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
首页 | 重点 | 时政 | 调查 | 深度 | 焦点 | 直击 | 寰宇 | 天下 | 拍案 | 民生 | 维权 | 专题 | 环球 | 经济 | 一周 | 组织机构
舆情 | 观察 | 前沿 | 广角 | 专政 | 时评 | 人物 | 事件 | 彩宇 | 时尚 | 书虫 | 生活 | 人生 | 文华 | 旧闻 | 方志 | 欢迎投稿
个体股票经纪人能否合法化?
□本报记者 温淑萍
发布日期:2007-8-13   查看次数:557 【字号 】【打印】【关闭

      民间“带头大哥”们能否合法化?能否成为中国股市的第一代个体股票经纪人?律师认为这要看法律能否有所突破。

      而且,专家认为,即使这一群体真正出现了,证券分析机构也根本不可能淡出股民的视线,因为其职业水准是任何一个独立的个体无法比拟的。当务之急是如何规范这类公司的运营状态,使其立场做到真正中立,不伤害股民利益。

      “带头大哥”被捕近一个月以来,股民赵先生一直幻想着能有一个代表个人行为的“股票经纪人”的群体出现,这个群体介于证券分析机构和非法证券经营的“带头大哥”们之间,当然这个群体须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3年前,赵先生开始进入股市。那时他像一个懵懂的孩子,对买哪只股票常常举棋不定。在赔本折腾了一年多后,终于遇见了一位“大哥”,在这位大哥的指导下,赵先生核算总账后发现自己赚钱了。

      赵先生深知这位“大哥”的底细:他也是一位老股民,也从懵懂、赔钱到自己钻研,直至赚钱,带小弟们赚钱。而就在这位大哥身边开始越来越多地聚集一些新股民时,更多的“带头大哥”出现了。这些“带头大哥”有的是摸爬滚打练就经验的老股民,有的是某些证券分析机构的分析人士。有些股民跟着“大哥”赚钱了,有些则赔得很惨。

      随着“带头大哥777”的被捕,这些“带头大哥”们的经营行为都面临着证监会的严厉打击。这时,显得异常慌乱、不知所措的,更多的是散户股民。

“证券大哥”也不合法

      赵先生告诉记者,在他知道的“大哥”们中间,除了一部分类似民间“带头大哥777”外,还有一部分来自某些证券分析机构。他们持有从业资格证,这些人与没有从业资格的“带头大哥777”们共同组成了一个大哥阵营。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些有从业资格的“大哥”们通常是这样运作的:开始通过博客和论坛发表股评,在赢得一定人气后,有些股民与之联系,请求得到指点,大哥们便开始了赚钱生涯。随着请求指点的股民逐渐增多,“大哥”们的赚钱模式也开始转变,不再通过博客、论坛公开评股,而是设置QQ群,抑或一对一地进行辅导指点。收费额度也从开始的几百元追加到上千元,甚至几万元。

      据赵先生介绍,他所知道的一位有从业资格的“大哥”最多设置过12个QQ群,每个里面有80多名会员,会费少则8000元,多的有两万元。这位大哥的股评信息有的来自所在分析机构,有的是自己的研究结果。群里的部分股民在得到“大哥”的指点、炒股赚钱的同时,还瞒着“大哥”偷偷开设QQ群,吸引会员收会费赚钱,会员费从2000到5000元不等。

      而这些模仿者在吸收会员时打出的招牌是:具有国家核发的证券分析师资格证,从业两年以上。

      “带头大哥777”王秀杰被抓捕后,人们开始分析“带头大哥”现象迅速膨胀的原因。有人认为“带头大哥”这一模式是部分证券业内人士开创的先河,而民间“带头大哥”们只是动用了一个简单的复制手段。也有人认为是分析机构的从业人员复制了民间“带头大哥”们的赚钱模式,这些从业人员不过是想趁着股市红火,工作之余凭借自身的特长赚点外快而已。

      不管是谁复制了谁,这些“带头大哥”们显然触碰了证监会敏感的神经:没有资格证的“大哥”们属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而那些有资格证的,其行为代表所在分析机构,擅自收取他人钱财属于违法行为。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认为,有从业资格证的分析师开博收费行为不合法,这种行为亟待证监会规范。但是,有些人通过博客发表看法,比如哪只股票走势好,这在不收费的情况下合法。

谁值得相信

      自“带头大哥777”王秀杰被抓,证监会严厉打击类似违法现象以来,一股怨气在股民心中发酵:“民间大哥中有一部分水平真的可以,为何要一刀切呢?股民们今后怎么办?”

      民间“带头大哥”行为违法,有从业资格的证券分析师们的行为也不被国家允许,股民们唯一可依赖的只能是证券分析机构。但对于这一机构,众多股民都比较排斥。

      排斥的原因要从几年前的熊市时说起,那时众多证券分析机构都在报纸、电视台做广告,称自己有黑马股,预测有多么准确。而当股民们按照入会的规定,缴齐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的会费,买进股票后发现,黑马成了狗熊,全部被套,有的人因此损失惨重。

      当2005年股市回暖时,网上和一些律师事务所出现了几位仍然坚持讨要说法、状告某分析机构的股民。

      时间过去了很久,但“分析机构立场有问题,他们更多靠近庄家,并不向着股民”的印象在股民心中成了烙印。

呼唤个体股票经纪人

      “带头大哥”们值得相信,但不合法;分析机构合法,但不可信。股民们还可以相信谁?股民们该怎么办?

