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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报税”与官员“报财产”
□宇文
发布日期:2006-11-20   查看次数:1528 【字号 】【打印】【关闭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收入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11月9日新华社)

    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来源及其真实度,是个人所得税征管长期以来的重点和难点,对高收入者的监控十分必要。不过,反腐败的实践告诉我们,官员的财产收入同样需要“空前严格”监督,也必须建立官员财产申报的一套“办法”来。   

    据税务总局称,个税申报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而起源于230年前瑞典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早就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在我国去年4月通过的公务员法中,却没有写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有人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入法涉及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权衡”。这个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个税申报制度的要点在于对纳税人的有关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归集、比对和分析,实施精细管理。就是说,在税务机关面前,纳税人的收入就不该有“隐私”可言。相反,每个纳税人还要履行如实申报自己收入的法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官员的个人信息包括其拥有财产总量等基本情况,虽然包含了所谓的个人隐私,但由于他们的隐私往往存在于其公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所以其个人信息就自然具有公共意义。为保障权力的合法使用,官员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制约,公众就有必要了解官员的个人信息。这跟高收入者的“个税申报”是一个道理: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已经高于个人隐私的价值。

    实行“个税申报”的意义毋庸赘述,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有效遏制腐败、构建和谐社会更是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令人奇怪的是,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很久以来一直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就在数天前,立法机关仍表态称,“现阶段应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积累立法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财产申报的立法问题”。人们不禁要问,到底什么时候才算是“条件成熟”?这个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为什么就不能与“国际接轨”?如果勤劳致富的普通公民必须“个税申报”,而行使公权力的官员却不必“财产申报”,如此厚此薄彼,又与“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何异?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11-20 A15版 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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