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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民工顶烈日无缘高温费
□本报记者 孔令泉 发自杭州
发布日期:2007-8-13   查看次数:608 【字号 】【打印】【关闭

      7月初,浙江省出台文件,提高高温费标准。然而这份文件在众多的非公企业面前犹如一纸空文,因为它没有强制性,杭州市只有不到一成的非公企业发了高温费。能享受到高温费的是吹空调的白领,而在炙热阳光下操作的工人却拿不到高温费。专家指出,高温费权益的异化,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并呼吁国家尽快立法解决。

      今年夏天,浙江省出现历史上罕见的高温天气,进入7月以来,杭州持续1个多月超过35℃。浙江省多个地区气温突破历史最高纪录,有的地区高达42.5℃。在杭州,白天地面温度超过50℃。

      7月初,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发通知,提高企业职工高温费。高温费新标准比2004年制定的原标准最高提高了40元。发放时间是6月至9月共4个月。

      然而,一项统计数据表明,杭州市区约有7万多家企业,发放高温费的却不足10%。

发放高温费企业不到一成

      陈贵明是来自贵州的一位民工,在杭州市武林门一家送水站当送水工。8月8日上午9时,他正给那辆改装过的自行车装水。

      6桶水绑在自行车上晃晃悠悠的,送一桶可以赚1.2元。一辆自行车载200多斤水,顶着大太阳出去, “皮肤晒得火辣辣痛,衣服湿了又湿,一天要送六七十桶。我一个送水老乡,前两天中暑挂了些盐水,一个礼拜挣的钱全拿来看病了。”陈贵明说,“我在杭州打工6年了,从没听到过什么高温费,最多是老板给我们买些棒冰、绿豆汤什么的,这样我们就感激不尽了。”

      得知这份通知已经下发,众多一线像陈贵明这样没有拿到高温费的职工纷纷向媒体投诉。

      一份调查显示,浙江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高温费发放差距悬殊,高的有上千元,低的不到百元甚至分文没有。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享受这笔津贴或者类似福利待遇的人群,大多数是坐在空调房中工作的白领,在炙热阳光下操作的工人却拿不到高温费。

      专家指出:高温费权益的异化不仅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政府应以立法或制度的形式确立强制性高温休假制度和高温补助制度,以体现政府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责任意识和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在杭州莫干山路一建筑工地上,木工组的安徽农民工黄文同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我们公司从来就没有高温费一说。我们跟老板多次反映过要防暑物品。”他所在的木工组,一共有12名工人,结果只给了3支藿香正气水。

      在烈日下劳作的工人们一趟接一趟跑回工棚喝茶水。“工地老板最好能发些防暑的药物,比如人丹,我们大多是高空作业,万一中暑发晕,掉下来可是要命的。”一名农民工说。

      衢州一家制铝厂的工人向媒体投诉称,他们每天在几百度的炉前工作,但一分高温费也没有。金华市一批养路工人反映他们每天在烈日下扫马路却拿不到高温费。

      持续高温的日子里,一些工人躲不开烈日:在热得发烫的马路上工作的环卫工人,在建筑工地上施工的工人,在小巷里被沉重的桶装水或煤气瓶压弯了腰的搬运工人。然而,这些在露天野外作业、最需要享受高温费的农民工却基本上与高温费无缘。一些工地仅在开水桶里洒几滴“十滴水”,就算是防暑降温了。

      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工作人员介绍,每年夏天他们都会接到不少投诉,抱怨单位不发高温费,其中以建筑行业居多。但对于这类投诉,他们无法受理。

吹着空调可以享受高温费

      省里的文件到企业主手里,变成了随意拿捏的橡皮泥。

      据记者对通信、媒体、学校、房地产、IT、物流、家政及家装等十几个行业高温费的发放情况的调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高温费发放执行较好,而民营企业相对较差,尤其是一些服务性行业,如:送水工、家政员、装修工等高温费最没有保障。建筑工地、服装加工企业也不尽如人意。即使一些知名大企业如百货商店、大酒店、电子制造公司等也都无视高温费的发放。

      即便是那些发放了高温费的单位,所发数额也差距悬殊,高的上千元,低的不到百元,甚至分文没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部分单位以高温费为名,为部门谋取福利。

      一些单位发放高温费不是与高温下的劳动强度挂钩,而是与级别挂钩,完全成为一种特权:城镇职工享有高温费,农民工没有;还划分了三六九等:在编职工按最高标准发放,合同工按最低标准,临时工分文没有。不少临时工气愤地打电话向媒体反映:“他们坐空调办公室里拿钱,我们在大太阳下干活只是发点风油精、人丹和毛巾。”

      普遍形成的惯例是:效益好的单位按标准发,效益差的降低标准,大多数干脆不发;有的单位用毛巾、肥皂、解暑药或者绿豆汤代替了事,并称“已将高温费打入防暑物品中”。

      在浙江不少非公企业,高温费成为老板的恩赐,职工有没有高温费,全凭老板的一句话。一些老板还欺瞒、扣发、减少员工们应当享有的高温津贴,在支付工资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却将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中;有的称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高温补贴是企业职工的一种福利,用工单位必须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陈秀庆强调。

