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江苏现有的66件驰名商标中,有10件是打官司“打”出来的。对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混乱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已高度重视。
“企业申请驰名商标,特别是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请求认定,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石二鸟’的事情。如果胜诉,法院同时认定了驰名商标;即使败诉,企业也能通过新闻媒体的曝光达到广告推广的效果。”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振宇这样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
一些企业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现象,目前已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2007年6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多名法官针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进行了研讨。
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一系列办法制止搭司法认定“便车”的混乱现象。据记者了解,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重点研究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课题,制定和完善司法认定的适用标准。
司法诉讼“一石二鸟”
2007年6月8日,郭振宇在北京大学举办了一场讲座,题目为企业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十年前流行的词语有个‘傍大款’,如今有个词叫‘傍名牌’,意思是搭知名品牌的顺风车。”谈到驰名商标保护现状,郭振宇如此比喻。然而对此侃侃而谈的他,谈及保护自己企业商标却眉头紧锁,连称苦不堪言。
就在郭振宇到北大办讲座的前三天,他还心系安徽省宣城市中院对自己案件的重审。事情起因于2006年8月,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状告安徽农民李朝芳,认为李朝芳通过注册网络域名侵犯企业“康王kanwan”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宣城中院判决汕头实业公司胜诉,并同时裁定该公司持有的三枚商标为驰名商标。
对于这个判决郭振宇哭笑不得,因为“康王”商标早在上世纪90年代已被云南滇虹药业公司注册为商标。怀疑汕头公司“傍”了自己名牌后,云南滇虹药业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在被申请强制执行后,汕头公司持有的“康王kanwan”商标被“冻结”。一个被“冻结”的注册商标却被另一个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云南滇虹药业公司于是向安徽省高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院指令宣城市中院重审该案。6月5日庭审结束后,郭振宇认为,原被裁判为驰名商标的三枚商标很有可能被撤销。
宣城市中院重审该案的同时,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多个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参加的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研讨会正在进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在一次答记者问时坦承,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注意到部分企业故意借诉讼寻求驰名商标认定这一趋势。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想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注册,有三种途径,分别为:企业向商标局直接提出申请、或者在商标异议或商标侵权认定时提出申请;企业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企业在商标侵权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说,在不少企业看来,这三种方式中,通过法院诉讼认定要更容易一些。郭振宇告诉本报记者,企业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不仅要支付申请费、制作文本的费用,还要等上数月乃至一年时间。司法诉讼程序则不同,如果企业胜诉不仅省去诉讼费,在诉讼结束时还同时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时间和经济成本更划算。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自2001年7月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已达7200余件,通过案件审理依法认定了200余件驰名商标。郭振宇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企业申请驰名商标,特别是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请求认定,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石二鸟’的事情。如果胜诉,法院同时认定了驰名商标;即使败诉,企业也能通过新闻媒体的曝光达到广告推广的效果。”
郭振宇说,他准备将宣城市中院重审的消息传递给研讨会,“如果这次重审的结果撤销对三枚驰名商标的认定,那么这将成为我国首个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被司法撤销的案例。”
官司“打”出驰名商标
“2001年以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数量以每年递增10万余件的速度迅速增长。2006年商标申请数量达到70多万件,这个数量居世界之首,是美国同期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的2倍、日本的近4倍。从1979到2006年底,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增长了84.69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杨叶璇说。
杨叶璇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的迅猛增长,一方面反映市场经济主体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对驰名商标的过度追捧。申请驰名商标原本是企业的维权手段,但现在,有演化成企业以追求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和荣誉的趋势。
按照《巴黎公约》的约定,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给予较高水平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由商标局驳回其申请。驰名商标较之一般商标的“扩大化”保护,是企业热衷驰名商标的一个原因。
然而目前的一个现象是,不仅企业,一些地方政府也参与到追逐驰名商标的热潮中。陶鑫良院长告诉记者:“一些政府出台政策,谁搞到驰名商标就重奖谁,作为政府的政绩;而企业又与中介机构联手‘演节目’,通过打官司获得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的取得渠道正在被滥用,取得之后又异化为广告资源,这样下去,驰名商标制度是在自毁前程。”
