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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中院公断拆迁冲突案
□特约撰稿 刘德禄
发布日期:2007-6-25   查看次数:1125 【字号 】【打印】【关闭

上饶县政府强制拆迁被判非法行政

      江西上饶县在一起强制拆迁冲突事件中,法院将事主——一对兄弟判了有期徒刑8个月。经历8个月牢狱之灾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当地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行政,同时这对兄弟被无罪释放。

      今年4月26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刑事判决书,撤销上饶县人民法院2006年12月6日对张清炎、林芳福妨害公务罪的有罪判决,宣告两人无罪,并在判决书中认为,上饶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拆迁行为属不合法行政行为。

      张清炎、林芳福一直未接受法院给予的国家赔偿,于今年的6月10日,向上饶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要求上饶县人民政府赔偿因拆迁造成的经济、人身伤害以及精神损失308万元,并要求法院制裁造成其父亲左胸廓肋骨骨折、第二掌骨骨折(构成轻伤甲级、九级伤残)的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因拆迁冲突兄弟俩被判刑

      2006年4月15日上午10时许,上饶县旭日街道办前山村林垂贵家的3栋房屋要被强制拆迁:40多辆警车、挖掘机、推土机、消防车以及200余名公安、城管、武警消防官兵将他们家团团围住。

      林垂贵一家聚集在2楼房顶,企图阻止强制拆迁。双方发生了激烈的冲突,紧接着,林家近年装修一新的楼房,顷刻间被挖掘机、推土机推倒。

      拆迁冲突发生后,上饶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工作组认为,林家的抵抗行为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权威性。于是,政府责成上饶县人民检察院对在对抗拆迁中起主导作用的张清炎、林芳福提起公诉。

      2006年10月30日,上饶县人民检察院向上饶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清炎、林芳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强制拆迁工作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妨害公务罪,2006年12月6日,兄弟俩均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张、林二人不服上饶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今年4月26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林芳福、张清炎妨害公务罪的有罪判决,改判两人无罪。

抵制拆迁引来强制拆迁

      张清炎、林芳福二人系兄弟关系,其父亲林垂贵及兄弟4人的3栋房屋坐落在上饶县旭日镇街道办前山村,其中林垂贵的房屋于1990年12月取得宅基地使用证,张清炎的房屋于2001年7月取得江西省建设用地许可证。2001年1月,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将张清炎、林芳福等人的房屋编入上饶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上饶工业园区合口片F4地块。2002年12月,上饶县土地管理局与上饶县旭日镇前山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将林、张房屋所在的土地予以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2003年9月,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将F4地块征用。2005年10月,F4地块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开始启动,经协商,F4地块内19户签约动迁,但林、张3户以补偿价格太低为由,不肯签约。

      2006年3月3日,拆迁人上饶县工业园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林芳福、张清炎3户未签约,影响工程进度为由,向上饶城镇房屋拆迁办公室(县拆迁办)申请强制拆迁。县拆迁办随后于同年4月7日向林、张二人送达限期拆迁通知书。4月9日,政府分管副县长等人到林、张家做工作,要求他们签约,但林、张仍不同意。4月12日,县拆迁办将在两天内实施强制拆迁的公告送达林、张家人,并张贴在其门口。

政府强制拆迁属非法行政

      6月14日下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丁粮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案子主要是政府行政程序违法才导致执法实体违法。

      他说,林芳福、张清炎房屋所在地的土地,在2001年1月就纳入上饶市城市规划区红线图内,该土地于2002年12月被上饶县土管局征用,2003年9月10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作为上饶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调整。按照该条例及国家建设部和江西省相关规定,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必须获得拆迁许可证,并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政、行政裁决,给予被拆迁人至少15日的搬迁期限。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就裁决确定的补偿款中被拆迁人未接受的部分办理提存公证,未办理证据保全和提存公证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但上饶县人民政府没有按照这些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进行,他们未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在拆迁人未获得拆迁许可证、没有行政裁决的情况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他人房屋实施强制拆迁,这是违法行政。

      为此,林芳福、张清炎对强拆的阻碍,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维护,不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力。因此上饶县诸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行政。

“法律参谋”缺位导致决策失误

      6月15日,上饶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荣良接受了记者采访。他在记者面前大倒苦水:其实该强制拆迁项目在执行前,他已经考虑到了执法程序是否到位的问题,并且曾组织过3次有城管、房管、土管、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并讨论过执法程序问题。但在整个会议期间,没有任何职能部门人员指出程序上存在违法。正因为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律参谋”缺位,才导致了这次县领导的决策失误。

      他说,这次强制拆迁导致的非法行政,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政府领导正确依法行政,是必须具有的技能之一,但作为一级地方政府行政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非常多,一个领导也不可能全盘掌握所有法律。但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最近,李荣良副县长亲自到海南充电,参加了建设部举办的有关拆迁方面的法律知识培训班。

      他还说,有机会他将组织全县的有关干部认真学习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坚决遏制违法行政行为的再次发生。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丁粮喜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案的处理,让法院也非常棘手。第一次协调时,张、林二人要求上饶县人民政府赔偿930万元,第二次则要求赔偿800万元,到了最后,经过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不下10次的当面沟通,张、林两兄弟才将赔偿价码降低到了200万元。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6-25 A07版 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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