职工索要高温费被辞退

      “明明政府规定有高温费,公司为何不发给我们?”陶明成兴冲冲地找到领导问什么时候发高温费。他是浙江省余姚市安山弹簧有限公司五金部数控车间的湖北民工,从报纸上看到宁波市劳动局发布的要求企业给职工发放高温费或冷饮费的公告,找到公司领导,但得到的答复是:公司根本没考虑过这个问题。于是,陶明成写了一份申请书,并将宁波市劳动局的公告抄了一遍附在上面,征集了100多名工友的签名后交到了公司,要求公司给员工发放高温费。岂料,老板不但没采纳建议,反而以他“煽动其他车间工人签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为由,当天就将他辞退。

      “我们只是想让老板给发点高温费什么的,但自从陶明成发起联名申请被辞退后,就再也没有人敢要了。”一位员工抱怨道。

      安山弹簧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公司老板说:“在我的企业,我就是法律,辞退他还是对他个人的‘照顾’,否则就将他开除了。”

      陶明成和他的工友的遭遇,正是浙江众多非公企业里职工正在承受的。面对今年杭州持续高温,杭州一家保险公司员工也商议着如何向老总提高温费。他们在一天中午趁着老总高兴时小心翼翼地说了理由,老总脸色一变说:“今年我们不发,公司有纯净水,出去时你们多灌一点水就行了!你们勤快点,那时候多一两千元奖金,比高温费好多了。”

      杭州一家服装厂老总给《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按照最低每人每月110元高温费计算,厂里有500多名职工,4个月就有20多万元,这要卖掉多少服装才能赚回来啊!

      对一些无良的企业主来说,省下的高温费就是可观的净利润,而对高温环境下为他挣钱的员工的生命健康却置之度外。近年来,杭州市频频发生高温下农民工猝死事件,工伤和中暑情况更是屡见不鲜。

      因讨要高温费被企业辞退的陶明成,找到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但却被告知,发放高温费的通知只是一份政府指导性文件,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如果企业不给高温费,职能部门也没有执法依据要求企业支付。

      陶明成后来在当地总工会的帮助下,向余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时,只根据《劳动法》要求公司支付他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1个月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而无奈放弃了索要“高温费”的诉求。

劳动法律保护为何滞后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到目前为止,高温费还不属于国家强制要求企业发放的劳动报酬内容,国家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要以货币的形式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发放高温费是属于指导性文件,没有强制性,也就是说,劳动部门是建议企业给职工发放,但不是强制企业发放。” 

      连日来,《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在采访有关高温费发放问题时,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企业也许有用,但对非公企业而言,几乎没什么执行力。建筑业一名管理者直言不讳地对记者表示:“这次高温费的规定,不少企业根本不会照此执行,我们也不会。”

      为何众多一线职工与高温费无缘?除了政府规范性文件传达遇阻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文件在有的用人单位被视而不见、置之不理。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我国高温立法严重滞后的今天,有关部门是否能够将每年夏季颁发的防暑降温通知以地方法规形式出台,从法律层面上对用人单位形成制约,确保防暑降温的甘霖让每一位劳动者受益。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援助中心徐明朗建议,地方出台相关法规,对高温津贴、高温工作时间、高温劳动保护等进行系统梳理,对不执行相关条款的用人单位制定处罚措施,从法律层面对用人单位形成约束力。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高温劳动保护”规章,是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而且该规定只是针对冶金等特殊高温行业,对于自然气候引起的室外高温下能否放假、如何补助、应采取何种劳动保护措施却没有规定或者很模糊。

      现有的《劳动法》一直未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出台具体保护措施。1991年,国家对原来的高温补贴标准稍作了调整,但此后的十几年间,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要以货币的形式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对于“高温”一词,气象部门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线,以前有的城市实施过39℃以上工厂停产,现在也没有这种规定了。

      高温劳动法律保护为何滞后?46年了,防暑条例还要暂行多久?社会的质疑正折射出普通老百姓对劳动者人身权、劳动权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缺乏“人文关怀”的不满。

      按照《劳动法》规定,在高温季节,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具体形式包括:调整工作时间,错开高温时段;工作场所安装空调、电扇;发放高温费;为员工提供饮品和药品等。在防暑高温上不许搞“双重标准”,只要单位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正式工、临时工应一视同仁。

      针对浙江省高温费文件,浙江林学院法律系教授童松青称,这实际上是一种社会不公。政策制定者一方面要展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高姿态,另一方面又不愿意得罪企业主——声明自己的政策只是“指导性”而非“强制性”的,这是很不应该的。政府应采取强制性措施,促使企业积极支付高温费,而不是把这寄托在企业主的良心上。这样,才能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弱势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高温费权益的异化不仅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平秩序,政府应以立法或制度的形式确立强制性高温休假制度和高温补助制度,以体现政府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责任意识和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童松青说。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8-13 A10版 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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