记者搜索了一下相关信息发现,对于注册驰名商标给予重奖的省市并不在少数。安徽省曾出台文件,经认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省财政将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福州市许诺,对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武汉市工商局曾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某药业集团奖励100万元。
驰名商标能够给权利人带来较大的商业利益,这恐怕是企业热衷驰名商标的最原始动因。在全国范围内,有不少知名企业和品牌曾通过“打官司”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例如,北京市二中院认定了劳力士品牌、北京高院认定了杜邦品牌、上海高院认定了舒肤佳品牌、浙江高院认定了帅康品牌、湖北高院认定了立邦品牌、武汉市中院认定了北京国美电器品牌等。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江苏现有的66件驰名商标中,有10件是打官司“打”出来的。
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一些品牌的确获得了名利双收的效果,这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子是千百度品牌。千百度品牌所属公司——鸿国集团美丽华实业公司在与某企业的商标权诉讼中,南京市中级法院认定“千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经过众多媒体的报道,不少人从此了解到这一品牌。胜诉的该集团常务副总裁李伟曾兴奋地描述:“我们打官司连一元钱诉讼费都没花,不仅赢了官司,还赚了个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是双刃剑
然而,另外一些案例则清楚地显示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犹如一把双刃剑。例如曾引起国内乳品行业震荡的“蒙牛酸酸乳”案,被称为我国首个通过民事诉讼司法程序认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案例。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公司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经两审,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裁判:蒙牛持有的“酸酸乳”商标标识虽已申请注册,尚未获准,但“酸酸乳”标志已经具有显著性,法院因此裁定蒙牛“酸酸乳”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这个司法裁判的意义不仅关系诉讼当事人,还关联到国内多家知名乳品企业。原来,蒙牛公司在诉讼中请求将“酸酸乳”注册成为蒙牛独有的商标,以致其他乳制品企业均不能再销售“酸酸乳”。于是在诉讼期间,包括伊利、三鹿、光明等在内的多家乳品企业表示强烈反对。内蒙古高院作出判决后,三鹿公司就曾公开表示,作为第一家使用“酸酸乳”名称的乳品企业,三鹿没有放弃使用“酸酸乳”的计划,并且三鹿也递交了注册该商标的申请。
“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最权威的判断者应当是消费者。但消费者是一个个分散的个体,由消费者来判断,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较大难度。因此,客观上需要一个能够代表消费者意愿的公正中立的第三者来认定驰名商标,人民法院就是这样的第三者。”这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庭法官刘晓军的观点。
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受到非议的时候,刘晓军法官坚持这项制度在设计之初有积极的意义。刘晓军认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曾一度被视为行政机关的专利。由行政机关垄断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不利于对驰名商标的完整保护,也不符合WTO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要求。任何法治国家里,司法应具有最高的、最终的效力。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也一样,法院有认定的权力,应不容置疑。
对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客观看待。他说,任何商标纠纷的审判中都可能涉及地方保护、地方利益或部门保护、部门利益等问题。最高法院也已经注意到,部分企业故意借诉讼寻求驰名商标认定的趋势。
蒋志培表示,在审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过程中,各地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法坚持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保护了中外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院应当坚持按照国家的法律来独立地依法行使审判权,构成驰名商标的才能按照驰名商标来保护。
为驰名商标“正名”
刘晓军始终认为:“一件商标只有在客观上已经驰名了,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才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完全相符。”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蒋志培庭长强调,法院应坚持“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原则。“被动认定”指,认定只有在当事人依法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时才做出,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认定。“个案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仅涉及个案的事实,仅对个案的判决具有效力,并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
为防止部分企业故意“搭司法认定的便车”,司法系统出台了一系列改善办法。2006年11月,最高法院下了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审理法院要认真核实被告身份和有关行为的真实性。
蒋志培庭长介绍说,自通知下发以来,已有17个高级法院将已生效的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情况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于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最高法院能够查实的,将依法撤销原判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有的地方高级法院也已经做出规定,在认定驰名商标之前要经过高级法院事先统一的审核,下级法院不能认定驰名商标。
2007年1月,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再次成为探讨的重要课题。会议精神包括:其一,法院只有在审理某些案件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范围涉及: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有关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等案件)。其二,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审理时不认定驰名商标的就不能判决时才进行认定,并且要根据商标法的标准依法认定。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作为调研课题,将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适用标准。另外,商标法修改的调研和前期起草工作也在紧张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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