      赵先生说,他考虑了很久,研究了很久,发现股民们需要一个介于不合法的“带头大哥”与合法的分析机构之间的群体,这个群体既合法、又是个体,不受庄家等利益集团的操纵,没有倾向性,这个群体应该是个体股票经纪人。

      河南财经学院焦军普教授认为,这一群体的出现,将会补充这一具有需求的空白地带所带来的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些人通过证监会的专业知识考核,持证上岗后,将会把股市的政策信息正确地带给其所服务的股民,并指导股民正确的投资理财意识,这不仅使股民形成正确的理财观念,也会促使中国的投资、理财环境有序发展。

      据记者了解,目前,一些大的券商就充当着股票经纪人的角色,只不过其非个体,里面可以做经纪业务的员工都有证监会颁发的经纪业务资格证书,而这些员工的经纪业务行为及方式必须以所在的公司为基础。

      而个体股票经纪人这一概念,在中国股市还属空白。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个人证券经纪法。因此,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个体股票经纪人,这样的群体是不合法的。”律师涂勇如是说。

      涂勇认为个体股票经纪人等同于代客理财(委托理财)的概念,而代客理财这一概念,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开过研讨会,但到目前没有形成司法解释,是一个法律空白点。

      据涂勇律师介绍,在国外,个体股票经纪人市场比较完善,他们可以推介股票、代理炒股,也有相适用的配套法律。

      民间“带头大哥”们能否合法化?能否成为中国股市的第一代个体股票经纪人?涂勇认为,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如果允许私募基金存在完全合法化,代客理财业务也将逐渐合法化。对证券法研究颇深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傅明德认为,这要看法律能否有所突破。

      傅律师认为,股民们提出的诉求非常朴素,反映的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但能否实现,还要看相关部门的意思。

      “即使这一群体真正出现了,证券分析机构也根本不可能淡出股民的视线,因为其职业水准是任何一个独立的个体无法比拟的。当务之急是如何规范这类公司的运营状态,使其立场做到真正中立,不伤害股民利益。”焦军普教授说。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8-13 A09版 经济)
【我来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网  名:
内  容: 字数0
 
评论须知:
1.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不得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言论和信息;
3.不得发布、传播具有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文字、信息及链接,不得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和宣扬迷信;
4.不得发布、传播有损社会公共道德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言论和信息;
5.不得发布、传播具有侵犯他人版权或著作权的言论和信息;
6.严禁使用任何肆意侮辱或毁谤他人人格的语言,禁绝一切恶意漫骂和人身攻击的言论;
7.严禁发布、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言论和信息;
8.不得使用或通过《民主与法制时报》网站从事非法商业行为及活动(如发布广告);
9.《民主与法制时报》网站管理人员有权删除违反以上条例的评论;
10.本站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的观点,并不代表《民主与法制时报》网站的立场。
 文章推荐
· 地震局招商引资衍生藏獒测地震
· 女大学生千里献血救孕妇
· 留守村民与油灯相伴22年
· 刘协和:精神病司法鉴定守望者
· 下属与上级之间的剽窃之争
· 松江土地招商谜团待解
· 航意险暴利时代终结
· 胡星案行贿第一人内幕曝光
· 安徽颍上县“挂名”小额扶贫贷款调查
· “东风工程”润泽新疆农牧区
· 小窑工藏遗骨为工友伸冤
· 临汾“5·19”命案五年悬疑
 热门文章
· 政府以公共名义“与民争利”
· “法学博士”涉嫌诈骗1000万
· 宣传部长蒙冤八年未洗雪
· 不惩处“行贿状元”将是《刑法》的耻辱
· 摸女人胸部被罚3.2万美元
· 女播音员之死案二审法院应谨慎考虑
· 少女杀人分尸案震惊杭州
· 妓女冒充警察抢劫巧遇卧底警察
· 重审“沈阳嫖娼疑案”
· “性交易”使张钰身价过百万
· 中原油田“嫖宿门”风波
· “先打工后上学”湖北阳新职业教育变了味
 近期报刊
· 2007-12-17 第50期
· 2007-12-10 第49期
· 2007-12-03 第48期
· 2007-11-26 第47期
· 2007-11-19 第46期
· 2007-11-12 第45期
· 2007-11-05 第44期
· 2007-10-29 第43期
· 2007-10-22 第42期
· 2007-10-15 第41期
· 2007-10-08 第40期
· 2007-10-01 第39期
· 2007-09-24 第38期
· 2007-09-17 第37期
· 2007-09-10 第36期
· 2007-09-03 第35期

关于报社 | 欢迎投稿 | 新闻热线 | 广告业务 | 发行工作 | 组织机构 | 报社邮箱 | 法律条文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2006-2007 © mzyfz-news.com.cn  mzyfzsb.com  民主与法制时报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77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