谨慎,本报记者多次拨打她的手机都处于关机状态,这和她在7月23日对媒体高调宣布方便面全面涨价形成鲜明对比。
据国家发改委调查,其实早在去年年底,方便面涨价风波的序幕就已拉开。2006年12月26日,方便面中国分会在北京召开一届八次峰会,当时的议题是研究棕榈油和面粉涨价引起的企业成本增加问题。会议商定了当时价格每包1.5元以上的高价面、每包1元以上的中价面和低价面涨价的时间和实施步骤。
2007年4月21日,方便面中国分会在杭州召开一届九次峰会,再次研究方便面调价日程。会议明确高价面从每包1.5元直接涨到1.7元,计划6月1日全行业统一上调。
2007年7月5日,方便面中国分会又一次在北京召开价格协调会议,部分企业决定从7月26日起全面提价。与此同时,方便面中国分会将会议纪要刊发在《中国面制品》杂志上,并向全行业传递龙头企业上调价格的信息。7月23日,该会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公布方便面涨价消息。消息一经发布,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此后事情的发展,逐渐出乎孟素荷的控制和意料中。
涨价引发一些地区群众排队抢购,场面一度失控。社会各界开始质疑方便面中国分会串通行业内的企业涨价。
7月26日,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通过电子邮件致函国家发改委,质疑一些主流方便面厂商集体涨价行为涉嫌操纵价格。
孟素荷对这种质疑给出的答复是:关于“26日集体涨价”一说,来源于今麦郎董事长范现国私下透露,故而26日的涨价是该企业的个体行为,不是协会的行为。
据调查,今麦郎公司董事长范现国任方便面中国分会会长一职,媒体反诘,孟素荷所说的企业个体行为未免牵强。孟素荷还没顾得上解释,新一轮更具威力的质疑已经向方便面中国分会袭来。
一名特殊的消费者首先发现了一个惊人的事实。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铁道学院法律系教授郝际广,首先想到的是,追究方便面中国分会的身份合法性。8月6日,郝际广的追究获得民政部书面证明:经查询档案,“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未在民政部登记。
这就是说,这个协会竟然不属于合法组织。
至此,孟素荷先后接到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的两份公文。国家发改委责令方便面中国分会立即改正错误;公开向社会做出正面说明,消除不良影响;宣布撤销三次会议纪要中有关集体涨价的内容。对方便面中国分会和相关企业的串通涨价行为,国家发改委将深入调查,并依法做出进一步处理。民政部则对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做出停止活动两个月的行政处罚。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中国方便面行业协会的复杂程度,从孟素荷的职务头衔上已经能看出几分。孟素荷是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事务局局长,也是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秘书长、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面制品分会会长,同时还是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的事务局局长。
这其中的微妙关系,孟素荷在答复函中这样解释:“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面制品分会成立于1994年,2004年经过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面制品分会,为学会的二级分会。因国际交流时的对应机构为世界拉面协会,为了与该机构更有效地沟通,同时为了能代表国内企业界的整体力量,面制品分会以中国分会的称谓平等参与交流,不存在隶属关系。”
对于“中国分会”和“面制品分会”的关系,孟素荷曾解释说,“中国分会”只是“面制品分会”的工作内容之一,并不是平等的关系。之所以有另一种称谓,纯粹是为了交流方便,但基本上是沿用面制品分会的工作框架。
民政部在通告中称,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面制品分会和这次主导涨价的方便面中国分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谈到要使用两块牌子的原因,孟素荷的解释是“为了与国际组织世界方便面协会交流方便”,除了这个冠冕堂皇的原因,在人事任命上还有一点值得注意。
在民政局备案的面制品分会的会长由孟素荷担任,而无备案的方便面中国分会的会长一职则由今麦郎公司董事长范现国担任,孟素荷兼任该分会事务局局长。这种任命使行业协会最大程度上与行业企业有着密切联系。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现状存在于众多行业协会,方便面协会这次被披露出来,有其特殊性。从这种意义上说,孟素荷这次陷入漩涡有点“不走运”,邱宝昌律师表示。
“方便面中国分会串通涨价能被披露出来,有几个因素。一个是方便面集体涨价的内幕,成本和利润的真实情况由行业内部企业曝光,否则消费者仍不明真相;另一个是中国分会高调宣布集体涨价,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第三是该协会本身没有完成民政部的合法登记手续,授人以柄。”邱宝昌律师说。
作为消费者的邱律师担忧:如果该协会合法登记备案,并低调实施集体涨价,将统一化的“齐步走”变成个别企业分批涨价,那么协会与涨价之间的关系还能不能这样清晰地呈现在众人面前?协会的串通行为还能不能受到处罚?
