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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易征税难题待解
□本报记者 郭新磊
发布日期:2007-8-20   查看次数:443 【字号 】【打印】【关闭

      电子商务的出现,造就了中国数千万网络店铺和网络商家。这个新兴行业同其他新兴事物一样,兴盛之初就要经历一场法律监管空白的“两难”期。在这个期限内,个人网上开店是否纳税的争论冲击着这个脆弱的市场。

      “这几天,小店的生意还不错,出货也快,但现在这种情况,这么多议论,谁还敢放手干啊?不知道哪一天惹官司呢。”虽然同往常周末一样,林澜依然进出北京天意小商品批发商场、亚运村上品折扣广场等地,为她开办了近一年的网上小店淘选服饰。但因为上海对第一宗网络交易偷税案的判决,以及“网络交易是否纳税”的话题持续升温,原本为小店月毛利7000多元而高兴的她,感到了不安。

      令林澜感到不安的上海网络交易偷税案是这样的:2006年,上海的张黎女士偶然接触到网上购物,遂在国内知名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上开店尝试,凭借着不需纳税、低价销售模式,她的网店生意一发而不可收。最后,她以黎依公司的名义自己开办网站销售商品,但同样没有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随着网店销售额日益增多,其偷税行为引起税务部门注意。2007年7月12日,经过前期的审理,上海普陀区法院对黎依公司涉嫌偷税案进行宣判,短短半年时间内就创造了网店经营数百万元业绩的张黎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金6万元,其名下的黎依公司也被处以罚金10万元。

      “不知道什么时候有个规定,也好让我们这些‘小老板’放心。”虽然不希望网店经营也受到类似实体店铺的诸多管辖,但相比近来提心吊胆的日子,林澜显然更希望官方对此有个说法,甚至是一个相对规范的纳税条例。

      在上海网络交易偷税案判决后不久,2007年8月7日,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全国知名的电子商务专家们举行了一场封闭式研讨会,多数参会专家认为:个人网上交易征税的条件尚不充分。

税收黑洞

      “我并不懂什么电子商务,只是在家呆着无聊,才想到开个小店。”林澜并不掩饰自己对经营知识的匮乏。当初开店的本意不过是排解无聊和一时的心血来潮,之后林澜才体会出里面的商机,开始全心投入到网店上。

      同林澜一样并不了解电子商务、但实际已参与到电子商务中的人,在中国数以千万计。

      中国互联网历经十余年发展,规模已不容忽视,且正在全面铺开,随之而延伸出的网络经营也从无到有,逐渐兴盛。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06年上半年,我国网民达到1.23亿人,其中有3000万人经常上网购物。支持这些购物人群的是至少数百万的网络商家。

      中国首选购物网站淘宝网近期发布的《2007年上半年淘宝网购物报告》显示:淘宝网2007年上半年的总成交额突破157亿元人民币,接近2006年淘宝网全年成交额(169亿人民币),而该网一天的人流量相当于近600个沃尔玛、家乐福那样的大卖场。

      随着网络店铺的兴起,网络购物的理念也深入人心。正如之前一位业内人士所希望的那样:电子商务这种全新的购物方式把人们的消费变得像自来水一样方便。

      记者的一位朋友讲述了她一年网络购物的经历:开始是通过淘宝网采购一些化妆品,试了几次,没出现问题,感觉买的东西价格确实便宜,就开始扩大购买范围。

      一年的时间里,她网上购物的范围包含了衣服、化妆品、家居用品,甚至是一些价值几元的小饰物都习惯从网上购买。

      但这个日益庞大的市场,现在却处于一个法律空白地带。除了经常出现的信任危机、欺诈行为外,暴露出的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大。

      林澜坦言,如果在现实中开个小店,除了高额的租金不说,还需要交纳工商管理费、税收、城市维护建设费以及店铺日常耗费等,但网上开店的成本只有进货费和可以忽略不计的上网费、电费,税收根本没在考虑之列。“基本上没人在网上要发票,我也从来没准备过。再说,我以什么名义去交税啊?”

