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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被诉不当竞争
□本报记者 郑建峰
发布日期:2007-5-28   查看次数:1013 【字号 】【打印】【关闭

    5月15日一早,最高法院门墙上的大显示屏上公布出了本日开庭审理的案件:“被上诉人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

    这是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携程的“反不正当竞争”上诉案的二审开庭。此前,该诉讼案在河北省高级法院审理后,“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未获得支持。

    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主审法官孔祥俊宣布开庭。

    孔祥俊是最高院关于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的起草人,而此次诉讼直接针对不正当竞争。

黄金假日与携程的四年纷争

    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钱宇说,自己查阅和翻看了所有他能得到的携程资料,看完后就对携程提起诉讼,认为携程存在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

    钱宇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经过他们查证,携程所谓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根本就是假的。

    携程旅行网发布的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时间是2003年12月。与此同时,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出面向国家旅游局、民航总局、中国旅行社协会、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机构投诉携程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和非法从事机票代理业务。

    二者之间的诉讼开始于2004年初,黄金假日在上海提起第一场诉讼,认为携程存在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我就是要它停下来!”黄金假日把这个观点一直持续到现在。

    2005年3月17日,携程以“黄金假日旅行社总经理钱宇对外散布携程‘非法经营’等诬陷、诋毁携程名誉的言辞、材料,导致携程品牌遭受极大损害,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告上了上海市一中院,索赔金额500万元。同时要求被告黄金假日停止对携程的名誉侵害,并在国内重要媒体向携程致歉。

    2006年7月,黄金假日再将携程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携程停止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

纳斯达克上市跟携程的关系

    钱宇说携程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有假,主要依据是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调取来的一份《周年申报表》。

    据该报表显示:携程旅行网(香港)有限公司的法定股本总面值为25万美元,总股份为65000股,最大持股人为“Ctrip.com international,Ltd”,股份持有量为64999股,还有一个持股人为“沈南鹏”,股份持有量为1股。最大的股东ctrip com international,Ltd地点在英属西印度群岛的开曼岛(cayman islands,British west islands)。钱宇说,这个开曼岛就是ctrip的注册地。

    2003年在美国上市的股票代码ctrp的拥有者是携程国际有限公司(Ctrip.com international,Ltd),没有包括沈南鹏。但这二者共同持股成立的携程旅行网(香港)有限公司又独资在上海成立了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徐高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表示:这个逻辑脉络结论是,携程是外商独资的,但最多是携程国际有限公司的孙公司,并没有上市。这样一来,到底谁是携程就成了问题,“它在打迷踪拳。”徐高这样形容。

不正当竞争是否成立

    今年1月18日,由于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携程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虚假宣传的一审判决,黄金假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5月15日,黄金假日总经理钱宇出庭参与诉讼,携程方面只委托了两名律师出庭,其高层并未露面。

    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

    一方面,对于黄金假日诉称的“携程不是中国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携程律师辩称,该指控已经在上海法院提出过,但院方判决没有支持该主张;黄金假日又在河北起诉,已经构成重复诉讼,同时表示携程一切上市程序均属合法。

    另一方面,携程是否具有“机票销售”资质。黄金假日指出:携程自称“携程拥有行业内规模最大的统一的机票预订系统;是国内领先的电子客票服务供应商,预订量名列全国前列,机票直客预订销售量也是全国领先,是名副其实的国内领先的机票预订服务平台”。而实际上携程没有经营机票销售业务的资质。

    对此,携程辩称,携程有“机票预订”的资质,是“咨询”,不是“机票销售”,携程每一张机票都是由与其合作的有资质的公司出票,都是真实的,没有虚假宣传。

    在近4个小时的庭审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由于案情重大,法庭当天没有宣判。休庭后,主审法官表示,将继续研究该案,补充证据。

    而对于该案的进展,北京WTO事务中心副主任钟青博士密切关注,但他更愿意作为一个案例来研究,做学术上的探讨。他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表示:WTO层面上的意义在于它是否存在一个超国民待遇的问题。另外一个层面,就是国内旅游市场的一个管理问题,外资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门槛问题。除去行政法方面的因素,民事诉讼方面它涉及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沿用侵权的一般理论。他表示,国家设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交易的整体和谐,但这个诉讼从民事诉讼的角度上说,“应该是个里程碑式的诉讼”。

    黄金假日与携程的官司成为中国旅游行业第一个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因此备受社会关注,各方人士对此评说不一。而该案件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旅游法规的缺陷。

呼唤行业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博士巫宁说,近几年,业界针对携程的诉讼较多,不是黄金假日一家。携程和黄金假日的官司,从一个侧面折射了当前我国旅游预订业的激烈竞争。旅游网络预订业已经成为竞争的“红海”,使旅游电子商务企业不得不调动各种手段,包括超市场手段进行竞争。

    携程的经营资质一直受到争论,其相继并购国内最大传统订房中心现代运通、北京海岸航空服务公司和上海翠明国旅,也是出于经营资质的考虑。携程是一家有外资背景的公司,国外投资在很大程度上曾经推动了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而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开放的行业。

    携程事件,从另一方面也表明,旅游电子商务方面的行业管理和法规政策还处于比较欠缺的阶段。当然,互联网是一个创新行业,管理制度相对于创新的产生有一定的滞后性,这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而这个官司无论哪方胜诉,它最大的意义在于呼唤相关行业管理制度的建立,为旅游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正名。

网络经营模式和传统经营模式之争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继明认为,黄金假日和携程之争,反映了旅游业网络经营模式和传统经营模式之争。黄金假日与携程并非直接的竞争对手,但其在业务方面存在竞争关系。一方对市场占有份额的增加,则意味着另一方市场份额的减少。

    当然,黄金假日的不断举报或起诉也表明,目前政府部门对旅游业网络经营模式是否应当按照旅行社进行管理的态度不明朗。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根据《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从事航空客运机票销售业务需要取得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民航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资质。

    正是因为有了这些规定,黄金假日才不断举报或起诉携程不具有任何旅游业务的经营资质。如果政府部门对携程这种网络经营模式是否应当按照旅行社进行管理、是否需要取得民航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资质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我想黄金假日也不会不断地举报或起诉。

促进我国旅游业的规范发展

    “黄金假日和携程的案子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展开,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首先要确定双方是否为直接的竞争关系。”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吴高臣说,但携程是否为不正当竞争则存在疑问。如果是不正当竞争就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审判。
    旅游业的网络经营模式是一个新兴的营销方式,新事物成长过程中出现问题在所难免。这也说明,网络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漏洞。旅游行业的竞争、行业规范的相对缺憾,必然会引发行业经营者的担心,出现类似黄金假日诉携程的诉讼也就不难理解了。

    但是在我个人看来,黄金假日诉携程一案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将促进我国旅游业的规范发展。对于网络经营模式,政府将会加强管理,保证旅游网站规范经营;对传统经营模式,经营者需要反思,如何更好地适应网络竞争环境,提高自身的经营水平和管理理念。这一案子将告诉网络时代的旅游业经营者,如何有效利用包括网络在内的各种资源开展经营、进行竞争。(链接文字内容来源于环球游报)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5-28 A08版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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