企业是行业协会的衣食父母?
邱宝昌律师的担忧不无道理。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在方便面中国分会受处罚引起轩然大波的背后,其他几个集体涨价行为并未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7月28日,中国快餐业联盟的成员包括马兰拉面、和合谷、丽华快餐、大娘水饺等20多家中式快餐企业高层,共同寻求原材料上涨的应对措施。一些企业高层首次表态,从8月起,餐厅的部分产品将提价。上海豆制品行业协会表示,上海的豆制品从8月1日起全面涨价,最高涨幅达20%左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逐利无可非议,但企业的涨价需求为什么会通过行业协会表达出来?企业、协会和主管部门之间关系十分微妙,层层剥出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关系,就如同找出挂在方便面中国分会牌子后面那另外一块牌子。
近20年来,随着“政企分开”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能部门在退出一些领域的同时,社团组织在改革中接替了其部分功能,行业协会不断壮大。据民政部统计,近30年来,全国性社会组织由1978年的100余个发展到目前的1800多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其中,学术性占38%,行业性占23%,专业性占29%,联合性占10%。
在我国,行业协会或称行业联盟的产生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由民营企业自发形成,属“民办”,目的是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求得公平的竞争环境。另一种是由政府转变职能后,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属“官办”,在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下,承担部分行业的管理职能。
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利益关系可以通过云南省昆明市钢化玻璃协会的运作看出来。前段时间,昆明市12毫米的钢化玻璃从每平方米73元涨到95元,由于每1000平方米的工程成本增加两万元,多家钢化玻璃厂酝酿涨价。企业通过筹建协会,由七八家协会内企业达成协议,每家交纳5万至10万元的押金,并拟订价格协议,低于协议价格出售钢化玻璃,就将受到处罚。由于一些厂家在交纳押金后仍没有提价而暴露这种串通行为,云南省发改委对此进行了查处。
反垄断法学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黄勇教授说,“民办”行业协会的入会企业应缴纳会费,作为行业协会的活动经费,行业协会因此维护企业利益。而现在,一些“官办”行业协会也在私下用起这套办法来。
经济牵连是行业协会和企业利益最大的交叉点,维护入会企业利益成为行业协会的法则之一。一个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官办”行业协会的负责人,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企业是行业协会的衣食父母。此话引起一片哗然。而牵涉这次涨价风波的面制品专业学会,副秘书长杨翠霞也曾说,成本上涨、企业提价,这是一个正常的市场行为,协会只是起到参与的作用。
除此之外,行业协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人脉资源也是行业协会能够开展工作的重要因素,这也成为行业协会的另一条法则。新华社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各类协会中任职的前政府官员,虽然期满退休在协会任职,但人脉及关系资源还在,他们容易打通政府的各个环节。尤其是曾经担任过较高领导职位的官员,他们的“余热”威力不小,有些就在企业与政府中间做中介,为自己谋取利益。
黄勇教授认为,一些行业协会在利益和人脉的关联下,演变为企业利益、行业涨价背后的“推手”。
寄希望于《反垄断法》的实施
“从各国的反垄断法实践来看,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的卡特尔形式,往往比企业自己达成的同盟更稳固、覆盖面更宽、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更严重。”黄勇教授说。
事实上,行业协会的“推手”阴影不只在我国存在。黄勇教授说:“对于行业协会协同涨价的做法,西方国家早在上世纪20年代便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通过行业协会协同企业抬高价格是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也将行业协会列为应当规制的对象。”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法律界人士对于行业协会权力制约的缺失给出了不同的答案。有学者认为,行业协会权力应由一部专门法律来制约,而不是如今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的相关规定之中。针对非盈利、公益性的特殊社会团体,应有专门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其发展。
有法律专家认为,判断行业协会是否串通,关键看它对于涨价扮演的角色。在原材料涨价压力之下,即使价格有必要提高,也应该由生产企业自行进行合理调整,而不应通过行业协会来统一协调。行业协会一旦扮演了协调、组织、策划的角色,就可以认定为串通。但很多协会做法隐秘,因此法律要制定细则,否则这种行为不易受到法律惩罚。
黄勇教授还认为,这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价格联合,通过协同方式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反垄断法》严格规制的对象。由此,对于行业协会串通涨价行为的制约,有了美好的期望。由于我国的《反垄断法》出台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因此规制行业协会的串通行为将寄希望于《反垄断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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