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77号国务院令,发布《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这部适用期间最短的行政法规,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
这部行政法规第6条明确规定,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须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不再要求外国记者到各级政府外事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手续,不再对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报道进行审查。这是中国新闻制度的划时代改革,它犹如一声春雷,震动了整个中国新闻界。
为了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权得以实现,各个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从动态的角度平衡公权力与公民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在这些法律规范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行政事先审查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
行政事先审查制度规定,公民和新闻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宪法权利的时候,必须报请行政机关事先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布消息。未经国家机关批准,新闻记者不得擅自进行采访报道。不仅如此,由于我们没有充分意识到新闻报道权的特殊价值,在民事侵权诉讼中,援引一般的民事侵权规则,对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行为作出合法性判断。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动辄得咎,正常的新闻采访报道活动经常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干扰,新闻记者权利被侵犯的事件屡有发生。
现在,外国记者在中国采访,只须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这就意味着中国彻底取消了行政事先审查制度。我认为按照平衡原则,今后中国的新闻媒体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也应当不必报请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批,只须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同意即可。同时,按照国际法上的对等原则,今后中国的新闻媒体记者在其他国家采访,理应享有同样的待遇。
如果这一制度能够贯彻落实,那么今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借口必须征得上级部门的批准而拒绝采访,也不得要求新闻记者在采访之前,获得采访对象上级机关的批准。中国境内沿用数十年的行政事先审查制度将寿终正寝。
但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不会利用内部的规定替代或者消解国家的行政法规呢?比如,由于加强了内部纪律性约束,被采访单位和个人会不会主动要求行政机关或者所在单位有关领导进行事先审批,或者对采访提纲、采访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这样,制度化的审查制度就会演变成为个人化的主动审查制度。
因此,我认为应当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起点,采取积极而有效的配套制度措施,让这个充满希望的新闻制度生根发芽,让公民宪法上的权利开花结果。因为尊重并且保护新闻报道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捍卫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如果没有全面的新闻报道,我们将生活在黑暗的隧道之中;如果没有自由的新闻表达,我们将处在噤若寒蝉的时代。所以,我们要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作为改善中国新闻环境的重要历史契机,全面领会这项行政法规所体现的现代价值理念,将维护公民宪法权利的具体行政法规所包含的精神,尽快转化为公民的自觉行动,为新闻报道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今后新闻媒体也应当改变传统的思维观念,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指引的方向,不断拓展新闻的报道空间,从而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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