      但中国税法规定,通过任何形式发生的交易行为都应该缴税。

      律正律师事务所王阳律师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而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从事买进卖出,包括买进的是旧货、卖出的也是旧货的店家也要缴纳4%的增值税。

      “这里面的交易有所区分,分为B2C(企业对个人)和C2C(个人对个人)两种网络交易模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企业在网络经营需要纳税。就如上海宣判的张黎公司的偷税案,里面的偷税行为是发生在其自建网站经营期间,也就是发生在B2C模式的过程中,而不是追究到张黎在淘宝网经营店铺的过程中。”王阳解释说:“目前,最大的难题发生在C2C的网络交易模式下,归结在个人网上开店应不应该纳税的争议上。”

      这个争议随着中国C2C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的增加而不断升级。以现有的数字计算,以2006年C2C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为基准,2006年该市场流失的税收高达8亿多元人民币。这个数字仍在继续扩大,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

法律缺失

      “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制度、政策和国际税收等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已变得刻不容缓。”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文艺职业学院党委书记陈学希说。

      2007年两会期间,陈学希代表已经注意到如此庞大的税收漏洞并作出深入调查,最终提出了《尽快制订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的建议: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允许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建议中,陈学希表达了尽快对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意愿。

      2006年,商务部公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

      今年3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除了告诫人们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外,也提到网上交易参与者需要经过工商部门审批。

      2007年5月30日,《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

      一系列发布的针对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和规范,表明了中国数千万的个人商家不再继续享用C2C电子商务这免费的午餐。

      记者联系目前在中国占有C2C电子商务市场绝大部分份额的淘宝网,其公关部一工作人员解释说,目前,淘宝网网上商城中注册达到一定规模的商家都已经实现了缴税,而且服务协议中都明确写着“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由用户负责支付”。

      作为另一大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站易趣网,也有同样的提示:用户应负责缴纳与使用本公司服务和本公司网站有关的所有费用和所有适用的税。

      但实际上,两家网站的经营者也都清楚,现实中尚没有个人店主遵守这个协议。

      一位淘宝网店主在网上公开表示:“执照既无益于保护网上消费者,又给网上交易平添诸多繁琐手续,在网上开店本来就图成本低,要注册、纳税,就不干了。”

      “再说我们这些店铺都是虚拟的,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来纳税?”林澜的疑惑也代表了大部分“网上掌柜”的心声。

      “其实,我国法律也有规定,只要每次交易不超过200元,一个月累计不超过2000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超过,则需缴纳4%的增值税。”王阳解释道,至于规定是否能落实,他明确表示难度非常大。

      淘宝网客服人员向记者表示,除非国家制定相关规定,否则公司不会为此透露商家的交易情况,但公司希望个人商家多了解此方面的法规,达到纳税条件时应该主动申报税收。

      “在美国,政府也曾向C2C电子商务收税,要求电子商务网站向政府提供部分销售额超过一定金额的用户信息,但遭到拒绝。”王阳律师认为,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应该加快制定相关立法和电子税票制度,控制好货源和资金流,才能最终堵住这个税收漏洞。

条件尚不成熟?

      当人们吃惊于网络交易市场的迅速扩大,当人们开始重视这个日益扩大的税收漏洞,业内专家们反而对这个市场表示出担忧。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王汝林表示,当前中国的电子商务正在起步阶段,尤其是近几年的时间,网络交易才逐渐得到认可。

      他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在这个发展时期,我们如果停下来,弯腰去捡掉在脚下的几块碎金,那么很可能打乱整个市场的发展过程,造成信息化创新技术促进现代化的潜能难以进一步释放。”

      根据资料显示,中国有过网上购物经历的网民比例为31.67%,而美国的比例高达78%。数据对比说明中国的C2C电子商务远没有达到饱和,甚至潜力巨大。

      “网上电子交易的税收征管不是一句话的事。等市场做大了再征税。”王汝林的态度非常明确。

      “对于网络交易,当其发展成熟后,应该用税收杠杆来予以规范,但目前这个市场远没有成熟,应该更多地扶植、培育。”主持8月7日网络交易征税研讨会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助理荆林波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如果现在就对网上交易征税,虽然可能每年会增加数亿元的税收,但从更大的视野来看,很可能会严重打击这个新兴行业,将是得不偿失的。”

      荆林波表示,中国首例网络偷税案之后,类似的案件肯定会继续出现。但他提醒那些网上开店的个人,不必为此惶恐,因为现在对网络交易进行征税并不现实。

      而且,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即使想制定针对性的税收规定,也因为很多技术门槛尚未解决,可操作性难以突破。

      王汝林认为,网络交易主体真实性问题是个难点,尤其是个人商家,目前的电子商务网络很难控制审核。此外,税率因交易主体属于企业还是个人、盈利还是非盈利、经营产品、销售额度的不同都有所区别,明确界定非常困难,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将很难制定出一套公平的适合互联网领域的税收制度。

      “网络交易不同于现实,在现实中,实体店的形式可以方便地界定纳税人,但是在网络上,没有办法界定目标虚拟店铺的主体是谁,再加上属地问题,如何网络征税解决起来相当复杂。”荆林波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网上交易的模式与传统的模式发生了变化,监管对象变异了,使现有制度下的监管无法跟进。”

      他建议国家应从产业竞争力的角度着眼,对于网络缴税问题先研究,缓推行,再出台可操作性的政策。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8-20 A08版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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